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本市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门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方式的通知

文号:中医保规字〔2024〕6号、中山医保发〔2024〕68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4日

各镇街卫健分局,市医保中心,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2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门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方式调整如下:

  一、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在我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项目结算。

  二、职工门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统筹费用预留5%为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

  三、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月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计划生育统筹待遇费用为每月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门诊计划生育统筹费用减去每月预留的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所得的金额。

  四、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同时废止《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23〕64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废止《关于印发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定额结算额度(2021年版)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22〕11号)中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在我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结算相关规定。

  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反映。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