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修改《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等3份文件。
一、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2002年5月28日以中府〔2002〕56号发布,2004年6月23日以中府〔2004〕64号修改)的修改
(一)删去第一条第二款:“在继续执行市给予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及优先鼓励发展项目用地办证费用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减收1000元/亩出让金,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删去第六条第(二)项:“对高新技术项目的建设用地,属于新取得土地的,除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和应上缴中央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外,可免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属于使用原有划拨土地的,可继续保留划拨土地性质”。以后各项顺延。
二、关于《关于加快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意见》(2003年2月9日以中府〔2003〕20号发布)的修改删去第五条第(四)项“实行用地政策扶持”的规定。以后各项顺延。
三、关于《关于进一步鼓励旅游业发展的暂行办法》(2003年2月9日以中府〔2003〕21号发布)的修改
删去第九条:“对旅游用地办证费用给予优惠。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旅游景点、高档酒店项目,土地出让金每亩可减收1万元。以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中属市留成部分可分期付款,首期支付不少于30%,余款2年内交清;对投资额超亿元项目,首期可优惠15%,余款3年内交清;对一次性缴交土地出让金的,给予总额中属市留成部分15%返还”。以后各条顺延。
《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等3份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现予重新印发,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为增创入世先发优势,抢抓机遇,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加速工业园区的建设,实现工业立市向工业强市迈进,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高标准规划建设好招商引资载体
坚持高标准规划、高强度投入和高效益产出的原则,努力营造与国际接轨的投资环境。不断完善园区服务功能,切实搞好生活、文化、娱乐、医疗等设施建设,为客商提供配套完备、文明和谐的园区人文环境。通过建设基础设施完善、配套服务齐备、功能分区突出的工业园区,进一步吸引内外商投资。电信、供电、供水等单位要全力以赴、紧密配合,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以满足工业园区发展的需要。
二、明确园区功能定位,加快发展各具产业特色和功能特色的新型园区
各镇区要根据本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状况,明确工业园区的功能定位,培育自身比较优势,建设产业突出、上下游配套的工业园区,促进产业链的形成。发展和改革、经贸、规划、建设、环保、国土等部门要协助镇区做好工业园区规划及与之相配套的产业政策调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各类功能区的发展,把不同类别的企业,分类引进到不同功能的工业园区内发展,有效缓解环境与发展的矛盾,避免园区之间的恶性竞争,加快地方特色经济的发展。
三、积极创新招商形式,努力提高招商成效
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工业园区建设的重中之重。大力推进专业化、信息化招商,通过采取主题招商、代理招商、委托招商、网上招商、以外引外、以商引商等招商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活动,不断提高项目的引进和转化能力。加强招商队伍建设,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的招商队伍,落实招商责任制和招商引资激励机制,调动招商人员积极性,提高招商成功率。
四、全力构建服务型政府,着力优化投资软环境
(一)各级政府要把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作为首要工作,由上至下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为改善投资软环境打造良好的基础。
(二)简化审批程序。凡是国家鼓励发展的一般竞争性基本建设项目,可直接在网上审批系统登记备案。对外商投资国家鼓励发展的一般竞争性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实施登记备案,市外经贸局审批合同章程;不属此范畴的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即限制类或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逐级上报省或国家批准。除污染项目外,镇区经批准立项及批复环境影响报告的工业项目,可直接到所在镇区环保所办理有关环保手续,环保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批复。
(三)建立招商引资登记“绿色通道”。对属于招商引资项目的生产及科技型企业的开业、变更登记,手续齐全的,在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手续不齐全的,只要不涉及前置审批手续和验资、场地证明,可先核发执照,由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有关手续;对须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行业项目,在审批期间可先核发“筹建”执照,有效期为半年。外省市户籍自然人来中山投资经营的,凭本人身份证即可申办营业执照。
(四)实行联合年检,一门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由外经贸局负责牵头,实施一个窗口对外、其他专业部门参与的联合年检方式。联合年检窗口设在各镇区工商分局,统一发放、回收企业的联合年检表和相关资料。收表后,转交外经贸局定期召集经贸、工商、财政、外汇、国税、地税、海关等部门进行联合年检。
(五)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完善党政信息网络统一平台的建设,加快各部门之间的联网,建立投资企业网上服务系统,实行投资企业网上申报、咨询、备案、年检和投诉。
五、开展亲商、安商、富商活动,营造利于招商引资的社会氛围
在全市机关公务员中开展亲商、安商、富商活动,增创投资软环境新优势。通过开展亲商、安商、富商活动,努力营造公平竞争、双赢发展的投资环境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法制环境。在广大公务员队伍中牢固树立政府就是服务,服务就是环境、就是生产力的观念。各镇区、各部门要把推动企业发展和帮助企业实现最佳投资回报作为自身工作的重要出发点,注重对企业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专业化服务。建立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客商走访联系制度,组织不同形式的客商联谊活动,广泛倾听客商意见。窗口部门要制定提高服务水平的新制度和新措施,树立主动服务、超前服务意识,实行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
