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中山军分区
2015年9月30日
中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中山军分区政治部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省政府 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4〕3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本办法安置的随军家属是指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规定,驻中山部队经师(旅)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已办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及士官的配偶。
随军家属安置的工作年度,从上年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每年3月31日前已确定调离中山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及士官的家属不作为安置对象。
随军前是中山市或驻中山的国家机关在编在岗公务员或工勤、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国有独资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不列入安置对象。
第三条 成立中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部署相关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督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四条 中山军分区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综合协调工作,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拟定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并下发用人单位办理接收安置,组织随军家属参加就业指导推荐会和向市民政局申请办理随军家属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金。
各驻地部队负责做好随军家属的资格审核和宣传教育工作,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于每年3月底前向中山军分区申报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名单及相关材料,中山军分区汇总审核后,报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进行安置。
年度安置名单在报送中山军分区前应在部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现役军官、文职干部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并负责提供就业指导推荐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民政局负责士官随军家属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负责军人随军家属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第七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随军家属的用编审核(含机关雇员)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联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做好随军家属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及时审核、划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第九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接收安置原在本系统内工作的随军家属,并应积极配合接收安置其他随军家属。
第十条 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根据随军家属的身份类型进行相应安置,鼓励自谋职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十一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一般根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情况,安置到公务员法管理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一般根据家属的学历、专长等情况,按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及用人单位编制情况,安置到相应的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我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以及在省外对应我省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由中山军分区统一收集安置申请资料并进行公示,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管理权限在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进行安置;驻地没有相对应单位的,由我市调剂安置。
第十四条 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除本人选择自谋职业方式安置外,按照属地管理、就地就近原则,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进行安置。
第十五条 随军前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鼓励自谋职业,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就业指导推荐服务。对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安置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第十六条 随军前在企业工作、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选择自谋职业方式安置,其本人户口已经迁入中山,并且其配偶在中山驻军任职满一年以上的,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补助标准为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8倍,并按其配偶在部队的职务级别,每高一级加发1万元(职务以连级为起点,按营级、团级、师级及以上共3级加发),士官按连级标准发放。
随军家属领取安置补助金后视为已安置就业。
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的随军家属,自领取之日起如3年内进入本市财政供养单位成为在编在册人员的,须按剩余年限以每年30%的比例退还安置补助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十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家属,根据其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协调相应单位优先安置: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家属;
(三)军人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随军家属;
(四)在解放军总部划定的海岛驻守或者在飞行、潜艇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家属。
第十八条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人事关系挂靠在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 实行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职业介绍服务,一律免收服务费;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二十一条 随军家属由接收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由就业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未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其配偶所在部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第二十二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待遇只能享受一次。已接受就业岗位安置的,不再给予安置补助金。
第二十三条 随军家属在接到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因逾期办理手续而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或随军家属不服从安置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就业安置待遇。
第二十四条 随军家属自批准随军之日起至接受安置前,没有工作和经济收入的,由市民政局按规定的标准发放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金,补助期限不超过一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对由于个人原因不接受安置的不予发放生活补助金。
第二十五条 接收单位接到安置任务后,应结合随军家属的工作经历、学历、职称、专长等情况尽快确定工作岗位,除特殊职业或岗位外,应在6个月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手续,完成安置任务。
随军家属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二十六条 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市(镇区)、单位和个人评比表彰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拒绝接收或不按时办理接收随军家属手续的单位,由市政府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以下处理:
(一)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
(三)暂停办理其单位人员招聘、人员调配等手续直至接收为止。
第二十八条 伪造个人档案材料或采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手段骗取就业安置的,一经查实,通报其所在部队,取消安置资格,追缴安置补助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家属的就业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10月18日颁布的《中山市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中府〔2010〕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