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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中工信〔2023〕73号、中工信规字〔2023〕2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07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我局反映。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7日

  

中山市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号)、《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本)》(粤工信技改函〔2022〕7号)、《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本)》(便函〔2022〕2777号)等规定,为规范有关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投资奖励)(以下简称“投资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根据我市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按规定对我市予以事后奖励的专项资金,包括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和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测算项目是指我市评审后用于测算投资奖励资金额度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支持项目是指根据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向经评审遴选后予以支持的项目。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做好本市测算项目遴选上报、支持项目申报入库、专项资金下达拨付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做好专项资金下达拨付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镇街负责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申报、资金下达拨付、项目跟踪、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投资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绩效目标:用5年时间,支持一批制造业相关项目加快投资建设进度,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资助对象、方式和范围


  第七条 资助对象为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第八条 投资奖励资金采用事后奖励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助。

  第九条 资助范围

  (一)“十四五”期间总投资10亿元以上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项目

  1. 资助条件

  (1)项目属于制造业项目,实施地在中山市内,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或备案等立项文件。

  (2)项目立项和“十四五”期间预计完成总投资10亿元以上。

  (3)项目已申报当年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测算项目,并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审核。

  (4)项目单位近3年来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项目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未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的扶持。

  (6)符合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条件。

  2. 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规定时限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的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该项目作为测算项目省核定的奖励额度。

  (二)“十四五”期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亿元以上重大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项目

  1. 资助条件

  (1)项目属于制造业项目,实施地在中山市内,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或备案等立项文件。

  (2)项目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亿元及以上且符合战略性产业集群方向,或属于稳产业链供应链的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

  (3)项目已申报当年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测算项目,并通过项目论证评估。

  (4)项目单位近3年来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项目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未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的扶持。

  (6)符合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条件。

  2. 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2021年1月1日至规定期限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4%的奖励,并核减已获得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额度,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该项目作为测算项目省核定的奖励额度。

  (三)其他经市政府同意予以支持的项目

  在符合《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本)》《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本)》等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对其他经市政府同意予以支持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助。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投资奖励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十一条 投资奖励资金项目入库申报每年集中办理。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发布项目入库申报通知,明确资助对象、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并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网、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依据申报通知要求,编制入库申报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镇街工信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合格的项目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先入库、后资助”的方式,对审查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项目入库名单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的资金额度制定资助计划,经相关审批流程后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建立绩效目标制定和绩效评价管理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街负责制订报送本地投资奖励资金绩效目标,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及整改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企业生产运营、增资扩产、科研投入等。除国家和省文件规定外,投资奖励资金一律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等。

  第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和保管财务及绩效方面的凭证资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工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投资奖励资金实行台账管理,镇街每年定期将投资奖励资金项目台账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获得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资助的项目在“十四五”期间未能按要求完成10亿元投资,省要求清算收回投资奖励资金的,按照省制定的有关清算收回办法执行,有关镇街需协助履行清算收回投资奖励资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投资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