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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6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6日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共享发展理念,尊重流动人员为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拓展异地务工人员享受公共服务广度和深度的意见》(中委〔2013〕7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府〔2016〕129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在中山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含居住登记),目前在中山市工作且已累积满半年以上(含半年)的人员,由其本人申请并经市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
  第五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六条 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
  第七条 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其未曾入读小学或初中(含中山市内、外)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可在其工作地或本人、配偶的产权房屋所在地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新生公办学位排名。
  第八条 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提出申请的上月在中山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在中山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及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并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申请承租属政府所有的(或可由政府支配的,下同)公租房排名。
  第九条 积分累计达到60分的流动人员,提出申请的上月在中山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派驻中山市分支机构,可在总部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可申请积分入户排名:
  (一)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或双方父母在中山市拥有合法房产;
  (二)申请人在中山市有合法职业连续满3年的(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居住证为标准)。
  第十条 流动人员子女入读公办学位的指标数、承租属政府所有公租房的指标数以及流动人员迁入中山市户籍的指标数,由相关职能部门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每年对需要享受相关待遇的流动人员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标数内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对积分达到入户中山市条件并取得入户指标,但暂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流动人员,3年内可凭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和积分入户告知书在居住地享受下列公共服务和待遇:
  (一)其子女可享受户籍居民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待遇,但须在申请积分入户的同时申报子女新生入学需求信息;
  (二)在本市创业的,可享受户籍居民同等扶持政策;
  (三)按规定申请住房保障待遇;
  (四)申请社会救助;
  (五)按规定免费享受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
  (六)按规定办理乘车优待证;
  (七)当地政府(办事处)规定的其他权益、待遇和公共服务。
  在此期间,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犯罪行为的,按规定取消其入户资格和享受待遇资格。
  第十三条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流动人员,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处理完毕的,以及已离婚但在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其前配偶未接受处理完毕的,不能申请积分入户。
  第十四条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因实际需要调整的,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根据本规定拟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中府〔2014〕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附件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人才岗位、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纳税情况、儿童随行卡办理、社会教育、基础教育等九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违法犯罪两项内容。
  入学、承租公租房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
  入户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积分指标及分值如下:
  一、基础分
  (一)个人素质积分=文化程度得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1.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标准:初中积10分;高中(中技、中职)积15分;大专积60分;本科及以上积8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计积分。
  2.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得分标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计分,不累计积分。
  (1)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
  初级技工积10分;中级技工积20分;高级技工、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积40分;技师、专业技术资格中级积60分;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高级积80分。
  (2)企业评定的相当岗位等级技术技能。
  在建立严格规范的专业技术、技能岗位等级和职业发展通道,符合一定条件的本市大型骨干企业就业,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流动人员,经企业评定的岗位等级相当于初级职称的积30分;相当于中级职称的积50分。此项积分只计入积分入户总积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
  (二)参保情况积分。
  得分标准:参加中山市社会保险,每满半年积7.5分;在广东省内中山市以外参加社会保险,每满半年积2.5分。可累计积分,不满半年不计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下同)年限得分+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得分。