政府将加强督查,定期检查镇区、部门及机关公务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及廉政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定期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强化全市各级上下亲商服务意识。同时,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政府投诉中心加大处理投诉的力度,切实有效处理企业投诉案件。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公务员,将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六、减轻投资企业负担,降低投资成本
(一)进一步清理各类收费项目,取消不合法收费。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透明度。试行“一个窗口统一收费、分帐管理”的办法。
(二)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除按国家规定办理再投资退税外,属于市级留成部分,将调整与镇区分成比例,专项支持企业发展。
七、加大对工业园区的宣传力度,为园区建设和招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国际互联网等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我市的投资环境和工业园区建设,提高园区的整体知名度和吸引力,树立中山良好的对外开放形象。
关于加快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意见
为加快现代流通业发展,优化投资环境,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的意见》(粤发〔2002〕1号)和《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委〔2002〕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代流通业的发展思路和目标
我市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是:突出为实现“工业强市”服务,围绕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增强发展后劲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抓好现代流通业的发展规划,重点加强交通和信息网络等流通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优化产业结构,重点发展现代物流业、中高级批发市场和连锁经营,不断开拓流通业的新领域;推进经营业态、企业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升,构建安全、便捷、畅通、高效的现代城市流通体系,加快流通现代化和国际化的步伐。
我市现代流通业发展的目标是:“十五”时期现代流通业发展上一个新台阶,2005年,全市流通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0%以上。形成多种类、多层次的现代流通业发展格局,建成一批有鲜明区域特色,有较强集散功能,影响力大的专业批发市场;连锁经营销售额占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达30%以上;发展一批与区域经济和城市化相适应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基地;建立起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流通管理体制和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现代流通业的发展重点
(一)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
要按照主动参与大珠三角城市群发展分工协作的要求,加强规划,合理布局,加快物流业和物流园区的发展。依托现有资源,抓好道路和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现代物流业的“基础设施平台”建设;积极推动网上交易,使电子商务成为物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和载体,将信息技术全面运用于运输业和运输辅助系统,推进“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产业政策,促进有关职能部门的有效协作和政策的有机结合,推进“物流政策平台”建设。
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物流配送,积极扶持第三方物流企业自身发展。支持流通企业、批发企业和储运企业大胆引入现代物流技术,发展商业物流配送。扶持区域特色经济镇区发展第三方物流,为中小企业服务。支持大型连锁、批发、代理、第三方物流和大型工业企业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逐步形成专业性和综合性并存的多层次物流配送体系。
(二)加快专业批发市场向中高级批发市场转变。
按照控制总量、调整布局、强化功能、规范管理的原则,依托现有专业批发市场以及区域特色经济,按照交易主体组织化、交易方式现代化、交易商品标准化的要求,发展一批特色鲜明、辐射力强的中高级批发市场。引进新型批发业态,引进国际先进的专为集团消费和中小商户服务的现付自运制批发业态,吸引国内外著名流通企业在中山建立地区性采购分销中心。
建立高效的产品信息网络,为客户提供商品价格、供求状况、统计信息和本行业新技术的发展信息。应用现代流通技术,促进专业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方式的创新,努力提高专业批发市场的现代化水平,增强其综合服务功能。
(三)大力发展连锁经营。
全面推进连锁经营的发展,实现连锁经营业态、业种和连锁经营店铺数量的较大增长。按照规模化、规范化、技术化和多样化原则,以超市、便利店为基础,向专业店、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式商店等多业态扩展。以传统商业、服务业为起点,向农业、工业和新型服务业等多种行业渗透。以直营连锁为起点,在已形成一定规模的连锁企业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中大力发展特许连锁。通过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提高连锁企业经营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连锁企业以资产为纽带,运用兼并、重组、战略参股或通过输出商标、商号和经营管理技术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壮大企业规模,尽快形成跨行业、跨地区和跨所有制的大型连锁企业。
(四)努力开拓现代流通业的新领域。
大力开发与流通相关的新型行业,加快市场调查、广告代理、营销策划、会议服务、咨询服务、教育培训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为流通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积极发展经贸、科技、文化、体育等会展型商业,扩大流通范围,培育新的增长点。
