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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中商务电字〔2023〕39号、中商务规字〔2023〕5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8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中山市商务局

  2023年12月18日

  

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电子商务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促进传统产业利用电子商务实现转型升级,市商务局在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设立电子商务子项目,并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商务局是专项资金中电子商务子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设置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受理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组织项目评审、跟踪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以及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开展自我评价等。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资金总预算,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绩效管理。

  第四条 绩效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支持一批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线上销售渠道及规模,推动电子商务园区载体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支持对象、内容、标准


  第五条 支持对象

  在中山市依法商事登记注册成立,按商务部门要求如实填报电子商务统计数据,符合本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电子商务相关营收指标同比正增长,从事与货物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应用与服务的企业。

  第六条    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1. 制造型企业 

  对已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年度国内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的制造型企业分档给予支持。年度国内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3亿元、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支持。首次获得奖补后,再次申请奖补时需达到更高档位的要求,给予两档之间支持金额的差额奖励。 

  2. 贸易型企业

  对已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行业分类属于批发和零售业、年度国内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达到500万元的贸易型企业分档给予支持。年度国内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8000万元、1.3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支持。首次获得奖补后,再次申请奖补时需达到更高档位的要求,给予两档之间支持金额的差额奖励。

  (二)支持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对平台年销售实体商品达到1亿元、平台年交易宗数达到50000单、平台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分档给予支持。平台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3亿元、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25万元、30万元、35万元、40万元、45万元、50万元的支持。首次获得奖补后,再次申请奖补时需达到更高档位的要求,给予两档之间支持金额的差额奖励。 

  (三)支持直播电商发展

  1. 直播基地

  支持打造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直播基地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直播间数量不低于10间、签约中山企业不低于10家的直播基地,根据直播基地投入的装修、租金、运营、技术、设备、推广费用等给予最高30%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直播基地最高支持30万元。

  2. 企业自建直播间

  鼓励企业自建直播间拓展销售渠道,对已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自建直播间并且利用直播方式实现国内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根据企业投入用于自建直播间的装修、设备、运营等费用给予最高30%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最高支持10万元。本条款可与本实施细则其他条款同时享受。

  (四)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园区发展

  1. 园区运营企业

  (1)对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家,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合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企业最高1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30家,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合计达到1亿元以上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企业最高20万元的资金支持;

  (3)对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40家,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企业最高30万元的资金支持;

  (4)对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60家,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企业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在政策有效期内再次申报的园区须满足本条款更高标准,并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差额奖励。

  2. 园区入驻企业

  入驻上述园区超过一年的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其不超过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年租金额的20%,给予每家入驻企业年度最高5万元的支持。

  (五)示范认定

  1. 支持电子商务园区申报各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对获商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相关示范认定园区的运营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报支持时间内同时获得多级示范认定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支持;晋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本条款可与本实施细则其他条款同时享受。

  2.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申报各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对获商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相关示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报支持时间内同时获得多级示范认定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支持;晋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本条款可与本实施细则其他条款同时享受。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提及的数据均含本数,具体执行以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同一企业如同时符合多个扶持方向,原则上只能选择一项申报,本实施细则规定可以同时申报的项目除外。

  第八条 同一项目(包括其相关数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按时提供申报材料,逾期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镇街商务部门对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商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或组织相关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专家等进行评审。根据工作需求,可征求有关业务监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根据审核结果拟定支持项目名单,经市商务局集体审议后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对评审意见或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支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被纳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近两年内存在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违规违法行为被税务部门处罚的。

  (四)同一项目向市级多个资金主管部门申报资助的。

  (五)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工作和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须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在3-5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若涉及违法违纪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项目支持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