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7日
中山市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市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受委托行政机关或组织(统称“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活动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件评查,是指市政府通过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性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指导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依法需归档管理的案件材料。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法制局负责本市市属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案件评查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工作。
市属部门负责本部门各镇区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职权(含委托调整给镇区的行政执法事权)的行政执法案件自查工作,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下同)负责依法受委托实施的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执法案件自查工作,具体由市属各部门法制机构和各镇区法制机构实施。各镇区开展案件评查工作,由各镇区法制机构参照本办法牵头组织,评查结果应向本级政府报告,并抄送市法制局。
第五条 市法制局会同市监察局、市依法治市办组成行政执法案件评查组(下称“评查组”),对各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评查。
评查组可邀请部分行政执法主体委派法制工作人员参与,应邀参与案件评查的行政执法主体法制工作人员不参与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案件的评查工作。
评查组也可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及律师事务所或高校法律专家,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评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原则上实行年度评查制,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开展日常评查、专项评查。
评查对象由市法制局根据工作实际以普查、重点抽查或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
案件评查可采取集中评查、现场抽查和网上评查的方式推进。集中评查是指由评查组抽调行政执法主体相关行政执法案卷统一进行检查评议。现场抽查是指评查组到行政执法单位当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网上评查是指评查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在网上对行政执法主体相关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日常检查评议。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应坚持突出重点、力求实效的原则,以预防和纠正违法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为目标,重点围绕涉及安全生产、社会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评查。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谨、求实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参照有关文件,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作出客观评价。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件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对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认定是否正确。
(三)行政执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行政行为是否按本单位裁量标准作出。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流程是否规范。
(七)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
第十条 为客观、合理评价行政执法案件质量,根据各类行政执法案件不同特点,分别对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设置相应评查要素和评分标准,设基础分100分,凡不符合标准的,扣除相应分数,基础分减去被扣分为案卷得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件评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法制局向有关单位发出开展案件评查工作的通知,对评查时间、评查范围、评查方式、评查组组成人员等具体事项作出安排。
(二)评查组组织评查人员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被评查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评查组对评查情况进行集中讨论。
(四)评查组把初步评查意见反馈被评查单位。
(五)被评查单位对评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向评查组提出申辩意见。
(六)评查组对被评查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进行复核。
(七)评查组向被评查单位发出评查意见书,向市政府报送案件评查工作报告。评查意见书应当详细载明各案卷得分、扣分原因、其他存在问题、改进意见等内容。
第十二条 案件评查实行一案一评,评查组根据各行政执法案卷实际情况,进行书面综合评议。
评查人员在评阅案卷时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要素,根据评分标准扣除相应分值,各项评查内容的扣分值以该项所设分值为限,扣完即止。
第十三条 评查组查阅行政执法案卷采用分别阅卷或者重复阅卷的方式。分别阅卷是指将被查案卷分配给各评查人员各自评阅打分,所得分数经复核后即为案卷得分。重复阅卷是指被查全部案卷由各评查人员分别审阅和打分,评查人员评分总和的平均数,为案卷得分。
第十四条 评查人员在评阅行政执法案卷时应客观、公正,对扣分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在评阅完毕后签名。
第十五条 评查组因工作需要调取行政执法案卷离开被评查单位办公场所的,应当出具借用凭据。借用凭据应当载明案卷所属单位名称,案卷名称、卷号、数量,借用人签名,借用日期等。
评查期间,行政执法案卷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评查工作结束后,评查组应当及时将案卷退回被评查单位归档。
第十六条 案卷得分95-100分为优秀案卷,80-94.5分为合格案卷,79.5分以下为不合格案卷(以上分数均含本数)。评查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案件评查结果中,被评查单位优秀案卷数达到本单位被评查案卷数80%以上且无不合格案卷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存在1卷不合格案卷的,由市法制局责成整改;存在2卷以上不合格案卷的,列为行政执法重点督察对象。被评查单位对评查组提出的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应当认真整改。
被评查单位成绩按被评案卷平均分计算,名次原则上按平均得分顺序排列,平均得分相同的,按照总分顺序排列。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件评查结果由市法制局报请市政府予以通报,并抄送市监察局、市依法治市办。
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件自查结果,应作为本单位内设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案件评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中府办〔2008〕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行政执法案卷实体内容及评分标准
2.行政处罚案卷程序内容及评分标准
3.行政许可案卷程序内容及评分标准
4.行政强制执行案卷程序内容及评分标准
附件1
行政执法案卷实体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一)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属于依法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依法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二)属于本单位法定权限。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合法(持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执法证)。
二、主体认定正确。
(一)申请主体或被处罚主体符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确认准确。
(二)没有遗漏当事人。