三、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流通业发展水平
鼓励现有网络信息平台与流通业结合,加快建立包括有形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工商企业网络营销系统在内的物流信息体系。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广泛采用标准化、系列化、规范化的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机具设施及条形码等技术。导入国际上成熟的物流技术和服务标准,支持服务中小企业和区域经济的第三方物流的发展。加强流通企业与高校、研究机构的协作,多途径、多形式开展高等教育和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培养一批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理念,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现代流通人才。
四、为流通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完善规范市场主体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法规,加强商业职业道德教育,建设流通诚信体系,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需要,大力发展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在推动行业发展和实施行业管理中的作用,拓宽服务领域。按照把我市建设成为珠三角西翼区域性物流中心的要求,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构建完善的基础设施体系。大力创新投资环境,以产业和地缘优势及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大型流通企业到我市投资,支持我市流通企业与国外大型流通企业开展多形式、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流通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努力在利用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方面有新突
五、加大对发展现代流通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规范市场准入,改进市场监管。
1、加大审批制度改革力度。继续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改革前置审批方式,把监管关口后移,变事前监督为事中和事后监督。放宽进入流通业资本注册限制,放宽经营范围,放宽经营方式,放宽企业再投资限制。凡符合我市物流规划的大型物流建设项目,实行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2、鼓励企业开展连锁经营。连锁经营企业办理经营资格审批和各类证照手续,实行由总部向主管机关统一办理,统一年审的办法,各分店可持总部的批准文件或证照到所在地办理经营备案手续,纳入当地管理。对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严格控制,减少企业不合理负担。
3、鼓励大型物流企业拓展经营领域。协助大型物流企业争取包括运输和国际货运代理在内的各类经营权;协助国际物流业务量大的物流基地、物流企业或物流配送中心申请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保税展馆等;鼓励物流企业、批发代理企业、连锁经营企业开展国际物流业务。支持发展港口码头仓储和物流服务。
(二)实行财税政策扶持。
1、投资抵免税。流通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生鲜熟食商品所需设备等的技术改造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免征进口税项。凡属内贸流通业中重点鼓励发展的流通产业信息化、商贸电子化、流通作业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技术项目;商业零售与批发电子网络交易系统项目;连锁、代理、配送等新型营销方式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支撑体系项目;仓储自动检测、计量、防护技术项目和流通加工技术项目,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财税〔2000〕83号)、《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署税〔1999〕1062号)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设立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从2003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一定三年,重点支持市级物流园区和重点流通项目建设的贷款贴息。该资金管理参照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发展第三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经贸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报主管副市长、市经贸、财政和发展计划等部门组成的联审小组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支持企业进行产权改造。
1、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加快股份制改组步伐,支持符合条件的股份制企业上市。
2、优先支持大型流通企业集团与国际著名连锁经营企业、物流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合资合作。
(四)给予用电优惠。
1、纳入市重点扶持范围的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送中心等的10千伏供电线路建设可享受工业园(区)内10千伏供电线路建设同等优惠。
2、流通企业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生产加工设备,以及列入省规划和重点扶持的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用电,按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具体实施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它鼓励措施。
1、在不影响道路畅通的前提下,公安、交通等部门可对流通企业经常出入城区的货运车辆发放特许证,允许其在市内道路临时停靠。
2、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港口后方陆域规划管理,严格控制港区规划用地,对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六、加强对现代流通业发展的领导
