市粮食储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各有关承(代)储企业:
现将《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地方储备粮库存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9月26日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地方储备粮库存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山市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规范中山市地方储备粮库存监督检查工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确保储备粮储得足、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储备粮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山市地方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包括粮权属中山市人民政府的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权属中山市人民政府的粮食(含成品粮油)以及社会责任储备粮等享受市财政专项资金补贴政策的粮食。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山市分行等部门和单位按各自职责对中山市地方储备粮库存的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局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库存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人员须严格遵守规定程序,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局监督检查人员应根据工作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到地方储备粮承(代)储企业核查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安全等情况,并监督和指导企业加强库存管理。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局对地方储备粮库存的监督检查采用春秋普查和随机抽查两个环节相结合的方式,同步开展库存监测样品采集工作。春秋两季粮油库存普查环节实行专人负责制,明确监督检查直接责任人,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直接责任人轮换机制;随机抽查环节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进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根据特定检查目的对全部或部分地方储备粮承(代)储企业进行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中一人必须为直接责任人或其委托人,其余为协查人员。
每次检查应建立地方储备粮库存检查工作档案,实行痕迹管理,做到监督检查工作有迹可循、有档可查、有据可依。
第七条 库存检查内容
(一)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包括检查粮食库存的品种、数量、质量、安全等情况。采取测量计算、抽包检斤等计量方法对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以核实粮食实际库存数量。
(二)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包括检查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以及财政补贴情况。对粮权归属中山市人民政府的储备粮核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与粮食库存实物的性质、品种、数量是否相符,并核对账账是否相符;对应急动用权属中山市人民政府的储备粮核对保管账、统计账与粮食库存实物的性质、品种、数量是否相符。财政补贴要检查有无及时在会计账中记载。
(三)质量检查和食品卫生检查。通过现场感官检验和抽样的方式对库存粮食品质指标、储存指标和卫生指标进行质量检查,重点监测水分、杂质、容重、出糙率、不完善粒等常规质量指标;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等储存品质指标;重金属含量、真菌毒素含量等食品安全指标。
(四)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检查。包括对储粮安全、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储粮安全重点检查环境巡查、虫霉防治、粮情处置等情况;安全生产重点检查粮库防火防爆防风防汛、熏蒸作业、专项作业等情况。
(五)储备粮计划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储备粮轮换情况(年度轮换计划和实际购销情况)和财政补贴情况是否符合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要求,是否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查制度以及仓储管理制度等情况。
(六)每次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检验指标,可根据国家、省的最新要求及粮食流通管理工作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监督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发展改革局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相关内容;
(二)各检查参加部门确认检查方案,并确定检查人员;
(三)公布检查对象、范围、时点、内容、要求;
(四)由监督检查直接责任人会同协查人员到储备企业组织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五)做好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记录,内容包括:被检查企业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项目、检查结果等,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名盖章确认;
(六)发现违规行为的,及时记录,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名盖章确认后,根据国家、省和市粮食有关法规、政策制定处理意见;
(七)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处罚决定等通知被检查企业,跟踪处理意见、处罚决定等执行情况;
(八)将监督检查结果及相关资料归档。
第九条 监督检查费用在市发展改革局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
第十条 对承(代)储企业实行分类监督检查,针对检查问题较多、整改不到位的企业,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告诫约谈等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的震慑力。
第十一条 加强异地代储巡检,定期到异地代储企业实地检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科学运用现代化监管手段,确保储备粮监管到位。加强与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合作,共享异地储备日常监管和库存检查情况。
第十二条 畅通电话、信函、网络、来访等各类举报渠道,实行储备粮违规案件统一受理,限时办结,规范案卷管理。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企业的经营场所检查地方储备粮库存实物及仓储和检化验设施、设备;
(二)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扦取粮食检验样品;
(三)查阅粮食库存的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了解询问被检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
(六)对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资料进行复印、拍摄存档;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检查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并配戴由组织检查的部门发出的检查人员公开身份证件进入被检查单位;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干预被检查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正确填写检查数据,完整记录检查情况,作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被检查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配合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检查人员的工作;
(二)如实报告粮食库存的相关情况和提供政策性粮食库存的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材料,据实回答询问、协助检查;
(三)被检查企业负责人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确认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
(四)服从并执行检查人员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被检查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监督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有知情的权利;
(二)要求检查人员表明合法身份的权利;
(三)对检查人员认定的事实有异议,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四)对于检查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时,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不得向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通过监督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其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市级政策性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中发改〔2014〕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