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三轮车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日
中山市三轮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三轮车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三轮车”包括三轮机动车和三轮非机动车。采用动力装置驱动且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的三轮车列入机动车管理。
第三条 三轮车管理遵循规范源头、限制行驶、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三轮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三轮非机动车非法拼装,不得擅自在三轮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
第六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严格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查处未经许可生产三轮机动车行为。
第七条 严禁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公告目录的以及拼装或擅自改装的三轮机动车,违者由质监、工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八条 质监部门将三轮车列为重点监管产品。生产、销售有《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中任意一种情形的三轮车的,由质监、工商部门依据该条例处罚。
第九条 严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三轮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三轮机动车,违者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条 销售三轮车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一条 销售三轮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虚开发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 销售三轮车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向购买者出具真实、有效的车辆来历证明。
第十三条 对非法生产、销售、拼装、改装三轮车等违法行为,市民可向中山市行政服务热线(电话:12345)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三轮轻便摩托车及仅有驾驶员座位的三轮机动车不得载人。三轮非机动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含)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采取三轮车限制、禁止通行等措施。具体限行范围、措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扣留车辆、收缴物品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三轮机动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
(二)驾驶三轮机动车未按规定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
(三)车辆来源不明或有被盗抢嫌疑的;
(四)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五)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三轮机动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六)三轮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扣留车辆、收缴物品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扣留的三轮机动车,当事人应当按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合格证或补办合法来历证明手续,逾期无法提供、补办相关证明或不接受处理的,执法部门依法处理车辆。
第十八条 严禁使用三轮车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进行流动性经营活动,违者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九条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使用三轮机动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