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2日
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明确城市开发建设边界,引导城市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海域)城市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城市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态控制线(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为保障城市生态安全,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布局,在尊重城乡自然生态系统和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围绕保护重点生态要素划定的城市开发边界控制界线。
第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做好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
(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实施生态控制线综合监督管理,建立生态控制线地理信息平台,实现生态控制线管理信息共享;在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重要规划中落实生态控制线,依法对线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发现违法建设及时通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生态控制线内土地进行监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收购生态控制线内土地;利用每年的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同时对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做好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对生态控制线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巡查工作,并将违法建设及其查处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态控制线内建筑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控,做好对未取得施工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生态控制线内环境监测,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逐步提高环保要求,削减生态控制线内污染负荷。
(六)市农业、林业、水务等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生态控制线内农田、林地、河湖水域等监管,做好生态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
(七)市发展改革、工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应的生态控制线管理职责,协同做好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在查处生态控制线内违法建设行为过程中应紧密配合,共享信息,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其他部门。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和区办事处(下称镇区)负责维护本辖区范围内生态控制线的完整,组织、协调对生态控制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支持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有权投诉举报违反生态控制线管理的行为。
对投诉举报违反生态控制线管理行为以及在生态保护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与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生态控制线范围划分为生态保育用地、休闲游憩用地、安全防护用地、垦殖生产用地四大类用地,每个大类用地划分为若干小类,详见附表《生态控制线分级分类划定要求及管理主体一览表》。
第七条 生态控制线按以下程序划定和公布:
(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并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区意见;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划定方案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必要时可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三)划定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四)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情况对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市人民政府对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予以批准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公布的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包括文本、图件、说明书和地理空间数据库等内容。生态控制线范围应当清晰,有明确地理坐标及相应界址地形图。
第八条 因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或城市发展战略的重大变化,需要对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应遵循总量不减、占一补一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依据重大建设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向所在镇区提出申请,由镇区委托具有甲级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生态控制线调整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因城市发展战略的重大变化需要对生态控制线进行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调整方案;
(二)生态控制线调整程序按照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组织设立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改变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
第十条 按照分级保护、协同管理原则,根据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和监管级别,生态控制线范围分为一级管制区和二级管制区,并按下列要求进行管理:
(一)一级管制区管控要求。一级管制区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由省通过立法和行政等手段进行强制性监督控制,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日常管理。在一级管制区内禁止从事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以及其他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除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应急救援、防洪排涝、水源保护、军事与安全保密设施,必要的旅游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并逐步清理区域内的现有污染源。
(二)二级管制区管控要求。在二级管制区内,以生态保护为主,严格控制有损生态系统服务的开发建设活动。除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应急救援、防洪排涝、水源保护、军事与安全保密设施,以及必要的旅游交通和通讯基础设施、农村生活及配套服务设施、垦殖生产基础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三)公共基础设施、生态型旅游休闲设施建设确需占用二级管制区,应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投资建设审批手续。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有更严格限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前款第(三)项的生态型旅游休闲设施,是指提供旅游服务所依托的游览娱乐设施、食宿接待设施和旅游购物设施等。在生态控制线内,旅游设施的任意一公顷用地的容积率都不应大于0.2、硬地率不应大于10%,食宿接待设施建筑面积占旅游设施总建筑面积的比重不应大于20%。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应当依法选址的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必须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论证;
(二)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镇区的意见;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日,必要时可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因国家安全和保密需要不宜公开的除外;
(四)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五)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六)建设项目选址方案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到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投资建设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从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的原则出发,本规定实施前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土地使用证、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集体土地流转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批准建设,应置换到生态控制线外根据规划进行建设,或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且已由所在镇区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落实补偿后,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土地。未能置换和依法收回土地的,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同意建设后,应转为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的用途,容积率不得超过1.0,并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二)本规定实施前已建合法建设项目,可按现状保留使用,但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旧建新,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已建合法建设项目要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加强各项环保及绿化工程建设,转为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的用途;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对环保不达标的建设项目依法处理。已建合法建设项目在使用期限届满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依法收购其土地使用权。
(三)本规定实施前已建的违法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不再补办有关手续,并依法对已建的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生态控制线内依法收购、收回的土地,经过整合调配后主要用于生态建设。
第十四条 对生态控制线内的原农村居民点,市人民政府和各镇区制定引导政策,鼓励其在生态控制线外进行异地统建。
不能搬迁确需原址改造的,应遵循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不增加的原则,制定详细规划,并依法按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镇区应当制定生态补偿政策,保障生态控制线内受控村的社会事务管理支出和基本生活生产需要。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生态控制线内进行建设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违法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毁坏或擅自改变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的,由标志管理单位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各镇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控制线,对新的违法建设行为未能及时制止的,取消镇区当年评优资格,取消镇区及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直接责任人员的当年评先资格。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调整生态控制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擅自审批建设项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依本规定划定的生态控制线图则为本规定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表:生态控制线分级分类划定要求及管理主体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