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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废止《中商务贸字〔2022〕134号》的公告

文号:中商务贸字〔2023〕114号 中商务规字〔2023〕4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7日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对制定的现有有效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查过程中,发现已制定的《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新型业态项目)(2022年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商务贸字〔2022〕134号)存在不符合上级文件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决定废止《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新型业态项目)(2022年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商务贸字〔2022〕134号)。

  以上文件自2023年11月1日予以废止。


中山市商务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