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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退役军人发〔2024〕30号、中退役军人规字〔2024〕1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7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中山市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7日

  

中山市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优抚对象家庭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改善优抚对象家庭住房居住安全,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抚对象家庭为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范围的家庭。本办法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中山市户籍的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及在乡“五老”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补助,是指政府协助我市优抚对象家庭实施住房改造,并对政策范围内改造面积所需费用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四条 住房改造工作遵循下列原则:先急后缓,先易后难;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公开公正,政策透明;政府补助,社会监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市范围内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工作的组织、住房改造对象的身份认定审批;制定市级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按预算批复办理资金支付,并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镇街处理住房改造实施过程中与职能相关的问题。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协助镇街做好住房改造实施过程中的用地规划调整、规划审批等手续,为符合条件的土地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街)为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工作,牵头辖区内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成立住房改造工作小组,建立住房改造工作机制,保障资金足额安排,统筹推进住房改造工作。

  镇街退役军人工作部门负责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申请的受理、调查和审批;根据申请人房屋实际情况、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申请人家庭土地房屋权属及申请人家庭意愿等,确定辖区内符合住房改造条件的人员名单;指导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做好住房改造申请、核实、公示工作。

  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房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会同镇街退役军人工作部门不定期对住房改造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村(居)”)协助做好住房改造补助优抚对象家庭的身份认定审核和住房改造等工作。

  第九条 市、镇两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负担住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 

  第十条 市镇两级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努力解决好住房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工作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第三章 补助对象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家庭住房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优抚对象本人可提出住房改造申请: 

  (一)申请人家庭唯一住房经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为B级房屋或C、D级房屋的;

  (二)申请人家庭无自有住房,但名下有土地,且持有国家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对其他居住用途不动产享有继承权的,认定为该家庭拥有住房,不属于无自有住房情况。

  (三)申请人家庭的唯一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申请人家庭唯一住房情况,由镇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向自然资源部门、户籍所在地村(居)进行查询核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纳入住房改造范围: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总计超过1栋(套)(含对其他居住用途不动产有继承权的房屋);

  (二)申请人家庭已实施过政府住房改造,或已享受过住房安全保障同类型补助的;

  (三)镇街或村集体已妥善安置,或已集中供养的对象(符合供养条件的优抚对象,应当优先安排到当地光荣院、福利院等机构集中供养,不纳入住房改造范围);

  (四)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优抚对象家庭。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家庭,为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范围的家庭,由与优抚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读书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十四条 经镇街审批纳入住房改造计划的,自审批当日起至改造工程竣工期间,因优抚对象家庭增减员的,维持该家庭住房改造补助资格及补助面积标准不变。

  

第四章 改造方式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家庭通过修缮加固、拆旧重建、空地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镇街根据申请人房屋实际情况、房屋检测鉴定报告、申请人家庭土地房屋权属及申请人家庭意愿实施住房改造。 

  (一)B级房屋。经鉴定属于B级房屋,且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为申请人本人或家庭成员名下(或是唯一继承人;非唯一继承人的,须经其他继承人书面同意),按要求实施修缮加固处理。 

  (二)C级或D级房屋。经鉴定属于C级或D级房屋的,根据不同情况实施改造: 

  1. 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为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名下,且符合规划建设条件的,按要求实施拆旧重建; 

  2. 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证非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名下的,或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或因规划不符、河岸线退让限制等原因导致不能报建的,镇街应落实其他保障方式,其中如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可申请公租房,亦可通过优先安排集中供养、亲属赡养等方式转移安置申请人家庭,并通过社会力量、慈善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进行住房解困帮扶。

  对符合条件申请住房改造的申请人家庭放弃实施改造,且自愿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在履行书面确认程序后可不再将其危房纳入改造范围,但必须提醒申请人家庭主动拆除或不再使用危房,镇街应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三)无住房。申请人家庭无自有住房,但名下有土地,且土地使用权为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名下,符合规划报建条件的,按要求实施空地新建住房。

  (四)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 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为申请人本人或家庭成员名下,且符合规划报建条件的,按要求实施拆旧重建。 

  2. 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名下的,或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或因规划不符、河岸线退让限制等原因导致不能报建的,镇街应落实其他保障方式,其中如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可申请公租房,亦可通过优先安排集中供养、亲属赡养等方式转移安置申请人家庭,并通过社会力量、慈善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进行住房解困帮扶。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 镇街住房改造补助资金和住房安全等级鉴定资金由各镇街统筹解决,可通过社会力量、慈善等多渠道安排资金支持住房改造工作。

  鼓励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集体经济组织,按一定比例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提留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项目补助资金。

  按预算管理要求,市财政每年根据不同对象类型、不同改造方式给予适当补助,专项用于补助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项目(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和五桂山除外)。

  

第六章 补助标准

  

       第十七条 坚持满足基本生活所需原则,引导申请人家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避免因盲目提高建设标准而加重家庭经济负担。建房补助面积标准规定如下:

