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于本办法公布实施后3个月内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确保其运行与本办法规定相衔接。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3日
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红榜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平台上对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名单及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本办法所称诚信黑榜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平台上对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名单及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中山日报、中山电视台、中山广播电台等市属媒体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按时公布诚信红黑榜信息。
各行政机关做好职能范围涉及社会主体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收集、报送、公布、管理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派出机关和机构,各镇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实行国家和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在我市设置的行政机构。
第二章 信息收集的内容和范围
第四条 行政机关是收集、报送、公布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的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政策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情况,确定和完善职能范围涉及社会主体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名称、内容和上榜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定后实施。
行政机关应当对其收集、报送、公布的信用信息的名称、内容、标准和来源进行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分类、范围及制定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围绕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围绕环境保护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四)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围绕安全生产管理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五)市水务局负责围绕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六)市农业局负责围绕农资管理、农业工程建设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围绕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八)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围绕教育体育发展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九)市科技局负责围绕科技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十)市民政局负责围绕社会组织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十一)市商务局负责围绕商贸流通、拍卖典当、餐饮和家政服务行业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十二)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围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十三)市工商局负责围绕企业合同履行、企业广告发布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十四)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围绕价格、项目投资和粮食流通管理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十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围绕测绘行业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十六)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围绕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十七)市旅游局负责围绕旅游行业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十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围绕交通运输行业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十九)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围绕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二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围绕文化娱乐行业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二十一)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围绕流动人员管理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二十二)市社工委负责围绕公益事业发展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二十三)各领域中介服务主管机关负责围绕所管理中介服务行业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二十四)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围绕税收征收管理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二十五)中山海关负责围绕报关行业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二十六)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围绕出入境检验检疫涉及社会主体信用情况制定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其它行政机关应结合自身职能,积极配合以上单位完成各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的制定工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所管辖区域、管理领域涉及社会主体的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予收集或者收集后不予公布: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布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属于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布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以外,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用信息或者公布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司法审判有关,公布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裁决、审判等活动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只限于行政机关内部使用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布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布方式、平台和程序
第七条 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采取统一公布为主、专项公布为辅的方式公布。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以下网络平台和新闻媒体公布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一)信用中山网:为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主发布平台,网站专题板块“守信光荣榜”和“失信曝光台”公布全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
(二)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为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主发布窗口,同步链接信用中山网相关数据对外发布信息。
(三)各市属媒体:为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主发布窗口,包括中山日报、中山电视台和中山广播电台等。
行政机关网站是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主发布平台的附属平台,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单位网站公布职能范围涉及社会主体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第八条 在主平台统一公布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每季度更新一次,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行政机关依法收集、整理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守信及失信情况基本信息;
(二)各行政机关对已收集、整理的信息按相关标准确定列入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名单,并将有关信息于每季度结束后两周内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各行政机关报送的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审定后将信息录入信用中山网;
(四)市发展改革部门从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中选取部分信息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市属媒体公布。
第九条 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公布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公布时间应同步或者晚于信用中山网上公布当期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的时间;
(二)公布的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应当与统一公布的当期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保持一致;
(三)公布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前,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内容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四)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信息异议申请。
第十条 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异议处理参照《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规定的信息异议处理程序办理。
提供信用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信息异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信用信息处理以及将核查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信息异议核查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对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在中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或者删除;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异议情况和核查情况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一条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布政务信息。
行政机关不得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网络平台和新闻媒体以外的其他媒介公布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
第四章 信息使用和公布期限
第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使用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
第十三条 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应当向社会免费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提供。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纳入我市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的信息,公布期限不超过3年,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和要求的除外。
第十五条 被列入诚信红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如在公布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在主、辅公布平台上删除其诚信红榜上的信息。
第十六条 被列入诚信黑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如在公布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以申请提前结束公布其黑榜信息,经制定诚信黑榜的行政机关审查,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复核后,可以提前结束公布期限。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的范围、内容和职责分工,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分步推进有关工作,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确保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公布工作公平公正、及时有效。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本办法公布实施后3个月内制定本单位收集、处理信用信息和管理诚信红黑榜相关工作方案或者实施细则,确保其运行与本办法规定相衔接,并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公布对接工作,在本办法公布实施后将相关信息数据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做好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相关事项安排及衔接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跟进落实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公布工作,按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公布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错误收集及报送信息导致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公布错误的;
(二)违反规定对应收集的信息不予收集;
(三)以违法方式收集信息;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不符合提前结束公布期限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提前结束公布期限的。
第二十一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对各行政机关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公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工作不力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请有关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共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提供、使用、管理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