(三)申请主体或被处罚主体在主要法律文书前后一致。
(四)申请主体名称使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不得有错字或漏字。(此项不扣分,作为存在问题向部门反映)
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作出的行政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法有效(基本事实与主要情节的认定和表述明白、准确,有相关证据证明)。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作出的行政决定依据不得为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上项目不设具体分数,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案卷即为不合格卷。
附件2
行政处罚案卷程序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立案。(14分)
(一)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为组织的,要写明其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姓名等内容;当事人为公民的,要写明姓名、性别、地址和现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内容。(3分,每缺一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二)有案件来源。属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注明“检查中发现”,并写明发现的时间和地点;属其他部门移送的,写明移送单位、移送时间和其他情况;属举报的,写明举报人、举报时间和方式;属交办的,写明交办人、交办时间和有关情况。(2分,每缺一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三)有案情记载。要围绕构成要件,简明扼要。(2分)
(四)有立案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应当是全称,并注明具体的条、款、项等。(3分,每缺一小项扣1分,扣完为止)
(五)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负责人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和签名。(3分,每缺一小项扣1分,扣完为止)
(六)有立案时间。(1分)
二、调查取证。(48分)
(一)二名以上领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共同执法,调查笔录材料有亮证程序。(3分)
(二)取得证据真实可靠,不存在影响真实性因素。(15分)
1.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上有当事人按手印,并签名确认。(3分,每缺一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2.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上修改和补充部分有当事人签名确认。(3分,每缺一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3.照片、录像等证据的制作要规范,有标题,照片有序号,有说明内容,有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及制作人等,确保与各类证据互相印证,不自相矛盾。(3分,每缺一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4.当事人委托他人处理行政处罚事项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材料。(3分)
5.证据调取制作符合其他有关规定。(3分,不符合规定的酌情扣分)
(三)保存证据及强制措施。(10分)
1.实施证据登记保全和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定的期限要求。(2分)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二是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是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四是通知当事人到场;五是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是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签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八是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8分,每项1分)
(四)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审批表)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14分)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清楚。(2分,按照立案第一项内容,每缺一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2.有调查经过的描述。(2分,不完善的扣1分,未写明的扣除该项分值)
3.有查明的事实和证据。(2分,不完善的扣1分,未写明的扣除该项分值)
4.有处罚依据,并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后面注明适用本执法部门所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条款项或具体规定,说明适用本执法部门所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具体理由。(6分,每缺一小项扣1分,未注明适用量化标准和未说明理由的扣除该项分值)
5.有案件承办部门的处罚建议、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2分,每缺一小项扣1分,扣完为止)
(五)集体讨论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有部门相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书面纪要。书面纪要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等。(6分,每缺一小项扣1分,扣完为止)
三、审查决定。(33分)
(一)告知和申辩。(6分)
1.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和引用规范。(2分,每缺一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2.拟予处罚决定的内容明确、确定。(2分,每缺一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3.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听证人放弃权利,必须有书面材料及其签名。(2分,每缺一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二)听证。(9分,依法不需听证的此项不扣分)
1.听证程序合法。(5分,每缺一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2.有听证报告并且内容规范。包括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4分,每缺一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三)在法定期限内结案。(2分)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16分)
1.有当事人身份情况并且身份情况填写正确。(2分,每缺一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2.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2分,每缺一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3.有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及行政机关采纳情况,即告知书与决定书处罚决定不一致的应说明理由。(2分,每缺一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4.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具体依据(具体到条、款、项)。(2分,每缺一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5.行政处罚涉及罚款额计算的,应具体说明计算方法。(2分,每缺一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6.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2分,每缺一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7.有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2分,每缺一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8.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及印章。(2分,每缺一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四、送达和执行。(5分)
(一)法律文书的送达应符合法定程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3分,未按程序送达的扣1分;无充分理由未送达或不执行的扣2分)
