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关于做好我市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委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反映(市编委办联系电话:883289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88328005,卫生局联系电话:88360617)。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做好我市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
核编定岗工作的意见
为大力推进我市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加快落实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印发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原则,创新编制管理方式,以镇区为主导,全面推进核编定岗工作,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出能进的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用人机制。
二、实施范围
本意见所称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是在我市由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主办的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即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主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属卫生服务站。
三、核定机构编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镇政府(区办事处)下属事业单位,由市编委办、卫生局等按《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7号)规定,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属卫生服务站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具体如下:
(一)以各镇区为单位,原则上按每万名服务人口配备8名医务人员标准核定编制总量。
(二)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少量管理人员外,原则上由各镇区按实际服务人口配备医务人员到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安排具体人员。
(三)在编在册人员纳入《中山市镇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中人社〔2011〕100号)的实施范围,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具体按《中山市建立健全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中府办〔2011〕80号)执行。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实行聘用制,由市卫生局会同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公开择优选聘,每届聘期三年。
四、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
(一)岗位设置。
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按《广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86号)精神,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监督指导下,认真组织实施。
岗位设置以镇区为设置单位,原则上每万名服务人口配备全科医师2-3人,公共卫生医师1-2人,护士按与全科医师1:1比例标准配备,其他岗位如中医、药剂、检验等人员按实际需求配备。各站点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不得低于岗位总数的9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80%。
(二)竞聘对象和岗位任职条件。
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首次聘用采取竞聘上岗方式推进。各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按服务需求设立岗位,市编委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制定全市统一的人员准入标准。竞聘在各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在职人员中进行,凡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均可参加竞聘上岗;凡通过竞聘获聘的,按其竞聘岗位或职务进入相应岗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三年,建立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人员收入和续聘重要条件。未聘满的岗位,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告知和申请。
各镇区应将竞聘有关事项以通知、信函、登报公布等形式,在接受竞聘申请10个工作日前告知所有符合竞聘条件的工作人员并留取凭证。符合相应岗位任职条件、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必须书面提出竞聘上岗申请。
(四)审核与确认。
按照竞聘对象范围和岗位任职条件要求,各镇区对提出竞岗申请的人员逐一审核、确认,重点审查原始材料,包括进入单位手续、工资发放记录、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从业)资格证书、人员聘用合同以及年度考核记录等内容。
(五)竞聘上岗。
市卫生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竞聘上岗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核准的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岗位数,结合实际岗位需求情况,由全市统一组织实施竞聘上岗,统一组织笔试,由各镇区负责考核考察。
(六)公示。
拟聘用上岗人员的情况要在市卫生局门户网站和各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的,要认真复核。查实被举报人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取消其上岗资格。
(七)签订聘用合同。
竞聘结果经市卫生局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后,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不少于3年。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续聘。
(八)公开招聘。
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经竞聘后有岗位空缺的,新招聘人员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规定实行公开招聘。
满编的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新招聘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未达到岗位设置要求的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新招聘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区要高度重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以此为契机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通知精神,制订实施方案,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人员分流等工作稳步推进。
(二)落实财政保障。镇区财政将所需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
(三)强化督促指导。市编委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等要加强对核编定岗工作的督促指导。
六、其他
(一)本意见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另行制定。
(二)此意见由市编委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