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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山科发〔2024〕126号、中山科规字〔2024〕2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5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25日


中山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畅通科技成果产业化通道,推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在中山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质效,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中山市科技创新强市十五条》(中府〔2024〕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以下简称“中试平台”),是针对产品开发工艺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验证需求,为科研成果的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二次开发、工艺验证和试生产等中试服务的开放型载体。主要功能包括: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概念产品试制、制程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小批量试生产、产品性能检测、二次开发实验、投融资、创业孵化等服务。

  第三条 鼓励具有行业优势和公共服务功能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或社会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采取联合或独立方式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中试平台。

  第四条 中试平台应面向我市重点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聚焦产业、错位建设、开放共享、动态管理”的建设原则,按照“自主申报、认定管理、择优支持”原则实施管理服务和资助激励。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中试平台的规划布局、建设指导、绩效评价、认定管理等工作。各镇街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中试平台的培育建设、申报推荐、协调指导、政策落实、日常管理等工作,配合市科技局做好认定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申请中试平台认定的依托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注册地和主要业务场所均在中山市域范围内。契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和规划布局,具有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经验。

  (二)中试平台应依托我市各类科技产业载体进行建设。

  (三)中试平台应当制定完善的建设实施方案,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规范的项目管理机制、必备的行业认定资质、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科研诚信记录、成熟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四)拥有提供中试服务的人才队伍。拥有具备较强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熟悉方案设计、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等中试全流程的管理人员以及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中试开发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工程师;建有以科技类服务型人才为核心的专业化项目跟踪和服务团队,负责对项目进行调研、初筛和跟踪服务;建有由技术专家、产业专家和投资专家等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项目进行遴选、评价和评审。

  (五)自有或者共建共享本行业中试服务相关的专业化实验、中试、测试、检测等配套条件。若相关配套条件为共享的中试平台,应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委托合作关系,具备提供中小试商业委托开发服务的能力。

  (六)建有中试项目库。鼓励获得国家、省和市财政资金立项支持并通过验收的重点研发、技术攻关、揭榜挂帅等科技计划项目和省市创新创业团队、领军人才项目优先进入中小试项目库。

  (七)近一年未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等限制申报情形。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中试平台认定工作按工作实际开展,由市科技局发布认定申报通知,中试平台依托单位根据申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组织推荐。镇街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中试平台的认定申报推荐工作,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认定评审。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开展实地考察。

  (四)公示发布。综合评审、现场考察等情况,择优确定拟认定名单后,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发布中试平台认定文件。

  第八条 经认定的中试平台,统一按“中山市XX中试平台”进行命名并授牌,名称中的“XX”为中试服务领域。

  第九条 中试平台实行年度运行报告制度。中试平台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已认定的中试平台,每两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评估标准包括中试工程人才队伍建设、中试工艺开发、中试项目企业孵化和中试项目服务收益等多个维度。评估结果经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一)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绩优奖补。同一中试平台累计总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评估结果为“合格”的,保留其市级中试平台资格;

  (四)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中试平台,责令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期满,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中试平台资格。

  第十一条 纳入认定管理的中试平台有下列情形的,撤销认定资格:

  (一)存在科研活动负面行为的;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三)无故不按要求报送年度运行报告等材料或不参加绩效评估,或者连续2次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四)已不再具备对外开展中试服务能力的。

  第十二条 中试平台发生涉及认定基本条件的重大事项变更,应在相关重大事项变更之日起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经核实仍符合认定条件的,可维持认定资格。对发生重大事项变更不按规定报告或经核实已不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