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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脆肉鲩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府办〔2012〕6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2年09月27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脆肉鲩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7日


中山脆肉鲩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中山脆肉鲩地理标志产品,规范中山脆肉鲩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下称“中山脆肉鲩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保证中山脆肉鲩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脆肉鲩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以“中山”地名命名,依托广东省中山市特有的气候、水质、土壤及专业的养殖技术,在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第132号公告和DB44/T 845—2010《地理标志产品 中山脆肉鲩》规定要求生产的脆肉鲩。
   第三条 凡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山脆肉鲩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及管理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中山市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办公室(下称“管理办”)负责统一协调处理中山脆肉鲩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管理办秘书处设在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称“市质监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及市属有关单位应在管理办的统一协调下,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山脆肉鲩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可根据实际报请管理办批准成立本地区、本系统负责中山脆肉鲩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 中山脆肉鲩专用标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中山脆肉鲩”文字组成。
   第七条 生产者需要使用中山脆肉鲩专用标志的,应当向市质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山脆肉鲩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申请人所在镇区农业工作机构出具的脆肉鲩产地证明;
   (三)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检验报告。
    市质监局受理中山脆肉鲩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市质监局对生产者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合格与注册登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中山脆肉鲩专用标志,并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九条 获准使用中山脆肉鲩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有权在其生产脆肉鲩的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以及相关经营场所使用中山脆肉鲩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中山脆肉鲩专用标志;可将中山脆肉鲩专用标志吊挂、粘贴或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或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标示方法。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专用标志及专用标志证书。
   第十条 中山产地范围以外的脆肉鲩产品不得使用中山脆肉鲩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市质监局委托镇区农业工作机构负责中山脆肉鲩专用标志的印制与发放工作。
   生产者应自获准使用中山脆肉鲩专用标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镇区农业工作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镇区农业工作机构经核实,选定有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制中山脆肉鲩专用标志。印刷企业应当严格按核定数量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109号公告等有关标准,采用防伪技术印制中山脆肉鲩专用标志。印刷完成后,由镇区农业工作机构发放专用标志,并严格执行物价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专用标志印制工本费。
   市质监局负责监督管理中山脆肉鲩专用标志的印制与发放工作,镇区农业工作机构应每季度将印刷的专用标志、包装物和粘贴标志的图案、种类、数量以及印刷企业名称等情况报市质监局备案。
   第十二条 获准使用中山脆肉鲩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严格按照DB44/T 845—2010《地理标志产品 中山脆肉鲩》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第132号公告的质量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确保原料产地、加工场所、产品质量等符合规定要求,等级标注与实物质量一致。
   第十三条 中山脆肉鲩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者,应建立进货可追溯和验收制度,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四条 市质监局依法对中山脆肉鲩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专用标志的,不符合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而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专用标志产品的行为,市质监局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第十五条 市质监局对中山脆肉鲩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获准使用中山脆肉鲩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中山脆肉鲩专用标志的,由市质监局逐级报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中山脆肉鲩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按有关规定报请取消其使用中山脆肉鲩专用标志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从事中山脆肉鲩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者泄露技术秘密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