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行政区域公路的实际情况,划定本市普通干线公路(指本市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建筑控制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市普通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为:
(一)国道20米;
(二)省道15米。
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审批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的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的规定执行(无边沟的,按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不少于5米起算)。
二、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设置标桩、界桩。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在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国道、省道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不少于50米,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新建、改建公路线路确定后,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知会市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建筑控制区内不再许可建设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市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在规划、出让、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用地、建设项目时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征求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四、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由市公路管理机构予以公告,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抢建、抢种。
五、违反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特此公告。
附件:中山市辖内普通干线公路一览表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