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根据《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中府〔2016〕142号),结合我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开发和维护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协调指导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开展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受理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委托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材料传递等工作。
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以及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做好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设立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申请窗口,负责受理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申请。
各镇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核查申请积分的流动人员卫生和计划生育情况,核定加减分,开具卫生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第四条 流动人员向产权房屋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纳入积分制管理,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提供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含中山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时间半年以上的有效营业执照),并按《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文化程度。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专以上学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教育考试网无法验证的,须同时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二)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含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提供经国家或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验证通过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由中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在国家或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无法验证的,由中山市人力资源考试院出具相关证明。
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中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鉴证证明。
企业评定的相当岗位等级技术技能,应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
(三)社会保险。应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四)房产情况。应提供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
(五)居住年限。应提供《广东省居住证》(《暂住证》)、《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原件及复印件,或根据居住证(暂住证)办证系统记录情况直接计分。
(六)住房公积金缴交。应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有效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
(七)卫生和计划生育情况。应提供中山市镇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卫生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八)人才岗位。应提供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专利创新。应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利权人证明文件。
(十)表彰奖励。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表彰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社会贡献。应提供中山市志愿者联合会、团市委志愿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接受捐赠机构出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书、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市公安消防局出具的举报火灾隐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镇区公安分局出具的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兼职联络员信息登记表,市两新组织党工委出具的在两新组织党员积分服务网取得相应积分情况证明。
(十二)纳税情况。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和中山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十三)儿童随行卡办理。应提供子女有效的《十六周岁以下儿童随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社会教育。应提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广播电视大学颁发认可的社会教育结业证书。
(十五)基础教育。根据教育部门学籍档案情况直接计分。
第五条 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收到申请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核,根据有效资料及时统计相应积分,并将积分情况录入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在审核资料过程中对资料真伪不能确定的,或对其获取资料途径存疑的,应提交镇区相关机构或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审。
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员,可通过中山市流动人口信息网查询积分情况;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可通过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关情况。
第六条 流动人员积分情况根据流动人员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在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应作动态调整。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员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纳入个人积分档案,调整累计积分。
各镇区公安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现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员存在扣减分指标中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所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 流动人员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并列入中山市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已取得入户、入学、入住保障房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所得积分清零。该流动人员不得再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
第八条 流动人员户籍迁入中山市后,其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
第九条 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其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可申请享受义务教育阶段中山市公办学位待遇(只限于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政府根据各镇区教育资源分布情况和外来常住人口规模,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位(下称“入学指标数”),用于安排积分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子女申请享受镇区公办学位待遇。市教育和体育局应在每年初拟定当年入学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符合《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员,需要为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待遇的,可于每年9月至次年4月15日前持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其工作地或本人、配偶的产权房屋所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未能提供卫生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的流动人员,不享受卫生和计划生育情况积分。
(三)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于每年5月底前分镇区按积分高低对申请人子女进行排名,排名结果在中山市流动人口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市教育和体育局备案,并向积分排名在入学指标数内的流动人员发放积分入学告知书。各镇区根据公布的入学指标数和排名情况,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流动人员子女入读;不服从安排者,原则上视为放弃此项待遇。发现流动人员子女曾入读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的,取消其子女积分入学资格。
(四)流动人员为子女申请享受公办学位待遇,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
流动儿童父母双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父母丧失监护权的,流动儿童可通过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名义申请积分入学。
第十条 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符合申请属政府所有(或可由政府支配的,下同)公租房条件的,本人可申请承租,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政府根据各镇区政府公租房建设、使用情况和外来常住人口规模,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属政府所有公租房提供给积分达到30分以上的流动人员申请租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初拟定当年流动人员租赁属政府所有公租房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符合《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员,需承租属政府所有公租房的,可于每年9月至次年4月15日前,向其工作地所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照《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三)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申请承租属政府所有公租房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转送镇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四)镇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依照《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初审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镇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五)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审核,于8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名单提交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进行积分排名,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于9月底前将排名结果提交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六)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审核、排名结果在中山市流动人口信息网、中山市住房保障网及流动人员常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可供流动人员租赁的属政府所有公租房指标数和积分排名情况,批准流动人员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布。
(七)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
第十一条 积分累计达到60分的流动人员,本人可申请享受将户籍迁入中山市的待遇,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政府根据各镇区公共资源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员迁入中山市户籍(下称“入户指标数”)。每年年初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根据省下达指标数拟定各镇区当年入户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已纳入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符合《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员,在法定工作年龄内,需申请将户籍迁入中山市的,可于每年9月至次年4月15日前,持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其产权房屋或工作地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于5月底前分镇区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首次排名,经首次排名后,仍有剩余指标的,将首次排位未成功取得入户资格的流动人员按照剩余指标数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二次排位,各镇区二次排位入围人数不超过其当年入户指标数的10%,并将排位结果在中山市流动人口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市公安局,并向积分排名在入户指标数内的流动人员发出积分入户告知书。
(四)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流动人员,携带积分入户告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在3年内到产权房屋(未入户前,将申请时所得积分房产出售的,积分入户资格自动丧失)所在镇区公安分局申请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含收养)可按相关规定一并随迁。无房产积分者应向积分入户申请所在镇区公安分局申请办理入户手续,其本人户口应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所在镇区人才公共户。具体入户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连续购买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暂住)登记时间的计算方式为:从受理之日起向前追溯,不超过3个月的间断视为连续期。2016年7月1日以后,首次在中山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其办理居住登记后至领取《广东省居住证》之间的期限,纳入居住证年限计算范围,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 流动人员申请相关待遇的积分排名,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流动人员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顺序。
第十四条 在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对申请入户的流动人员积分进行排名过程中,由申请地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交所在地公安分局对申请人是否存在扣减分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镇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流动人员近3年有否被行政拘留情况、近5年有否被刑事处罚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接到对流动人员所得分值提出意见或投诉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按照职能分工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核查职责分工如下:
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学历证书、流动人员子女学籍档案情况的核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和企业评定的相当岗位等级技术技能备案文件的核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表和住房证明的核查。
市公安局:负责居民身份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证明、被行政拘留情况、被刑事处罚情况的核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核查。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核查。
市无偿献血办:负责献血证书的核查。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情况和发明专利证书的核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总部企业技术技能人员情况的核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从事环卫工作情况证明材料的核查。
市文明办:负责中山市志愿者联合会出具的志愿服务情况证明的核查。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举报火灾隐患证明的核查。
市两新党工委:负责两新组织党员社会服务积分的核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机读档案的核查。
市国税局:负责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市地税局:负责地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本单位认可的社会教育结业证书的核查。
市总工会:负责对本单位认可的社会教育结业证书、工会义工服务情况的核查。
团市委:负责中山市青年社区学院颁发的结业证书、青年志愿者服务情况的核查。
市妇联:负责对本单位认可的社会教育结业证书的核查。
市广播电视大学:负责对本单位认可的社会教育结业证书的核查。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广东省居住证》(暂住证)、十六周岁以下儿童随行卡、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兼职联络员信息登记表的核查。
接收捐赠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出具捐赠证明的核查。
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对本单位颁发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及文件的核查。
申请人如对资料核查结果有异议,可依法向相应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流动人员在申请积分制管理过程中,对相关职能部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或其他机构执行积分制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提出,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提请市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流动人员符合中山市其他入户政策的,仍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和省对流动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中府办〔2014〕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