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3日
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监督”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选择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作为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业主单位的制度。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应以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或政府指定的企事业单位直接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为主。
第三条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
(一)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公检法司安等政法设施项目;
(三)市政设施、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四)环境保护项目;
(五)符合国家政策的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代建制。总投资1000-3000万元的项目,可由业主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根据自身意愿申请实行代建制。市政府对代建工作有特殊安排的除外。
第四条 市政府代建项目管理办公室作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的组织和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等实行政府代建,由政府指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作为代建单位负责组织代建;其他实行政府代建的项目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代建。
第七条 代建项目原则上采用全过程代建模式。全过程代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开始,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结(决)算并交付使用,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参照全过程代建模式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
第八条 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政府代建项目在遵照本章规定基础上,按照现行投资管理模式执行。
社会代建项目在遵照本章规定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二至第六章规定执行。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 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或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四)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
(五)具有与工程同类或者相近项目的管理经验,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自有管理、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招标:
(一)已被依法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在社会信用体系或相关部门征信系统中出现失信记录的;
(三)近三年发生过建设工程安全、质量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核准、项目概算,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市监察部门参与推进代建制的实施,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问题组织查处。
市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预、结(决)算。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务部门等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负责审查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
市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审计监督,负责对项目的前期审计、项目概(预)算执行审计和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以及对代建管理机构、代建单位、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单位与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
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职能部门按权责分工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代建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地质勘察、初步设计、项目概算等前期工作。
(二)审查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对代建单位招标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三)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
(四)负责代建项目监理招标工作,对监理单位招标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签订监理合同;
(五)依照法律、法规对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负责组织的招标和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协调代建单位和业主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关系,向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七)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对代建单位的工程变更、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负责代建项目投资核算和建档工作。
(八)负责代建项目建设的管理、检查监督、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
(九)直接负责政府代建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明确项目使用绩效目标;
(二)负责编制用户需求和设计任务书,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
(三)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协助代建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各项工作,参与勘察设计招标工作,参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预算编制及相关报批工作;
(四)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负责开展代建项目前期各项工作,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并签订合同,负责组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预算编制及相关报批工作;
(五)负责办理或授权并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
(六)参与监理、咨询、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参与有关合同的洽谈,协助有关合同的签订;
(七)监督工程建设,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施工和验收阶段各项手续,对工程变更的合理性提出意见,参与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和结算审核工作;
(八)对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提出意见并报送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
(九)根据代建单位编制并经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查的代建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组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预算编制及相关报批工作,负责办理项目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二)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办理建筑许可证等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负责工程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三)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及签订,负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并将工程合同报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四)在执行代建合同期间,履行建设单位职责,负责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和组织协调的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督促检查,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申请,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变更的报批手续,并严格按合同控制项目投资;
(五)按项目进度要求向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和业主单位报送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月向市财政部门、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和业主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七)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
(八)协助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经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查并经市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九)组织项目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及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采用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需按《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4〕100号)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作为招标人,按照国家、省、市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项目预算审核批复后,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作为招标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项目代建合同》采用三方代建合同,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作为委托方,业主单位作为第三方,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在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向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提供《项目代建合同》约定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制定统一的《项目代建合同》规范文本。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协助项目业主或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投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工程咨询、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进行竣工结算后,方可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结算审批手续。项目结算投资经审核不超过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投资、竣工验收合格和不超过约定工期的,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约束即可解除。
第二十条 自工程竣工结(决)算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6个月内按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有关档案。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维护在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业主单位负责。
第五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涉及如项目永久产权办证等职能部门的各项审批事项,由业主单位盖章后授权代建单位办理;其他涉及项目建设过程管理的审批事项,由代建单位盖章,经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确认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复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代建单位和业主单位。
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业主单位上报的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抄送代建单位、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和市审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送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代建项目资金拨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资金专户,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代建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管理服务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管理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5%计算;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具体在代建合同中双方约定。项目代建管理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6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30%,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10%。
第二十八条 代建管理服务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当核定的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导致项目概算投资超过原定范围正负20%以上时,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向代建单位提出代建管理服务费调整意见,由代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照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标准作相应调整。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业主单位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审计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和业主单位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 代建项目如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代建业务。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以及因代建单位原因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赔付;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赔付。
第三十三条 受政府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对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经查实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全市通报,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工作中与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或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的,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代建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制度。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可按不超过节余投资1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奖励金额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镇区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09年12月31日印发实施的《中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09〕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