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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07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加快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确保在我市生活居住且有意向落户的外市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稳妥有序落户。
  (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区镇区间人口结构;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考虑我市综合承载能力,合理有序引导农村人口转移。
  二、因地制宜调整户口准入迁移政策
  (三)实施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在我市连续居住满3年(以办理《居住证》为准)、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并有自有住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入户中山;没有自有住房的,可申请积分入户。
  (四)优化积分入户。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综合承载能力,进一步完善积分制管理,调整居住和参保年限、学历、年龄等指标的积分分值,合理配置积分入户指标,有序解决我市流动人口存量问题。
  (五)放宽直系亲属投靠。进一步放宽共同在我市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夫妻投靠不受婚龄限制,父母投靠子女不受年龄、身边无其他子女照顾的限制,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放宽至成年在校就读未婚学生。
  (六)放宽人才入户。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及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可入户中山。加大高新技术产业、总部企业、“新三百”企业紧缺适用人才引进力度,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人才准入标准。
  (七)优化投资、纳税入户。在我市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相应入户指标:实缴资金达1000万元(含本数,下同)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当年度入户指标5个;实缴资金每增加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再一次性给予当年入户指标5个;属规上限上、十二行业(以市统计局的分类界定为准)且年营业额达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当年度入户指标2个;服务型企业含基建类项目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当年度入户指标2个。当年度实际缴纳国地两税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或属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市总部经济企业的,给予次年入户指标5个;当年度实际缴纳国地两税1000万-5000万元(最高值含本数,下同)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次年入户指标2个;当年度实际缴纳国地两税金额100万-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次年入户指标2个;当年度实际缴纳国地两税金额10万-1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次年入户指标1个。
  入户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入户指标不累积,逾期自动作废。入户对象可以是投资者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以是企业聘用的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入户人员为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的,年龄应为45周岁以下且在该企业工作至少满一年(以本市社保为凭)。
  (八)实行荣誉人员入户。在我市荣获全国、广东省、中山市劳动模范以及荣誉市民、“百佳异地务工人员”、“优秀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国内户籍人员,可申请入户中山。
  (九)放宽集体户随迁。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等单位,可按集体户管理相关规定申请设立集体户。各镇区要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成立村(居)委会集体户。符合落户集体户的人员,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一并随迁,但暂缓投靠。
  (十)放宽亲友搭户。在我市没有自有住房但符合我市入户政策或取得入户资格的市外人员,户口可落所属单位(企业)集体户,或所属镇(区)村(居)委会集体户,或经产权人同意,向申请入户所属镇(区)亲友搭户。入集体户或符合搭户情形的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随迁,但暂缓投靠。符合条件挂靠搭户的,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同一家庭户中已有非直系亲属的,不允许再被挂靠搭户。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产权人要求将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经公安机关调查协调后原住户仍拒不迁出的,属地公安机关可凭调查情况材料将原住户户口整户迁往其在本市的合法固定住所或所属辖区村(居)委集体户,并通知原住户限期办理相关手续;房屋产权人符合迁移条件的,可向属地公安机关申请迁移户口。市内户口人员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后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所属辖区村(居)委会集体户或挂靠在户口所属同一镇(区)亲友家庭户。
  (十一)取消市外人员户口迁入计生前置审核。符合我市入户政策和条件的人员向公安机关申请入户时,不需提交计生证明,公安机关定期将入户人员名单抄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
  三、创新人口管理,稳妥推进户籍管理
  (十二)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每个公民只能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一个居民户口。市公安局负责逐步完成居民户口性质统一工作,备份好人口信息数据,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和“非转农”、“农迁农”;鼓励市民自愿换发新的户改户口簿或自然更换,不再统一换发居民户口簿。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不再在户口簿上标识农业人口标记。已取得户改新户口簿的,旧户口簿自动失效。加快建立、出台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民政、土地及人口统计规划等社会服务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
  (十三)深化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完善以居住证为载体的积分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学历、年龄、社会公益道德、公民个人(企业征信)信用体系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经济、民生服务等应用功能。进一步修改完善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制度,着重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公民道德素质提升、人居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丰富积分项目指标体系;根据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政策规定制定和完善涉及本部门的流动人员凭积分享受公共服务的落实意见,切实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
  (十四)强化信息技术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作用。推进覆盖全市实际居住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完善全市人口信息平台,破除信息孤岛,形成统一、动态、共享的全口径人口数据信息库。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动态采集更新机制,提升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率、准确率,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实时掌握人口变化情况,加强人口数据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十五)强化规划对人口发展的引导作用。围绕我市城市功能布局规划研究制定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明确未来我市人口总量、结构、素质、分布等方面的发展目标和实现路径,优化产业布局,带动人口合理分布。加强人口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建立专业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统筹人口容量和资源配置,根据人口变化,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