(二)罚款应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的罚没票据。(2分)
五、存在其他问题的,参照相近标准扣分。
附件3
行政许可案卷程序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申请。(16分)
(一)有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或身份证复印件。(4分,每缺一小项扣1分,扣完为止)
(二)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书面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并有收件承办人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4分,每缺一小项扣1分,扣完为止)
(三)对当场更正的,修改部分应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按手印签名确认。(4分,每缺一小项扣1分,扣完为止)
(四)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依法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4分,每缺一小项扣1分,扣完为止)
二、受理。(8分,每项均为8分,每缺一小项扣2分,扣完为止)
(一)对不需要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其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理由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向具体某机关申请。
(二)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救济途径。
(三)对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应该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得增设或减少条件),出具书面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依法送达。有增设或减少条件的,扣除本项分值。
三、审查。(26分)
(一)实质审查。(8分)
1.或录有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适用了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无勘验笔录或审查人员只提出同意、符合条件意见的,视为无审查意见,扣除实质审查项目8分。
2.现场审核人员必须至少有两名,并持《行政执法证》共同执法。案卷中有共同执法文书记载或在卷内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2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二)特别规定。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适用特别规定。(18分)
1.依法应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检测、检验、检疫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材料,并附具社会中介组织检测、检验、检疫结果报告。(6分,每缺一小项扣2分,扣完为止)
2.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测、检验、检疫和专家评审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依法送达。(6分,每缺一小项扣2分,扣完为止)
3.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告,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6分)
(1)有告知听证文书,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期限及申请回避权。(2分,每缺一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2)听证笔录规范。包括有听证时间、地点、内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等。(2分,每缺一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3)听证报告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2分,每缺一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四、收费。(6分,每缺一小项扣3分,扣完为止)
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按规定使用统一票据。
五、期限。(9分)
(一)按规定时限办结。(4分)
(二)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一个部门受理后,各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受理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5分,每缺一小项扣2分,扣完为止)
六、决定。(20分)
(一)行政许可决定书。(12分)
1.有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地址(住址)。(3分,每缺一小项扣1分,扣完为止)
2.有行政许可的种类。(3分)
3.有准予许可的明确表示。(3分)
4.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日期和印章。(3分,每缺一小项扣1分,扣完为止)
(二)不予许可决定书。(8分)
1.有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且法律依据应具体列明条、款、项。(4分,每缺一小项扣1分,扣完为止)
2.有告知当事人如对许可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4分,每缺一小项扣1分,扣完为止)
七、其他事项。(15分,每项每缺一小项扣2分,扣完为止,且与前面标准有重复的不重复扣分)
(一)非申请人本人办理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对办理人进行身份验证,如要求办理人出具书面委托证明材料及其身份资料。
(二)不予受理通知书、补充申请材料告知书、不予许可决定书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包括申请途径和期限。
(三)书面材料应加盖本执法主体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四)有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等书面材料或申请人签收登记。
(五)对被许可人实施定期检验或注册等监督检查,并有监督检查记录的档案。
八、存在其他问题的,参照相近标准扣分。
附件4
行政强制执行案卷程序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行政机关对逾期未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以下事项。(20分)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5分)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5分)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5分)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5分)
二、有当事人作出陈述、申辩或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记录。(4分)
三、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作出书面行政强制决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40分)
(一)被强制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8分,每缺一小项扣4分,扣完为止)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8分,每缺一小项扣4分,扣完为止)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其中,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并有备份。(8分,每缺一小项扣2分,扣完为止)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8分,每缺一小项或告知错误的及不完善的扣4分,扣完为止)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8分,每缺一小项扣4分,扣完为止)
四、催告书、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10分,每缺一小项扣2分,扣完为止;未按法定程序送达的扣5分)
五、按规定需报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必须经批准后方能实施,案卷中应当有请示报告和批复文件。(10分,每缺一小项扣5分,扣完为止)
六、收取的费用合法,并有合法票据。(4分)
七、实施行政强制后,应将执行过程的基本情况(包括强制执行参加人、当事人是否在场,强拆的标的、方式、时间、物品及数量、重量等)用书面形式记录在案并存于案卷。应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除强制措施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12分,每缺一小项或不规范扣4分,扣完为止)
八、存在其他问题的,参照相近标准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