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图解】《中山市促进数字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音频】《中山市促进数字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文字解读】《中山市促进数字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促进数字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径与我局联系。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2年12月31日
中山市促进数字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为抢抓5G、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型业态发展机遇,促进数字技术与文化创意深度融合,加快培育数字创意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推动数字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中山市数字创意产业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作目标
提升数字技术对文化产业发展的驱动力,构建数字创意技术和设备、内容制作、设计服务、融合服务等四大业态,加快推进数字技术在文化生产、传播、消费等各环节的科技赋能。
第三条 资金来源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中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中山市数字创意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扶持对象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在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表内,有对应的行业代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状况良好;
(二)开展数字创意技术和设备、内容制作、设计服务、融合服务等相关业务,主要经营行为在本市范围内。
第五条 扶持方式采取项目补贴和奖补两种方式
第六条 扶持内容
(一)支持壮大数字创意骨干企业,共同打造工业设计、平面设计、时尚设计、建筑设计、工程设计、动漫设计、游戏游艺设计等数字创意产业集群;
(二)支持提升数字创意设备实力,加强新一代智能化家用视听设备、移动视听设备、柔性显示设备、沉浸式设施、无人智能游览、可穿戴设备、舞台演艺设备、内容采集制作设备等数字创意设备技术等的研发生产,加快数字化影院视听系统的集成设计和应用推广;
(三)支持中小微数字创意企业围绕细分领域强化“专精特新”方向,加强数字创意产业各细分市场的产品创新、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数字创意创新体系;
(四)支持第五代移动通信(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超高清、物联网、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混合现实(MR)等技术在文化及旅游领域应用场景、文创产品设计制造、数字文化内容服务等项目中的应用;
第七条 扶持标准
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和扶持对象的申报数量,按照项目评审情况,结合验收情况择优扶持。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产业扶持资金。
(一)数字创意企业首次入驻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或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租赁自用生产和办公场地的,按实际支付租金,对前三年租金分别给予30%、25%、20%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合计不超过20万元补贴;
(二)对研发数字创意设备技术,并获得技术产品发明专利,实现数字创意设备实力提升,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通过数字技术建成具有中山产业特色元素的体验馆,且实现衍生内容数字化、产业化的,按项目实际投入建设费用的10%,给予最高50万的一次性补贴;
(四)对已投入使用在文化及旅游领域应用场景、文创产品设计制造、数字文化内容服务等的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创新模式、总体效益等综合情况,按照项目实际投入建设费用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资金申请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申报的单位按要求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http://fczj.zs.gov.cn/)填报及上传申报资料。已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账号进行申报和管理,首次申报的单位则需先注册单位信息。
第九条 项目审核
(一)审查。各镇街文化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其中对申报补贴类的项目需开展实地勘察)并出具推荐意见。
(二)受理。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申报主体的资格、信用情况以及申报材料是否按要求进行填报,手续是否齐全完备等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具受理意见。
(三)评审。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聘请专家进行评审,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预备库,产生拟扶持项目名单。
(四)验收。项目单位根据验收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验收申请,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验收专家开展验收。
第十条 资金拨付
通过验收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党组会议讨论批准,经批准后予以专项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提交依据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发布的申报指南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