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企业搬迁腾挪补助实施细则》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向我局反映。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6月9日
中山市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企业搬迁腾挪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力推进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支持企业扎根中山、实现不停产改造,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22〕11号)、《中山市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自然资函〔2022〕528号)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本细则涉及的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市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绩效目标。通过搬迁腾挪补助资金的支持和引导,妥善安置优质企业,合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支持本土企业转型升级,推动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
第二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补助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均在中山市范围内并依法诚信经营的规上工业企业。
(二)所补助企业从市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项目范围,搬迁腾挪到我市范围内,并租赁经迁入地镇街政府指定或认可的厂房继续生产经营。
(三)所补助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受惩戒黑名单。
(四)所补助企业与厂房租赁出租方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第五条 补助标准。租金补助按租赁面积据实核算,补助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补助面积不超过企业搬迁腾挪前原厂房面积(包括仓库、办公和生活等配套面积)。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连续补助2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市的地方经济贡献。
地方经济贡献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含免抵调库)、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市级、镇街地方财政留存部分。
第六条 补助期限。对2022年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搬迁腾挪租金补助。2025年12月31日前已搬迁腾挪但获得补助资金期限不足2年的,在2025年12月31日后继续执行剩余年限的补助。
第七条 补助方式。腾挪租金补助采用事后奖补的方式。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程序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搬迁腾挪租金补助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厂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或转账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四)租赁厂房面积材料(如房产测量图、场地平面图等);
(五)搬迁腾挪前原厂房面积材料(如原厂房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等);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搬迁腾挪补助项目申报每年集中办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本细则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根据当年度有关申报通知要求,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二)网上预审。各镇街对辖区搬迁腾挪补助项目网上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与真实性审查。包括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申请表单填报是否完整准确等进行预审,预审不通过的,一次性将信息告知申报单位。
(三)资料初审。项目通过网上预审后,申报单位将纸质申报材料提交至相应镇街。属于复印件的,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镇街对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加具初审意见后提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专家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各镇街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
(五)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评审后,相关补助资金审核结果须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六)批准。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待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后,报市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审议,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
(七)资金拨付。上述流程完成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涉及的专项资金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回财政资金。
第十一条 企业已享受本细则补助的,可同时享受镇街同类补助或奖励,具体补助标准由镇街自行制定。企业申报市级产业扶持政策,如与本政策有重复、交叉的,可根据意愿择一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对2022年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搬迁腾挪的企业有效。
《中山市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企业搬迁腾挪补助实施细则》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