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图解】《中山市促进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音频】《中山市促进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文字解读】《中山市促进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促进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径与我局联系。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2年12月31日
中山市促进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中山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和《中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旅游业扶持方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事后奖补的方式。
第四条 资金总体绩效目标:积极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新模式。推动旅游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进展,旅游产业供给要素齐全、布局合理、结构良好,旅游产品丰度高、覆盖面广。提升“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成效,以“大旅游、大产业”的视野,优化提升旅游要素发展水平,做大做强旅游产业,不断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主要是在中山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中山旅游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企业单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项目单位近三年因违法违规受查处的;
2.项目单位当年发生旅游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3.项目单位违反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的。
(二)相关要求:
1.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只能在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助类资金中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
2.同一单位同时满足旅游景区品质提升、旅游住宿业品质提升、旅行社品质提升、旅行社吸引游客到中山过夜旅游、旅游项目建设的,不重复奖补。
3.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多级多类获奖,不重复奖补,按最高标准执行,根据已获奖补情况补足差额部分。
4.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六条 扶持范围
旅游景区品质提升、旅游住宿业品质提升、旅行社品质提升、旅行社吸引游客到中山过夜旅游、旅游项目建设。
第七条 扶持标准
(一)旅游景区品质提升奖补
申报旅游景区品质提升奖补的须在中山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1.首次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奖补;提升级别的A级旅游景区,给予补足差额奖补。对通过当年评定性复核的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补。
2.首次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提升级别的度假区,给予差额奖补。
3.对文旅行政主管部门或文旅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品牌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补。
4.2019年以来,疫情期间首次获评上述品牌并未申报奖补的项目主体,按照获评品牌当年度扶持标准给予奖补,已申报当年度其他品牌并获得扶持的项目主体不予奖补。
(二)旅游住宿业品质提升奖补
1.首次被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奖补;提升星级的饭店,给予差额奖补。通过评定性复核的五星、四星、三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10万元奖补。
2.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省文化主题旅游饭店酒店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补;提升等级的酒店,给予差额奖补。
3.鼓励民宿经营突出本土文化和特色。每年组织专家、网民和市民考察团,对品质和特色突出的民宿经营户进行实地考评,对全市前3 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
4.鼓励打造民宿特色村。民宿经营企业数达5家(含5家)以上,具备接待设施和一定接待能力的行政村,管理制度和基础设施齐备、村容村貌美观,生态环境良好的给予村集体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该扶持资金须用于辖区内民宿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队伍建设、业务培训学习和公共宣传等方面。村自收到扶持资金后,需在12 个月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专项经费使用凭证。
5.获得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三)旅行社品质提升奖补
1.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广东省“百强旅行社”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补,同时获得国家和广东省称号的旅行社,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补。
2.获得5A、4A、3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补。提升级别的旅行社,给予差额奖补。
(四)旅行社吸引游客到中山过夜旅游奖补
1.对单次组织游客300人以下到我市过夜,并游览1个以上(含1个)收费景点,按每人(不占床位数的不计)每晚40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补;过夜两晚及以上的按每人(不占床位数的不计)每晚50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补。
2.对单次组织游客300人以上(含300人)到我市过夜,并游览1个以上(含1个)收费景点,按过夜游客每人(不占床位数的不计)每晚100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补。
(五)旅游项目建设奖补
申报旅游项目建设奖补的须在中山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1.旅游业态提升项目。上一年或本年符合国家、省、市旅游产业发展方向并已完工的包括但不限于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研学旅游、露营旅游、体育旅游、工业旅游、文化创意旅游、康养旅游、森林旅游、低空旅游、互联网+旅游、自驾车营地等非政府性资金投资旅游项目(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以房地产为主的项目不予支持),市文旅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和扶持名额,实行竞争性分配,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总投资(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的20%。
2.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上一年或本年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参与的包括但不限于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生态停车场、慢行街区、旅游景区标识系统、旅游驿站、旅游公共信息化建设等已完工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投资金额不少于50万元)。市文旅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和扶持名额,实行竞争性分配,单个项目一次性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总投资(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的20%。
3.旅游厕所项目。上一年或本年新改建旅游厕所并首次获评I类标准的,新建的每座给予20万元奖补,改扩建的每座给予10万元奖补;首次获评II类旅游厕所标准的,新建的每座给予10万元奖补,改扩建的每座给予5万元奖补。提升类别的,给予差额奖补。每座旅游厕所实际建设投资额未超过扶持标准的以实际建设投资额进行扶持。每个项目单位每年限申请2座旅游厕所。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项目单位向属地镇街文旅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镇街文旅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企业依法经营等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属地人民政府印章。
(二)项目单位通过我市统一的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网址:http://fczj.zs.gov.cn/)进行网上申报,并将加盖属地人民政府印章的申报材料扫描上传申报系统,材料需按照材料实际内容进行命名。
(三)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次审核,负责检查项目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范围、要求等,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退回;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确认并通知申报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九条 项目审批、评审
(一)项目审批、评审程序。
1.旅游景区品质提升奖补、旅游住宿业品质提升奖补、旅行社品质提升奖补的审批程序。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申报单位填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
2.旅行社吸引游客到中山过夜旅游奖补的审批程序。市文广旅局委托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旅行社提交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及实地抽查后,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审核意见拟定扶持名单。
3.旅游项目建设奖补评审程序。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按照有关规定,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请项目开展竞争性评审,并依据专家意见形成拟扶持项目名单。
(1)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小组人员为5人(含本数)以上单数,其中应有1名财务管理专家。
(2)组织评审。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开展书面评审、公开答辩、实地考察,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安排监察人员对竞争性评审进行全程监督。
(二)拟定扶持名单。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党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拟扶持名单进行研究决定,形成拟扶持项目名单及资金分配方案。
(三)公示。
拟扶持项目名单及资金分配方案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官网、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自然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重新审核。
第十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公示情况,形成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纳入下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并根据市财政批复办理拨付。
第十一条 本细则通过实行事后奖补方式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需要开展验收。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各项目单位获得扶持后应按政策规定进行专账财务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应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获得奖补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宣传营销体系构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品牌打造、旅游目的地项目建设等方面支出。不得随意挪作它用,如发放员工奖金等福利性支出,水电费、租金等。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需在收到后1年内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毕的将收回剩余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完毕后,项目单位应向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镇街文化旅游管理部门提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凭证、发票。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存在下列情况,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视情况轻重给予限期纠正、暂停支付扶持资金或追回已发放扶持资金、限制项目单位扶持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项目扶持资金未能专账管理,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将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收到专项资金1年内未使用完毕的;
(四)不配合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不配合专家评审的;
(六)不配合资金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六条 各项目单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