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图解】《中山市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音频】《中山市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文字解读】《中山市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径与我局联系。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2年12月31日
中山市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为推动中山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根据《中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作目标
加快构建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化产业发展体系,大力推进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推动各类文化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和文化消费模式,增强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第三条 资金来源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扶持对象
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在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表内,有对应的行业代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状况良好的文化企业。
第五条 扶持方式
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及奖补三种方式。
第六条 扶持内容
(一)支持文化旅游领域重点产业项目落地实施,充分发挥稳投资、稳增长的支撑带动作用;
(二)支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集聚区和基地提档升级,增强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三)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强链延链补链,引进市外文化企业并纳入我市规上限上文化企业名录;
(四)支持中小文化企业转型提升,依法依规上规上限并纳入统计;
(五)支持文化企业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加大融资力度,扩大生产规模;
(六)支持以会展经济带动关联产业发展,强化文化企业对外交流、展示和交易平台效应;
第七条 扶持标准
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和扶持对象的申报数量,按照项目评审情况,结合验收情况择优扶持。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产业扶持资金。
(一)对经发改、宣传文化等部门认定的省、市级重点文化旅游类项目,结合项目建设周期及建设情况,按照项目的阶段性投入金额比例分阶段给予补贴,省级重点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级重点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经国家、省、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示范区和集聚区,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三)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示范区和集聚区等新增2家(含)以上市外文化类企业,并纳入中山市规上限上文化企业名录的,给予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示范区和集聚区等20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对首次纳入规上限上文化产业名录统计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纳入规上限上文化产业名录原则上以确定纳入一套表统计名单为准;
(五)市场前景良好,贷款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按照贷款利息的40%的比例给予补贴,贴息总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六)在中山市内举办的文化类会展活动,展期不少于3天,展览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且参展商数量超过200家的(以合同为准),按展会摊位租赁费用30%给予主办或承办单位补贴,单届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展会补贴不超过三届。同一主办或承办单位每年举办各类展会累计最高不超过补贴60万元。
第八条 资金申请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申报的单位按要求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http://fczj.zs.gov.cn/)填报及上传申报资料。已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账号进行申报和管理,首次申报的单位则需先注册单位信息。
第九条 项目审核
(一)审查。各镇街文化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其中对申报补贴类的项目需开展实地勘察)并出具推荐意见。
(二)受理。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申报主体的资格、信用情况以及申报材料是否按要求进行填报,手续是否齐全完备等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具受理意见。
(三)评审。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聘请专家进行评审,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预备库,产生拟扶持项目名单。
(四)验收。项目单位根据验收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验收申请,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验收专家开展验收。
第十条 资金拨付
通过验收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党组会议讨论批准,经批准后予以专项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提交依据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发布的申报指南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