  1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35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

  2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45平方米;

  3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55平方米;

  4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65平方米;

  5人家庭及以上,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75平方米。

  1-2人家庭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加建面积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

  3人及以上家庭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加建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

  新建房屋要合理制定设计方案,结合人口自然增长等因素,可扩建预留接口,满足优抚对象家庭基本使用和未来扩建需求。

  第十八条    住房改造工程补助标准由各镇街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住房改造所需资金市财政按如下标准予以补助,住房改造验收合格后直接支付到各有关工程施工企业,在补助范围内的余额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各镇街统筹解决:

  (一)拆旧重建或空地新建的,在补助面积范围内,市财政补助标准为840元/平方米。

  (二)修缮加固房屋的,市财政按每户修缮加固工程总费用的40%补助,最高补助1万元/户。

  市财政补助标准根据上级文件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七章 补助程序

  

       第十九条 优抚对象住房改造补助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调查核实、公示及审批、实施住房改造的程序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符合住房改造条件的优抚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由申请人(监护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填写《中山市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申请审批表》(附件)一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退役证复印件各一份;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

  3. 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不动产权属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需的复印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核对完毕后,原件退回申请人。已办理建档立卡的申请人无需提供身份证、退役证复印件,由经办人员在审核申请材料时负责调阅。

  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且情况属实的在《中山市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镇(街)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经告知拒不补正的,不予受理。

  (二)调查核实。镇(街)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通过入户调查、部门协查、房屋鉴定、民主评议等程序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且情况属实,在《中山市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及核查报告报镇街公共服务办公室(社会事务局)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 入户调查。镇(街)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联合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开展入户核查,对申请人居住的房屋是否长期自住、房屋产权、安全情况及家庭基本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时,调查组不少于3人,其中镇街人员2名(至少1名为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村(居)两委成员1名。入户核查须拍照存档,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整体外观及周边环境、门牌特写、内景分别拍摄不少于1张照片,并由调查人员填写入户调查表,经申请人确认后,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在调查表上签字、压指模。

  2. 部门协查。镇(街)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向镇街自然资源等部门查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产(土地)权属、能否报建等情况。

  3. 房屋鉴定。对申请人提出家庭住房为B、C或D级房屋并申请改造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申请人房屋进行危险性等级鉴定。

  4. 民主评议。镇(街)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协调申请人所在村(居)召开民主评议会议,会议由镇街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村(居)两委成员、申请人家庭所在村(居)民小组的组长(生产队队长)参加。申请人所在村(居)未设村(居)民小组的,由村(居)选定不少于3名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村(居)民代表参会。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对评议争议较大的优抚对象家庭,镇街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应组织工作人员走访核查。

  (三)公示及审批。各镇街公共服务办(社会事务局)根据入户调查情况、部门协查情况、房屋鉴定情况及民主评议情况等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住房改造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公示(7个自然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中山市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按所在镇街程序报批,审批程序完成后实施住房改造。

  (四)实施住房改造。各镇街根据地理位置及住房改造对象数量情况,可选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实施住房改造: 

  1. 政府统一招投标。镇街制定住房改造实施方案,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聘请施工单位进行住房改造,指导和监督住房改造设计、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工程竣工后,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竣工验收,确保改造后房屋符合基本安全要求。

  2. 住房改造家庭聘请。镇街制定住房改造实施方案,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住房改造家庭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改造设计及施工,并协助指导和监督改造设计、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工程竣工后,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竣工验收,确保改造后房屋符合基本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 各镇街要健全管理制度,不定期组织摸排优抚对象家庭住房安全情况,加强辖区内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实施台账管理、节点管控,及时查摆政策执行、资金保障、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住房改造,保障好优抚对象家庭的住房安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退役军人工作部门不定期组织抽查复核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情况。

  

第八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各镇街提交的当年度实际工程开展情况,包括住房改造明细、申请审批表、房屋检测鉴定报告、工程合同(含工程明细)、现场施工图片、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房产(土地)权属资料、公示情况、民主评议等材料,作为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下一年度预算安排依据。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并完成验收备案后,分别由户主(压指模)、村(居)委会、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镇街公共服务办公室(社会事务局)加具意见并签章同意后,连同竣工验收资料、工程发票、房屋改造前后对比图片资料等提交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资料齐备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加具意见并签章,于下一年度市财政预算资金下达后,一次性划拨市级财政资金到各有关工程施工单位。

  镇街公共服务办(社会事务局)根据本辖区补助资金拨付制度,在工程竣工并完成验收备案后,原则上于验收竣工次年内划拨补助资金到各有关工程施工单位。镇街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工程开展初期拨付一定比例的工程首期款。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应加强住房改造政策、住房改造对象家庭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的信息公开,及时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情况,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依法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中山市市级双低及优抚对象家庭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中民救字〔2017〕44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双低及优抚对象家庭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民救字〔2016〕55号)涉及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内容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