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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发改规字〔2024〕03号、中发改物资〔2024〕199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05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现将《中山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24年6月5日


中山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自然灾害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能力,规范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广东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救灾物资是指市级财政安排资金购置,以满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专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物资。 

  救灾物资储备品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衣被、食品、帐篷、折叠床、移动桌椅、防潮用具、照明用具、应急净水设备、发电机。

  第三条  市级救灾物资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保障、高效调拨、严格管理、无偿使用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救灾物资储备统计报告制度,确保库存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账实相符;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商市发展改革局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保障规划,确定储备规模、品种目录和标准;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经费。


第二章   储备购置

  第五条  市级救灾物资购置按照缓急程度分为年度购置和紧急购置两种方式。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于每年4月底前制定年度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和技术要求等。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年度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组织采购,按时按要求完成年度购置计划。

  结合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存、救灾工作需要、上级储备物资分类指引变动等情况,可参照年度购置程序适时开展补充购置。

  第七条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等情况需应急追加物资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制定紧急购置计划,确定物资品种、数量和技术要求,以及资金来源、购置方式等。市发展改革局按照紧急购置计划实施紧急购置。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标准以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方案完成物资验收入库工作,并在验收入库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采购情况通报市应急管理局。


第三章   储备保管

  第九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采取政府实物储备与委托企业储备两种方式。政府实物储备原则上储存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内,市级救灾物资需要镇(街)代储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委托企业储备主要针对不宜长期储存或储存条件特殊的物资品种,由市发展改革局与有关供应商(厂)家签订代储或紧急供货协议,明确供应数量、规格、供货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含代储企业仓)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鼠、防虫和防污染等措施,具备针对具体储存物资品种的特定条件。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储备规范,落实专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挂牌明示等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以及出入库登记、安全管理、储备物资情况报告等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一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应做到: 

  (一)按批次摆放物资标识牌,标明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和入库时间等信息。 

  (二)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

  (三)定期盘库检查,做到账账、账物、账卡相符,确保库存物资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第十二条  对因非人为因素破损、老化严重、超过储备年限等情况致使无法使用的市级救灾物资,市发展改革局应当严格依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对处置物资采用绿色环保的方式处置,及时清理出库、清产核资,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处置的残值收入应按规定缴入市级国库,并及时将处置处理情况告知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第十三条  因管理不善或者人为因素导致损毁的市级救灾物资由管理单位按相同数量、质量补充更新,并追究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责。

  第十四条  各镇(街)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局报送本级救灾物资储备数据及相关情况,市发展改革局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汇总市和镇(街)数据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


第四章   物资动用

  第十五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用于应对市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灾需要,上级部门或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第十六条  市级救灾物资的调用坚持“保障急需、先进先出”的原则,避免和减少物资浪费。

  第十七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由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书面申请。受灾镇(街)本级储备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基本灾情,地方已调拨物资情况、本级储备情况,申请物资用途、品名、规格、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交接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

  第十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对灾情实际、调拨申请、市级储备现有数量、镇(街)上报的市级救灾物资申请等因素进行综合研判后,向市发展改革局发出书面动用指令,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动用指令,立即启动出库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市级救灾物资的出库。物资出库后,由申请单位或使用单位将市级救灾物资运送到受灾地区或指定场所。

  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通过电话和粤政易报批、通知、进行调拨,后续按规定程序补齐书面申请及所有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市级避难场所使用的市级救灾物资由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受灾镇(街)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应对接收的市级救灾物资进行清点验收并登记造册,物资纳入当地救灾物资储备统一管理,权属归当地人民政府所有。如有数量或质量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条  市级避难场所使用市级救灾物资结束后,对可回收继续使用且价值较高的物资,由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退回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由市发展改革局及时入库;对不再回收的物资,市发展改革局应及时做好销账记录。

  镇(街)使用市级救灾物资结束后,对可回收继续使用且价值较高的物资,由使用市级救灾物资的镇(街)组织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本级救灾物资存储。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物资,使用救灾物资的镇(街)应及时做好销账记录、残值回收工作,所得款项按照有关规定上缴。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局编制市级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经费年度预算,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市级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紧急购置资金额度超过年度购置经费预算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按程序办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拒不执行救灾物资入库、动用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处置市级救灾物资或变更储存地点的;

  (三)虚报、瞒报市级救灾物资数量的;

  (四)因过错和管理不善等造成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缺失、质量明显下降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和法规造成物资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国家财政资金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镇(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自2024年7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