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6月30日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科技创新和扶持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绩效目标:完善科技创新体系,聚焦我市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加强全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创新科技服务模式,提升科技投入效能,促进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构建良好科技创新生态,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根据中山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下设各类子专项,子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山市财政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需定期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资金预算的相关依据。
第六条 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事前资助类项目资金不得列支除扶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用于资金使用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分直接费用(主要指设备费、业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等)和间接费用(绩效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间接费用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全市产业发展及需求情况,拟定资金使用方向,申报与调整预算,设定绩效目标,制订管理办法,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论证)和核准,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办理经费下达和拨付,跟踪项目实施,以及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等。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审核,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协助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第九条 镇街科技主管部门是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协助开展政策宣传、组织申报,对申报材料、绩效材料和用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前置性审查,负责所辖(属)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资金使用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完成项目专项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提供项目实施及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扶持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十一条 主要扶持对象:
(一)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并如实填报统计部门和科技部门相关研发数据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和组织。
(二)与我市开展合作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第十二条 重点扶持范围:
(一)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配套,市重点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市镇联动创新培育等。
(二)企业创新计划: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补助,企业管理升级咨询辅导补助,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配套补助等。
(三)创新环境计划: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科技金融,创新平台,科技服务等。
(四)其他需要扶持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有偿与无偿、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扶持方式。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十四条 事前资助类项目,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项目,最多可以承担2个在研项目。同一类型的产业扶持资金只可申报一次,不得多头申报。申报单位获得重大科技专项立项后,下一年度不得连续申报,配套资助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发展重点和财政资金可支配额度,选择年度支持项目类别,发布申报指南,确定具体申报要求及流程。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提交项目申请,经镇街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报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核定、专家评审(论证)或评定。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审核结果、专家评审(论证)意见或评定意见,经过规定程序,研究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7天。
第十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原则上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并完成资金拨付。特殊情况由市科技局拟定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并完成资金拨付。具体资金办法另有规定的,按具体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各类子专项资金的申报方式、扶持对象、资助标准、审批程序、拨付方式具体按照各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纳入“免申即享”事项的,按照“免申即享”工作流程和制度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变更事项的,按照中山市事前资助类项目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市科技局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科技局重点对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重点监控不按照计划使用资金、偏离预期绩效目标等情况,建立定期监控和纠错机制并加强项目管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经市科技局督促不按期纠正的,视情节轻重暂停财政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行为;
(二)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究和开发,或者无故停止项目;
(三)不配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反映的项目情况不真实;
(四)经核实资金使用单位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或将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相符的票据入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或无合理解释,同一项目成果在不同项目重复使用的;
(五)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科研人员须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第六章 结题验收及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事前资助类项目结题验收,按照中山市事前资助类项目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信用管理依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