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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创业导师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人社发〔2024〕23号、中人社规字〔2024〕2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2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创业导师服务管理,促进各类群体成功创业,现将《中山市创业导师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2日

  

中山市创业导师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我市创业导师资源,搭建创业者与创业导师对接平台,强化对创新创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有效促进各类群体成功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导师是指由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导师。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具体职责

  第三条 创业导师工作职责

  (一)为创业者在创业构思、项目瞄准、创业者能力定位、相关创业法律、融资咨询、资金运作、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等方面提供面对面的解答咨询服务。

  (二)以线上线下咨询、上门指导、一对一服务等方式,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场地评估、场地规划布局等现场指导服务,并通过电话、微信、微博、邮箱、短信等方式,帮扶创业者解决初创企业阶段的突出困难。

  (三)举办专题培训或专家讲座,讲授创业过程中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问题,搭建优质创业服务平台,拓展创业者知识面及信息面。

  (四)保持与创业孵化基地或相关机构沟通、联系,并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

  (五)积极参与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审等活动,聘期内参与创业指导相关活动不少于2次。

  (六)保守创业者和帮扶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创业宣传、指导和帮扶等工作。

  

第三章 创业导师的服务方式和服务流程

  

  第四条 公共创业服务

  (一)创业指导。创业者通过登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或者就近到所在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中山市内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进行预约登记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按照需求约请创业导师开展现场指导或线上指导。

  (二)项目评估。参加各类创业指导(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项目评审(评估)、创业活动评比等工作,对创业项目或孵化企业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创业项目改善建议。

  (三)结对帮扶。创业导师与创业帮扶对象结成对子,通过上门指导、电话、电邮等多种方式,开展“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创业帮扶和指导工作。

  (四)培训授课。担任专题培训或讲座授课嘉宾,帮助创业者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创业意识和竞争意识,掌握熟悉创业相关的工商、税务、金融、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项目规划、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和创业企业扶持政策。

  (五)咨询指导。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

  (六)其他创业活动。参加政府部门、高校或有关机构组织的其它创业相关活动,如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宣讲等。

  第五条 自主开展创业服务

  (一)创业导师可通过自主宣传、与创业孵化基地联系等方式,接受创业者的申请,提供线上、线下的创业指导。

  (二)创业导师和创业者联系后,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签订服务协议,并按协议开展服务。

  

第四章 创业导师的聘任和管理

  

  第六条 组织领导。创业导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和管理。

  第七条 认定和聘任

  (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集中组织对创业导师认定及续聘开展评审工作,具体条件及程序按当年相关通知执行。

  (二)经认定的创业导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授予“中山市创业导师牌匾”“中山市创业导师证书”和“中山市创业导师胸卡”,并向社会公告。

  (三)创业导师聘任期为3年,聘任期满后可申请续聘。

  第八条 导师入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建立创业导师库并进行管理和维护。创业导师库建立基本信息台账,创业导师个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由各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核实后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予以更新。

  第九条 服务管理。建立创业导师服务登记跟踪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应及时记录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情况,形成服务档案,为创业导师续聘及绩效考评提供依据。

  第十条 创业导师在创业指导服务过程中应注意加强政策宣传,提醒创业人员守法经营。

  第十一条 解聘。创业导师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后予以解聘: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创业指导活动邀请的;

  (二)任期内累计3次因不正当履行职责被服务对象投诉的;

  (三)任期内以创业导师名义从事与服务无关的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或有其他违反职业操守行为的;

  (五)有违法犯罪或严重失信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

  

第五章 创业导师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创业导师按“自愿参加,公益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原则参与创业指导服务。创业导师参加项目论证、咨询诊断、培训授课等创业帮扶活动,邀请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创业导师劳务报酬。

  第十三条 创业导师与创业者签订帮扶创业协议并向创业地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报备,为创业者提供一年以上期限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市场分析、项目策划、企业经营管理等服务,按实际帮扶成功(指创业者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户数给予创业导师补贴(补贴具体规定及实施期限按照《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人社规字〔2022〕2号)执行)。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定期组织创业导师列席、参加政策研讨会议,开展创业导师学习交流活动,创造条件推荐创业导师参加各类优秀人才评选、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十五条 加强对指导创业者成功创业的优秀创业导师的宣传,依托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做好优秀创业导师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印发中山市创业导师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14〕277号)、《印发中山市创业导师认定细则的通知》(中人社发〔2015〕83号)、《印发中山市创业导师服务规范的通知》(中人社发〔2015〕2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山市创业导师认定细则

