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档案查阅利用,提高档案查询工作规范化水平,推进查档用档服务提质增效,特制定《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档案查阅利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23日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档案查阅利用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乡建设档案查阅利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提供查阅的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规划编制成果、规划审批结论性文件及工程竣工档案。
第三条 档案利用者申请查阅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要和必要,可以调阅纸质原始资料。
档案利用者于中山市自然资源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申请复制档案资料的,需提交申请材料,档案馆依照本规定提供档案复制件。未经同意,档案利用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档案复制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可依据本规定申请查阅城乡建设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查阅利用城乡建设档案须经市有关主管部门及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同意。
第五条 申请查阅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应当如实填写《社会利用档案登记表》,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原件。
(一)国家安全、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审计、财税稽查、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行公务申请查阅利用,应当提交:
1. 单位介绍信;
2. 执行公务证件或身份证明材料。
(二)因仲裁、诉讼案件,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因调查取证申请查阅利用,应当提交:
1.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或调查函;
2. 律师执业证;
3. 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 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及法院相关生效法律文书。
(三)建筑物所有权人(含港澳台、海外华侨)申请查阅利用自有产权建筑物档案,应当提交:
1. 本建筑物产权证明材料;
2. 身份证明材料。
(四)通过买卖、互换、赠与、竞拍、转让、兼并、继承等方式取得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申请查阅利用该建筑物、构筑物档案,应当提交:
1.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的法定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不动产权属证明书、预告登记证明、公证书、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书中的一项;
2. 身份证明材料。
(五)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申请查询工程竣工档案中本单位形成的档案,应当提交:
1. 单位介绍信;
2. 工程建设单位的同意查阅文件;
3. 身份证明材料。
(六)因项目可行性研究、学术研究或者编纂著书等申请查阅利用城乡建设档案,档案利用者须明确档案查阅范围及方式,并应当提交:
1. 单位介绍信;
2. 市局级以上机关批准的研究计划、项目委托书、立项批文等证明文件;
3. 身份证明材料;
4. 档案查阅利用保密承诺书。
第六条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阅城乡建设档案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阅利用城乡建设档案的,其查阅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第七条 申请查阅的城乡建设档案如涉及国家秘密,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申请查阅的城乡建设档案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档案利用者负有保密义务,须签订档案查阅利用保密承诺书,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档案内容,确保档案安全。
第八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查阅利用的意见。
第九条 申请查阅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如实填写《社会利用档案登记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原件。
(一)查阅利用自有产权地块周边地下管线档案,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及自有产权证明材料;
(二)因市政工程项目规划建设需要查阅利用项目范围地下管线档案,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市局级以上机关批准及核发的研究计划、项目委托书、立项批文、许可证、批复等项目证明文件;
(三)政府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利用地下管线档案的,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局书面申请,说明查阅内容、使用目的等,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查阅工作。
申请人须签署档案查阅利用保密承诺书,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审批通过后方可提供查阅,违反相关保密义务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城乡建设档案一律不外借。重要、珍贵档案的查阅利用,应当以复制件或电子档案等形式代替原件。
第十一条 在档案查阅利用过程中,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档案馆有权不提供档案查阅利用服务,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以往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