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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金融工作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支持企业融资扶持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文号:中金〔2023〕28号、中金规字〔2023〕1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金融工作局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18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金〔2022〕92号)已于2022年12月30日修订印发。结合当前高质量发展要求,为更大程度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在原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支持企业融资扶持政策适用范围。具体通知如下:

  政策扶持对象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扩大至各类实体经济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联合社、医院、学校等。申请条件、资金使用额度和收费标准、资金使用流程、监督和风险管理等均按《关于印发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金〔2022〕92号)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关于印发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金〔2022〕92号)

  

中山市金融工作局

  2023年5月18日


  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压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山市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设立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为规范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是指专门为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本办法所指的企业贷款包括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即以个人名义取得的用于本人所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流动资金周转、购置或更新经营设备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

  

         第三条 成立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筹集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协调市级各银行机构配合专项资金使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等工作。管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管委会包括市金融局、国资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等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金融局。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对规范资金支出、资金绩效目标设置、跟踪项目实施、项目资金使用等开展绩效自评;推动银行机构使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支持企业融资;督导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融资业务开展情况。

  (二)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和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细则,规范运作,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资金的效用;对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总体监控,对资金运营管理进行监管。

  (三)市财政局。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专项资金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四)市自然资源局。加快抵押登记查询,理顺专项扶持资金支持企业融资涉及的抵押登记流程,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抵押物的抵押注销和抵押登记手续。专项扶持资金支持企业融资办理抵押登记业务,在确保依法办理的前提下,可依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五)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进一步推进广东(中山)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建设,抓好金融风险防控,维护金融稳定,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第四条 市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日常管理和运营。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建立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制度,制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日常管理细则,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及合同文本、申请表格等;与相关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立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的审核、审批、拨付、跟踪、回收等;设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每月书面向管委会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配合开展专项资金验收、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经银行审核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经营性贷款提供转贷周转资金。融资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运营结束后,受托管理机构应将资金足额缴回市财政局。

  第六条 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高效运转、封闭运作、专款专用”的原则。

  (一)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保证资金安全。

  (二)受托管理机构做好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控制规模,报市国资委批准后使用,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三)申请人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7个自然日,由合作银行承诺按时回拨,保证资金的及时回笼,做到高效循环使用。

  (四)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同等情况下优先保障政府扶持产业资金需求,助力产业转型升级。

  (五)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如无法同时满足申请人需求时,应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选定扶持申请人;若出现同时申请的情况,则为享受过本专项资金扶持次数较少的申请人优先办理。

  

第四章 扶持对象

  

       第七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是指同时符合如下基本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经营性贷款:

  (一)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已依法进行商事登记,并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诚信经营,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在业实体经济企业,取得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购置或更新经营设备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或以个人名义取得的用于本人所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需流动资金周转、购置或更新经营设备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二)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合作银行同意续贷,且银行同意为申请人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和承诺保证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安全。

  

第五章 合作银行条件及义务

  

       第八条 按照“贷款余额和企业覆盖面兼顾”原则,公平、公开、公正选择和确定合作银行,优先选择信贷审批权限较大、贷款余额较多的银行机构。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当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山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且有一定信贷审批权并处于在业状态。

  (二)自愿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认真履行协议义务,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责任。

  (三)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四)有足够的信贷额度,确保为申请人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五)续贷放款速度快,最长不超过7个自然日。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确保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安全。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大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推广力度。

  (四)指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工作,每月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专项资金扶持企业融资业务开展情况。

  (五)配合开展专项资金验收、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章 资金使用额度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单笔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优先保障续贷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贷款。

  第十二条 单笔资金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个自然日。

  第十三条 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采用差别化收费方式,资金使用前二日的日综合费率为0.1‰;超过前二日部分的日综合费率为0.4‰。

  专项资金使用时间最短为1天,专项资金的使用、续贷、还款流程在1天内完成的,按1天收取资金使用费。

  第十四条 费用收取方式。资金使用费的收取方式分为如下三种:

  (一)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划拨前,申请人向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按1天预缴资金使用费的,由申请人直接预缴至受托管理机构的指定账户。如实际资金使用天数多于1天的,合作银行负责按照申请人实际使用天数进行核算,并负责向申请人追缴资金使用费。