  (十六)积极创新便民利民服务措施。进一步提升入户政策惠民力度,在规范户口准入迁移事项、简化审批流程、简化入户证明资料、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等方面探索出台新的便民利民服务措施,不断提升服务质量。重视人口服务管理的信息化、电子化管理,积极探索人口管理新模式,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加强证件真伪核验、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严厉打击提供虚假、伪造入户证明资料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依法依规开展人口管理,确保人口信息的严肃性、法律性、真实性。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七)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各镇区要结合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辖内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但股权未固化的村、组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2018年上半年前完成股权固化,以固化股权作为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消除户籍改革可能引发组织成员资格争议的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核对农村村民身份,落实好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严禁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八)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扎实推进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建设发展,市镇两级迅速制定应对入学高峰必须新建(扩建)学校规划,及早启动建设。认真落实国家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实行学区制、九年一贯对口招生制度,优质学校采取划片和电脑随机派位相结合的方式招生。完善师资队伍长效补充机制、教师培养培训机制、校长老师交流机制,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深化职业教育综合改革,探索建立中高职一体化教育衔接贯通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和校企联合招生与培育机制,加快推进现代学徒制度试点工作。科学调整中职学校专业布局,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三对接”,着力推动产教深度融合、校企深度合作、工学深度结合。各镇区要保障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确保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不低于省制定的标准,优先确保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教学需要的中小学经费预算,加大对偏远、相对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建立非义务教育多元投入机制,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新增居民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加强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培训。
  (十九)健全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放宽失业登记范围,取消非本地城镇户籍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方可进行失业登记的政策限制,对居住半年以上并申领居住证、当前未参加社会保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无业城镇常住人员给予办理失业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符合条件申请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做到应办尽办。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有针对性地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在此基础上,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保障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企业培养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继续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政策。
  (二十)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卫生计生服务制度。将全市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设全面覆盖实际居住人口的计生服务信息网络。
  (二十一)加快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深入分析研究本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住房需求,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措房源,着力解决新落户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探索完善城乡居民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简化贷款条件限制、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缩短公积金提取周期、提高提取额度、加大政策宣传普及等方式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城乡居民住房消费的作用。进一步修订我市公租房管理涉及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完善公租房户籍管理。
  (二十二)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在省明确省以下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健全我市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进一步厘清市镇支出责任。
  五、健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体系
  (二十三)强化工作领导。成立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和体育局、卫生计生局、流动人口办、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法制局、城乡规划局、统计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信访局、财政局、司法局、总工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局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协调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具体工作。
  (二十四)加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并非是简单的户口身份转换、户口迁移问题,而是涉及众多内容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协同配合、整体推进。各单位、各镇区要提高认识,积极发挥部门职责,切实抓好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各成员单位特别是公安、发展改革、农业、卫生计生、教育和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流动人口管理等部门要主动与省对口部门沟通,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或实施办法,原则上应在本实施意见出台后的一个月内出台。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规范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五)严格统一管理。全市实行户籍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的户籍准入迁移制度,各单位、各镇区不得擅自更改户口登记、准入迁移的条件。凡不具备准入迁移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提供虚假、伪造的入户证明资料骗取户口的,纳入公民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范畴,一律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户口的单位或个人,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和责任领导的法律责任。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镇区、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准确解读中央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及时总结、大力宣传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群众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形成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各部门出台的具体配套政策措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