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抓好我市森林防火工作,提高森林防火科学管理水平,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决定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和规定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高火险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
二、全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三、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时,为森林高火险期。
四、森林高火险期内,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范围内为森林高火险区。
五、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各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六、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市政府依法可以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森林防火检查站具体工作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各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负责。
七、森林高火险期内,确需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审批手续具体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市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在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区内,市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或违法用火行为,应当立即报告。全国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十、凡在上述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内实施森林防火违法行为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拒不执行市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中府通〔2009〕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