             2. 中山市创业导师服务规范


  

       附件1

  中山市创业导师认定细则

  
       根据创业导师的聘任和管理规定,为规范创业导师认定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认定对象

  企业家、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二、认定方式

  按照个人自荐或镇街及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推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方式进行。

  三、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提交《中山市创业导师认定申请表》,向户籍或经营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提出认定申请。

  (二)受理及初审

  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负责受理创业导师申请并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中山市创业导师认定推荐表》(附件1)加具推荐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

  (三)认定

  认定条件按当年相关通知执行。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须在局政务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并授予“中山市创业导师牌匾”“中山市创业导师证书”和“中山市创业导师胸卡”,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依据。

  
       附表:中山市创业导师认定申请表


  

中山市创业导师认定申请表

姓名


相  片

身份证号码


学历和学位


职务和职称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微信号


电子邮箱


办公电话


毕业院校


移动电话


政治面貌


社保情况

当前在      市(地区)缴纳社会保险,缴费日期至    年  月。

遵纪守法情况

所在单位是否有违法经营情况:                      ☐有  ☐无

自申请之日起五年内是否有过往违法犯罪记录:        ☐ 有  ☐无

个人简历

(包括受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等,如填写不下可另行附个人简历。)

擅长领域

或专业

☐项目策划 ☐开业指导 ☐市场分析 ☐营销策划 ☐技术创新 ☐经营管理

☐投资分析 ☐企业理财 ☐信贷融资 ☐贷款担保 ☐企业诊断 ☐质量管理

☐知识产权 ☐资产评估 ☐国际贸易 ☐就业政策 ☐财政政策 ☐工商政策

☐税收政策 ☐金融政策 ☐法律咨询 ☐项目论证与评审   ☐电商直播

☐种植养殖 ☐其他

镇街人社

分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人社局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承诺:我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均真实有效,并自愿履行创业导师职责

                                     签名:                                 日期:                            



  附件2

  

中山市创业导师服务规范

  

       为规范创业导师服务,确保为创业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创业指导服务,帮扶创业者解决创业初期的实际困难,激发市民创业热情,推进全民创业工作开展,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创业导师的具体职责、服务方式和服务流程,制定本创业导师服务规范。

  一、创业指导服务宗旨

  为有创业愿望或初始创业者提供专业化、系统化和个性化的服务。

  二、创业导师工作职责

  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具体包括:

  (一)推介创业项目;

  (二)评估经营场地;

  (三)指导制定创业项目计划;

  (四)为指导对象释疑解难;

  (五)开展“我要创业大讲堂”主题讲座;

  (六)从开业点子到成功开业作陪伴式跟踪服务指导;

  (七)为企业成长提供跟踪指导服务。

  三、创业指导服务内容

  为服务对象提供开业策划、开业登记、项目论证、市场分析、营销策划、技术创新、经营管理、投资分析、企业理财、贷款担保、企业诊断、政策规定、法律法规、质量管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国际贸易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四、创业指导重点服务对象

  (一)有创业愿望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港澳青年、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二)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二次创业者。

  五、创业指导服务方式

  为创业者提供无偿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服务主要形式有:

  (一)通过授课、咨询,使创业者进一步树立就业创业意识和竞争意识,掌握就业创业必备的工商、税务、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了解开办企业的扶持政策,增强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决策能力;

  (二)对创业人员制定的创业计划书进行论证和评审,根据需要提供指导服务;

  (三)采取集中讲授和个别咨询、指导、策划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门诊式”服务、“会诊式”服务、“结对子”服务、“上门”服务和“网上”服务等方式为就业创业者提供经营管理、法规政策、信贷融资等各方面的指导和服务,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

  (四)对组织开发和征集的就业创业项目进行评估审查,并向社会推广;

  (五)其他与创业有关的活动。

  六、创业指导服务程序

  (一)受理创业者指导申请,对创业服务指导对象进行情况摸底调查,创业者的经济状况、经营场地、本人综合素质、选择的经营产品或服务项目等作详实了解,做好登记、建档,根据实际情况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二)建立服务对象档案,实行定向跟踪指导服务。帮助创业者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论证,将创业者投资风险降至最低,以提高创业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