  1.房产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子女或双方父母在中山市拥有合法房产(住宅)积150分。每套房产限成功申请一次积分入户及一对夫妇申请积分入学。
  2.办理居住证年限得分。
  得分标准:在中山市内办理居住证,每满半年积5分,可累计积分,不满半年不计分。
  2016年7月1日以后,凡首次在中山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其办理居住登记时间纳入居住证年限计算范围,最长不超过半年。
  3.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
  (1)按规定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积6分;
  (2)在本市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每缴交3个月积1.2分,最高限30分。
  二、附加分
  (一)个人基本情况积分=年龄得分+卫生和计划生育情况得分。
  1.年龄得分。
  得分标准:45周岁以下,年龄每减少1岁积1分,最高限15分。
  2.卫生和计划生育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
  (1)自觉为子女参加中山市计划免疫,积1分,按程序完成国家一类疫苗接种的,积2分;子女按规定完成健康检查,积1分。
  (2)完成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所有项目的,积1分;在怀孕12周前到我市助产机构建卡,并按规定落实5次孕期健康检查的,积3分;未在12周前建卡,但已落实5次孕期健康检查的,积2分。
  (3)在中山市签订了《家庭医生式服务协议书》,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在中山市建立了完整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积2分。
  (4)申请人在离开户籍地前办理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统一格式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到达中山市后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卫计部门进行验证,并按照证件的管理年限及时换证,积3分。申请人一个月前已在中山市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办理信息登记的,积1分。
  (5)申请人夫妻双方无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生育行为的,积60分。
  (6)申请人夫妻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生育行为,均已接受处理完毕的,积30分。
  (5)、(6)项积分只计入积分入学总积分。
  (二)人才岗位积分。
  1.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得分。
  得分标准: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的技术人员,每满1年积5分,最高限30分。具体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制订。
  2.总部企业技术人员得分。
  得分标准:在我市总部企业就业的技术人员,每连续满1年积5分,最高限30分。具体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订。
  工作企业同时为高新技术和总部企业的,不重复计分,按最高单项分值计分。
  3.环卫工作人员得分。
  得分标准:在中山市从事环卫工作满3年积15分,每增加1年再积5分,最高限30分。
  (三)专利创新积分。
  得分标准:近5年内在中山市获得国家授权并有效的发明专利在递交申请时记载的发明人,每项积15分;发明人为多个的,按实际发明人数进行平均计分。最高限30分。
  (四)表彰奖励积分。
  得分标准:在中山市工作生活期间,获得中山市镇区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处级行政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30分;获得中山市党委政府或厅局级行政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60分;获得省党委政府或部级行政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90分;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120分;可累计积分,最高限120分。
  (五)社会贡献积分。
  得分标准:近5年内在中山市从事社会服务按以下标准计分。
  1.参加志愿服务满50小时积4分,此后每满10小时积1分,最高限20分。
  2.参加无偿献血每满100毫升积1.5分,机采血小板每1U积3分,最高限15分。在中山市登记成为中华骨髓库志愿者,积3分;成功实现骨髓捐献(造血干细胞),积50分(此项积分不受近5年限制)。
  3.个人捐赠每满1000元积3分,最高限15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中山市慈善公益组织)。
  4.按有关规定在中山市积极举报火灾隐患或违法犯罪线索的,经核查属实后,每宗积0.3分,最高限20分。
  5.提交积分制管理申请时,担任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兼职联络员且在聘期内的,积5分。
  6.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与各项社会服务,在中山市两新组织党员积分服务网取得相应积分的,每满1000积分积0.5分,最高限30分。
  (六)纳税情况积分。
  得分标准:近5年内个人在中山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积1分,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款每满1万元积1分(个人缴纳的其他税款以经营实体中个人的出资比例计算),最高限300分。
  (七)儿童随行卡办理积分。
  得分标准:主动到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为子女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十六周岁以下儿童随行卡》的,积3分。
  (八)社会教育积分。
  得分标准:近5年内在中山市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和社会教育培训,提升自我素养,获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广播电视大学颁发认可的结业证书,每次积3分;不同类别的课程培训结业可累计积分,最高限15分。
  (九)基础教育积分。
  得分标准:
  1.申请入读公办小学一年级的流动人员子女在我市全日制幼儿园(含公办和民办)接受学前教育每满1年积1分,最高限3分。
  2.申请入读公办初中一年级的流动人员子女在我市全日制小学(含公办和民办)连续就读每满1年积1分,最高限6分。
  此项积分只计入流动人员子女积分入学总积分。
  三、扣减分
  (一)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减分。
  减分标准: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每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扣60分。
  (二)违法犯罪减分。
  减分标准:
  1.近3年内曾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次扣30分。
  2.近5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扣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