发展现代流通业是一项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市发展第三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流通业的规划协调,有关部门要给予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我市加快现代流通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各镇区要根据本意见,认真研究和解决本地区流通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推动我市现代流通业的发展。
关于进一步鼓励旅游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我市旅游资源优势,推动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委〔2002〕1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府〔1999〕76号)精神,结合当前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加强中长期发展规划,进一步突出“南国名城、水乡田园、现代风韵、侨情民俗”的特色,鼓励多元投资主体参与旅游开发,建设一批适应市场需求,具有地方特色、参与性强、回报率高的精品项目,强化宣传推介,实施品牌经营战略,推动地区合作,构建区域大旅游,开辟客源新市场,把旅游业发展成我市生活服务业的龙头产业。
第三条 切实抓好项目管理,在立项审批、规划选址、配套建设等环节上加强协调,对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特色鲜明、规模较大的旅游项目,实行优先审批立项,全程跟踪服务。
第四条 健全和完善旅游标识,在主要道路为旅游区(点)和主要旅游设施设置专门的中英文交通指示牌,在一定区域内配置旅游地图,专门指定一批广告牌,宣传城市旅游形象。
第五条 大力推动旅游商品开发销售,重点开发生产体现中山特色,具有纪念性、艺术性、珍藏性、便携性的旅游商品和纪念品,延长旅游产业链条。
第六条 在继承传统和创新的基础上,以美食节、厨师节等餐饮文化活动为载体,评审推出中山饮食名店、名品、名师,扩大中山饮食文化的知名度。
第七条 加强旅游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制订全市旅游教育培训计划,加大投入,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培养旅游专才。实行服务人员上岗资格和技术等级考核培训制度。持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到我市旅游企业任职,准予其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中山。
第八条 对市政府重点支持的旅游项目实行灵活用地安排。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或成片绿化用地,允许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以农用地租赁方式直接供地,其中用作宾馆、饭店等基本建设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其它报建手续;旅游项目(不包括宾馆、饭店、商店)和绿化用地,不改变用地功能的,允许集体土地所有者与投资者成立项目公司联合开发,签订《集体土地使用合同》,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需要以出让方式获得旅游项目用地的,可以一次性审批,再按建设规划分期出让、分期付款和分期发证;旅游项目用地采用国有土地租赁方式供地的,按应缴土地出让金和当年土地还原率计缴年租金;对成片的旅游休闲度假开发区块,在做好控制性详规的前提下,可实行公开招商,择优选择投资者。
第九条 设立旅游发展资金。从2003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一定三年,参照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办法,主要用于旅游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大型旅游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该资金由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初审,并报主管副市长、市财政、发展计划、旅游等部门组成的会审领导组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到中山旅游。对各旅行社组织游客到中山旅游,每年按比上年新增人次每人每晚3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从2003年开始执行,一定三年。该项奖励由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从市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支付。
第十一条 鼓励引入大型旅游活动项目。对从国内外引入中山市举办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明显的国际性、全国性大型会展和旅游节庆活动,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奖金从市旅游专项宣传促销基金中支付。
第十二条 对旅游交通实行便利政策。市区除少数路段外,凡允许公交车通行的道路,原则上允许旅游客车通行,在城区的主要景点旁可设置旅游专用停车位。加快旅游交通建设,推广现有设置旅游观光巴士的做法,采用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等多种形式,形成贯通重点景区、近郊景区和城乡之间方便快捷的旅游交通网络。
第十三条 减轻旅游企业负担。对宾馆、饭店、旅游景点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价格,其工商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各项费用,比照一般工商企业同等标准收取。严禁各种名目的乱涨价、乱收费、乱摊派。
第十四条 健全旅游统计体系、旅游信息调查制度和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完善中山旅游网,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五条 开展一年一度的旅游“三甲”评比宣传活动,从2003年起,通过市民投票、实绩统计等方式,每年评出三大旅游企业、三大旅游商品、三大旅游景点,对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金从市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支付。
第十六条 切实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旅游发展协调机构,及时协调解决我市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制订旅游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旅游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具备旅游业发展条件的镇区要设立旅游发展机构,对旅游资源统一进行规划,分阶段开发利用,形成市镇共同发展的格局。
第十七条 旅游、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做好重点旅游景区(点)和旅游酒店的社会治安、交通疏导、运输安全、卫生防疫、紧急救援和环境保护工作,创造安全、文明、健康的旅游环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