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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山科发〔2023〕101号、中山科规字〔2023〕7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30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6月30日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助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科规字〔2022〕164号)、《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专门用于提升我市科技创新服务水平,完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绩效目标: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和引导,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建立高质量研发机构,完善研发条件,加大研发投入,引进和培养科技人才,提升创新能力,产出创新成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注重长效的原则。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需定期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资金预算的相关依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预算申报与调整,绩效目标设定,制订管理办法,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等,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办理经费下达和拨付,以及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等。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审核,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协助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镇街科技主管部门是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协助开展政策宣传、组织申报,对申报材料、绩效材料和用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前置性审查,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资金使用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自觉接受和配合市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及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提供项目实施及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资助对象与标准

  
       第九条  资助对象与标准:

  (一)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补助标准:对通过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最高给予20万元补助。

  (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补助标准:对通过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

  (三)省级以上重点科技创新平台补助标准:对各类国家级、省级以上重点科技创新平台,获得国家、省支持经费的,按上级支持经费给予1 : 1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上级与市级资金总和不超过资金使用单位投入资金比例的50%。

  (四)其他需要扶持的事项。

  第十条  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的具体分配标准、数量、额度等根据市政府年度预算及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拨付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发展重点和财政资金可支配额度,选择年度支持项目类别,发布申报指南,确定具体申报要求及流程。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提交项目申请,经镇街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审批服务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申报资料,并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过规定程序,研究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7天。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并完成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纳入“免申即享”事项的,按照“免申即享”工作流程和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由市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单位,在建设期内获得国家、省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认定或建设补助的,如已使用市财政资金作为项目新增自筹经费,原则上视作已补助支持,不再另行补助。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完成项目专项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经督促不按期纠正的,视情节轻重暂停财政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行为;

  (二)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究和开发,或者无故停止项目;

  (三)不配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反映的项目情况不真实;

  (四)经核实资金使用单位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或将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相符的票据入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或无合理解释,同一项目成果在不同项目重复使用的;

  (五)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科研人员须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第二十条  项目信用管理依据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