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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体育服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教体〔2024〕18号、中教体规字〔2024〕5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8日

各镇街教体文旅局(教育和体育事务中心),各市级体育社会组织,各相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体育服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疑问,请径向市教育体育局社会体育科反映。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4年4月28日

  

中山市体育服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委〔2011〕14号)、《关于中山市促进体育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9〕47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体育服务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按照《中山市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山市体育服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体育服务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开、专款专用、严格评价、讲求实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绩效管理制度。年度重点扶持方向及具体要求等通过发布申报指南确定。

  

第二章 资金使用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培育商业体育赛事;

  (二)扶持体育俱乐部发展;

  (三)创建体育品牌;

  (四)开展体育促消费活动;

  (五)扶持体育社会组织举办(主办或承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

  (六)扶持转型为体育产业的企业发展;

  (七)包括但不限于开展体育项目评审、绩效考核、统计调查、宣传服务、体育展览、项目审计、体育交流、高危体育项目管理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是开展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劳务成本、项目活动经费、项目投入经费等。

  人员劳务成本是指项目执行中必须发生的、支付给无申报单位工资性收入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包括邀请专家、督导、社工、技术人员、裁判员等进行项目支持所需的劳务费用以及招募社会志愿者参与项目的补贴。专项资金不得向工作人员支付工资,不得直接向服务对象支付补贴。

  项目活动经费是指开展项目活动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其中包括场租费、交通费、通讯费、宣传费、印刷费、简餐费、住宿费、项目活动材料物品费和相关管理税费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

  项目投入经费是指项目的建设、研发、验收、认定等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开展项目所必需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体育服务企业的:

  1. 单位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中山市;

  2. 申请项目属于《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中的体育服务业;

  3. 有对应的行业代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属于体育社会组织的:

  在市民政局依法登记并以市教育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指导部门的体育社会团体。

  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只能在市级财政扶持资金中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培育商业体育赛事。

  1. 承办国际、洲际、国家及省级商业赛事(主办方为国际、洲际、国家、省级体育联合会及单项体育协会或国家、省体育行政部门,需同时取得主办方授权确认),根据项目类型、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参赛人数等择优扶持。

  (1)奥运项目的赛事扶持标准:给予每项赛事费用合规支出不超过50%进行扶持,其中国际级每项赛事不超过100万元、洲际或国家级不超过80万元、省级(含粤港澳大湾区)不超过60万元。

  (2)非奥运项目的赛事扶持标准:给予每项赛事相关费用合规支出不超过50%进行扶持,其中国际级每项赛事不超过80万元、洲际或国家级不超过50万元、省级(含粤港澳大湾区)不超过40万元。

  2. 对经市教育体育局确认的具有一定影响力、规模大且带动体育产业发展的市级体育赛事活动择优扶持。给予每项赛事活动相关费用合规支出金额不超过50%进行扶持。

  (二)扶持体育俱乐部发展。

  在中山注册或迁入中山并冠“中山”队名的体育俱乐部,或参与共建国家队、国家队训练基地的,按项目类别、影响力和职业联赛等级等,一次性给予50万-100万元扶持。

  (三)创建体育品牌。

  1. 对体育服务业企业上年度首次被认定为规上服务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扶持资金。

  2. 对上规上限后第二年仍在服务业企业名录库里且营业收入增长10%以上(以自然年度计数)的体育服务企业奖励5万元。

  (四)开展体育促消费活动。

  对经营普及性广、基础性好的体育场馆服务,通过政府购买、体育促消费等方式,扩大体育普惠群体,撬动体育场馆消费,进一步推动体育惠民。

  (五)扶持体育社会组织举办(主办或承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

  体育社会组织举办(主办或承办)的全民健身体育赛事或活动,扶持资金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申报项目经费实际支出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

  (六)扶持转型为体育产业的企业。

  转型为体育产业的企业:经营范围由非体育转型为体育产业的企业,经核定首年给予1.5万元扶持资金。第二年仍在体育产业名录库中再奖励1.5万元。

  第八条 扶持项目专项资金一般采取“事后申报,择优扶持”的方式,即对上年度已完成的申报项目,经市教育体育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扶持。有条件的镇街可按一定比例配套扶持。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市教育体育局职责:

  (一)研究制定扶持资金的申报指南等政策文件;

  (二)接受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委托第三方对申报单位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专项审核;

  (三)按照“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原则,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结果,综合考虑市体育服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情况,审核确定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列入部门项目预算计划;

  (四)负责本专项资金申报、调整、使用情况及信息公开工作;

  (五)负责相关项目扶持资金的拨款申请及审核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本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审核工作;

  (二)组织本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三)按规定协助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四)协同市教育体育局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镇街体育部门职责:

  (一)按申报指南的要求,积极宣传扶持政策,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及时提交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做好项目初审工作。

  (二)配合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职责: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专账专户,专款专用,不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挪用专项资金;

  (三)接受市教育体育局统筹管理,服从资金扶持和项目规范运营安排;

  (四)接受相关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评审、资金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市教育体育局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单位每年4月中旬向所在镇街体育部门提交当年申报项目的初审资料,翌年4月按要求填报上一年度申报项目完成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初审。各镇街体育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格审查:项目主体是否符合规定;

  (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等;

  (三)内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体育政策,项目绩效目标是否匹配,项目效益是否显著等;

  (四)信用审查:审核是否存在失信行为。

  各镇街体育部门自收到书面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将资料于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教育体育局;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申报单位可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请,每个申报单位仅有一次重新提交的机会。申报体育社会组织举办(主办或承办)的全民健身赛事或活动扶持的,按照当年申报要求直接向市教育体育局提出。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市教育体育局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项目单位的综合情况、项目资金申请自评表中内容、绩效完成情况等。评审结果将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社会公示。市教育体育局在门户网站上对“资金扶持项目”评审结果向公众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根据评审公示结果,市教育体育局按拨付流程办理拨付手续。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除涉密资金按保密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外,市教育体育局应及时通过门户网站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扶持资金的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如下:

  (一)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二)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查询电话等;

  (三)资金申报和分配情况等;

  (四)其他按规定公开的内容,如公开接受、处理投诉、监督检查情况等。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教育体育局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完善内控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在资金申报时明确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可量化、可衡量,反映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市教育体育局将组织专家对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并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因为违反财政法规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浪费;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用款单位接受财政、审计、教体等部门检查和监督,如有违反行为将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报本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申报、谁负责”“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抽查。市教育体育局将对申报单位项目完成情况、完成效果、信息公开等进行抽查。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在资金审批、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予以问责并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中山市体育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市体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