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山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29日
中山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免处罚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 编码 | 设定依据 | 免处罚适用情形 | 免处罚 适用依据 | 免处罚后监管措施 |
1 | 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 440212002000 | 【法律】 1.《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改正并通过验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并通过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巡查 |
2 |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 | 44021200N000 | 【法律】 【行政法规】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改正并通过验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并通过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巡查 |
3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 440212004000 | 【法律】 1.《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第五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和省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是国家公务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改正并通过验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并通过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巡查 |
4 |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 | 44021201J000 | 【法律】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行政法规】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第五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和省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是国家公务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改正并通过验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并通过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巡查 |
5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 440212003000 | 【法律】 | 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并通过验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6 | 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 | 440212012000 | 【法律】 | 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并通过验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7 | 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 | 440212021000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改正,积极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8 | 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 440212014000 | 【行政法规】 1.《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 | 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改正,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9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 440212015000 | 【行政法规】 1.《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 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改正,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10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 44021201E000 |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部门规章】 1.《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改正,按照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11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 440212018000 | 【行政法规】 1.《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改正,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12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 | 44021200M000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1.《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 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改正,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13 |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 | 440212019000 | 【行政法规】 1.《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 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缴款土地复垦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14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44021200L000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1.《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五十条 | 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改正,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进行备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15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 440212022000 |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八条、第二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将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恢复原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16 | 探矿权人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 440212034000 | 【行政法规】 | 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改正,按照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17 |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 | 440212034000 |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改正,按照规定进行施工或者开展勘查工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18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 440212038000 | 【行政法规】 | 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恢复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19 | 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 440212040000 | 【行政法规】 | 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汇交地质资料,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20 | 不对矿区范围内的危岩、危坡、开裂带、沉降区和塌陷区设置警示标志 | 440212045000 | 【地方性法规】 | 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改正,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21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 440212056000 | 【部门规章】 | 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改正,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22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 440212056000 | 【部门规章】 | 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改正,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23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 440212056000 | 【部门规章】 | 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改正,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24 | 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 44021201A000 | 【部门规章】 | 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25 | 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 | 44021200K000 | 【部门规章】 | 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改正,按照规定采取治理恢复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26 | 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 | 440212060000 | 【行政法规】 | 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27 | 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 | 440212061000 | 【行政法规】 | 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28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 | 440212062000 | 【行政法规】 | 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改正,按照规定建立古生物化石档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29 | 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 | 440212066000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改正,退还已经转让、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30 |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 | 440212080000 | 【法律】 | 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改正,汇交测绘成果资料,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31 | 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 44021200Y000 | 【法律】 【行政法规】 | 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改正,按照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32 |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 44021200A000 | 【法律】 | 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改正,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33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44021200P000 | 【法律】 1.《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 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查处工作,及时补报竣工验收资料,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34 | 对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行为的行政处罚 | 02320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按照《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并及时复查 |
35 | 对擅自改变林 地用途行为的 行政处罚 | 02320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按照《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并及时复查 |
36 | 对在临时使用 的林地上修建 永久性建筑物 行为的行政处 罚 | 02320 1J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按照《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并及时复查 |
37 | 对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02320 1H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按照《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并及时复查 |
38 | 对未设置森林 防火警示宣传 标志行为的行 政处罚 | 02320 84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初次违法、未造成森林火灾、危害后果轻微并主动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和日常巡查 |
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 编码 | 设定依据 | 从轻处罚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适用依据 | 裁量幅度 | 从轻处罚后监管措施 |
1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 440212 004000 | 【法律】 1.《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项 【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2.《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积极配合查处工作,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及时恢复土地原状(涉及耕地的,应恢复种植条件并通过验收),退还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100元(含)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
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800元以上900元以下的罚款 | |||||||
2 |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 | 440212 01J000 | 【法律】 1.《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项 【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第五十二条 2.《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积极配合查处工作,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及时恢复土地原状(涉及耕地的,应恢复种植条件并通过验收),退还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100元(含)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
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800元以上900元以下的罚款 | |||||||
3 |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 440212 009000 | 【法律】 1.《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 积极配合查处工作,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及时恢复土地原状(涉及耕地的,应恢复种植条件并通过验收),退还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100元(含)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
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800元以上900元以下的罚款 | |||||||
4 |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 440212 021000 | 【行政法规】 1.《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积极配合查处工作,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土地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
5 |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 | 440212 021000 | 【行政法规】 1.《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积极配合查处工作,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提供调查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
6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 | 440212 045000 | 【行政法规】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积极配合查处工作,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依法对他人进行赔偿,没有实际引发灾情险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对单位处5万元(含)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
7 | 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 440212 084000 | 【法律】 1.《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行政法规】 1.《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 积极配合查处工作,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及时采取措施维修、归位测量标志,测量标志未失去使用效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
8 |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 440212 084000 | 【法律】 1.《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行政法规】 1.《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 积极配合查处工作,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及时采取措施恢复测量标志用地,测量标志未失去使用效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
9 |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 440212 084000 | 【法律】 1.《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行政法规】 1.《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 积极配合查处工作,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及时采取措施恢复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测量标志未失去使用效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
10 | 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 440212 084000 | 【法律】 1.《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 积极配合查处工作,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及时采取措施迁建测量标志,恢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测量标志未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按照规定支付迁建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
11 |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 440212 084000 | 【法律】 1.《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 积极配合查处工作,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及时采取措施恢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测量标志未失去使用效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
12 | 对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行为的行政处罚 | 02320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按照《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并及时验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情况 |
13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 | 02320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 期内按照《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 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并及时验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情况 |
14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023201J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按照《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并及时验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情况 |
15 | 对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023201H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按照《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并及时验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情况 |
16 |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02320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主动上缴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配 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并且非法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于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等人工繁育技术成熟以及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物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的罚款 | 加强教育,并及时复查 |
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 编码 | 设定依据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减轻处罚 适用依据 | 裁量幅度 | 减轻处罚后监管措施 |
1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440212 010000 | 【法律】 1.《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法规】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积极配合查处工作,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及时拆除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
2 | 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 | 440212 00G000 | 【法律】 | 积极配合查处工作,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主动采取措施提升有关指标使其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处5万元以下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
3 |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440212 073000 | 【法律】 1.《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 积极配合查处工作,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积极采取改进基准站、拆除基准站、或者销毁测绘成果等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处30万元以下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
4 |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 02320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在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株数1 倍以上树木、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 并及时复查 |
5 | 对滥伐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 02320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第五十八条: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以上树木、经验收 符合标准的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 三十二条 | 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 并及时复查 |
6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0232086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 区活动的。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配合检查,主动退出森林高火险区并消除隐患的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 三十二条 | 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加强教育、 告知办理审 批手续,加 强日常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