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长江路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将《长江路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予以公布。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各被征收人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办事处提出意见(地址:中山五路63号东区办事处大楼三楼302室;联系人:余冠新、雷鹏远;联系电话:0760-88803879、0760-888326752。)
特此公告。
附件:长江路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6日
附件
长江路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长江路改造项目建设,需对纳入征收范围部分房地产实施征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土地与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长江路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
一、征收范围
项目土地与房屋的征收范围,具体以项目用地示意图(见附件)为准。
二、征收补偿对象
(一)凡被纳入本次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地产属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被征收人按其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二)房地产权人所持有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作为户数计算单位(如同一处房地产同时核发一本以上的共有权属证书的仍作一户计算)。
三、征收补偿方案
被征收房地产的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住宅用途房地产。
1.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地产的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作价补偿。
2.产权调换。
产权用途经登记为住宅的,根据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采取结清价差的方式调换并予以补偿。安置房源为位于永怡花园、天明花园、瑞安花园、莲塘路35号、东盛苑、富顺阁的房屋。
3.房屋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补偿按市场评估价作价补偿。
4.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作价补偿。
5.搬迁费。
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搬家费、电话、水、电、电视线路等设施的迁移费,每户3000元。
6.本项目征收决定颁布实施前,被征收人取得《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其停业停产损失由具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方式确定,搬迁费参照非住宅用途房地产标准执行。
(二)非住宅用途房地产。
1.房屋补偿。
被征收房地产的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作价补偿。
2.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被征收房地产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作价补偿。
3.搬迁费。
一次性支付搬迁费6000元/户。
4.停业停产损失。
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经营性用房,其停业停产损失由具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地产实际经营状况,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补偿金额。
(三)其它补偿。
1.因本项目建设占用国有出让用地的补偿原则上按照《中山市规划建设城市道路占用国有出让用地补偿办法(试行)》实施容积率补偿,经相关部门核定,如不适用于上述补偿办法的,按市场评估作价补偿。
2.上述未提及的零星青苗及其他补偿项目,依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建设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补助及奖励
为鼓励住宅用途房地产类被征收人配合征收补偿工作,在以下规定期限内与征收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内搬迁的,依据不同类型实施补助及奖励:
(一)补助。
1.购房补助。
按房屋产权登记面积2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
2.装修补助。
按房屋产权登记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
3.上楼补助。
按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3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奖励。
1.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报告送达后4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完毕的,根据房屋产权面积给予1500元/平方米奖励。
2.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报告送达后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完毕的,根据房屋产权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奖励。
3.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报告送达后7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完毕的,根据房屋产权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二)征收范围内的集体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参照本《方案》协商补偿。
(三)《方案》仅适用于长江路改造项目东区辖区内的房地产征收与补偿安置。
附件:长江路改造项目用地示意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