  (二)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划拨前,申请人向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按5天预缴资金使用费的,由申请人直接预缴至受托管理机构的指定账户。如实际资金使用天数多于5天的,合作银行负责按照申请人实际使用天数进行核算,并负责向申请人追缴资金使用费。

  申请人预缴的资金使用费有剩余的,合作银行需在每个月10日前(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已完成资金使用申请人的退费申请提交至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需在收到合作银行退费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在完成审核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费用退还申请人。

  (三)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划拨前,申请人在合作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内预存5天资金使用费,同时自愿与合作银行签订《委托冻结和扣划授权书》,授权合作银行在其使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期间对其预存的资金使用费进行冻结,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按照申请人使用扶持资金的实际天数计算资金使用费,并划转至受托管理机构的指定账户。如实际资金使用天数多于5天的,超出部分由合作银行负责垫付并追缴。

                                                 

  日综合费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9月20日公布的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3.65%/360天=0.1‰。

       合作银行可在以上三种费用收取方式中选取一种,并与受托管理机构在签订的合作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费用收取方式一经书面确认,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费及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产生的利息属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相关程序及要求上缴市级财政,受托管理机构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收入相关情况报市金融局(收入应按规定扣除开具发票缴纳税费、档案管理费、合作银行账户管理费等),市金融局通过非税收入系统向受托管理机构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受托管理机构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上缴利息收入。受托管理机构运营费用通过市金融局部门预算解决,由市金融局与受托管理机构每半年核算一次。

  

第七章 资金监控和调拨流程

  

       第十六条 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由市国资委负责总体监控,受托管理机构设立专项资金主账户。受托管理机构专项资金主账户与开设在各合作银行的专项资金分账户之间的资金归集、分配、调拨,由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市国资委《关于精简第一批国资监管事项的通知》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为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经营性贷款提供转贷周转资金。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按月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拟使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申请人名录及用款计划,受托管理机构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做好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计划从专项资金主账户中拨付项目资金。项目结余或闲置资金及时返纳专项资金主账户。

  

第八章 资金使用流程

  

       第十九条 申请人按照银行续贷相关要求,应于贷款到期前30天内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填写《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具体材料包括:

  (一)《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借款人(适用于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四)原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或财务简表复印件;

  (六)申请人融资及对外担保清单;

  (七)《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委托划款授权书》;

  (八)《增值税涉税信息新增及变更表》。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负责审核申请的贷款是否符合续贷条件,是否予以续贷,是否符合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条件。对于同意续贷的企业或个人经营性贷款,合作银行出具承诺书,并在《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连同借款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报受托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收到银行递交的材料,经审批同意后,可委托合作银行通知申请借款人预缴或预存资金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完成审批后,通知合作银行将资金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完成贷款还贷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7个自然日)内将该还贷资金转回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完成资金使用过程。

  第二十四条 每笔业务完成后,受托管理机构应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成册,留档备查,并按月向管委会办公室、市国资委报送资金使用及收回情况明细表。

  第二十五条 通过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完成续贷的企业或个人,应按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验收、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受托管理机构于每月、每季定期统计业务数据,汇总专项资金运营情况及合作银行贷款数据,向管委会办公室、市国资委汇报。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出现风险时,应及时向管委会、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审计机制。市国资委每三年委托中介机构对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运行情况和合作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合规性进行审计,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受托管理机构、各合作银行对可能使融资专项扶持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应及时预警,如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7个自然日内未将该还贷资金转回融资专项扶持资金账户的,合作银行应根据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承诺书和《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合作协议》内容履行承诺事项。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申请人必须对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发现申请人采取虚报、瞒报、骗取应急资金等情况,按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合作银行出现如下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取消合作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1. 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信息优势,私自向申请使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申请人收取额外费用,或倒卖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指标的;

  2. 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操作致使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发生损失的;

  3. 合作银行单方面原因导致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不能按期收回,或合作银行未能足额归还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

  4. 合作银行不按本办法履行相关义务或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

  (三)受托管理机构不按本办法执行或受托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而导致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发生损失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府办函〔2020〕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