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联系人:苏嘉辉,电话:88328060)。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0日
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调查收集的法律文书和材料,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考核、检查,并由此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开展,坚持合法性标准与规范性标准相结合、评查结果与执法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中山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评查主体,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街)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具体工作由市司法局承担。
市属行政执法部门是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评查主体,负责对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具体工作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采取线下评查或线上评查的形式开展。线下评查是指评查主体抽查行政执法主体纸质执法案卷进行评查。线上评查是指通过网络平台对行政执法主体电子执法案卷进行评查。线上评查可通过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的网上案卷评查系统进行。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原则上实行年度评查制,可对上一年度或者本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一次评查,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要求不定期开展日常评查或专项评查。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作为法治中山建设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评查结果在法治中山建设评估考核中运用。
第二章 评查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方式包括普查和抽查。
抽查可以采取随机抽查和自行选送的方式。
第九条 评查主体可组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各镇街和市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及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等组成。评查主体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时,可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人员组成评查小组,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第十条 评查工作人员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应当回避。
案卷评查实行一案多评,即每份案卷至少需经过两位评查工作人员独立评查,评查小组综合评查工作人员意见后形成该份案卷的初评得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结合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电子信息统计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向受评查案卷的承办人员、案卷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评查工作人员在查阅行政执法案卷时应客观、公正,独立评分,对扣分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在评查完毕后签名。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线下评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查主体发布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或工作方案,明确案卷评查时间、评查范围、评查步骤、评查要求等。
(二)确定评查小组及其评查工作人员,并进行必要培训。
(三)被评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评查主体提交案卷。
(四)评查小组进行评查,并对每个受评查案卷提出评查意见。
(五)评查主体对评查意见进行审核 ,必要时可以组成评查专家组对不合格案卷进行复评。
(六)评查主体将审核后的评查意见反馈给被评查单位。
(七)被评查单位对评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意见。
(八)评查主体就收到的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组成评查专家组对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向被评查单位反馈最终复核结果。
(九)评查主体对评查结果进行梳理、研究、汇总,形成评查总体报告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线上评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查主体发布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或工作方案,明确评查时间、评查范围、评查步骤、评查要求等。
(二)确定评查小组及其评查工作人员,并进行必要培训。
(三)被评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评查系统向评查主体提交案卷。
(四)评查小组通过评查系统评查案卷,并对每个受评查案卷提出评查意见。
(五)评查主体对评查意见进行审核 ,必要时可以组成评查专家组对不合格案卷进行复评。
(六)评查主体将审核后的评查意见反馈给被评查单位。
(七)被评查单位对评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评查系统提出申辩意见。
(八)评查主体就收到的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组成评查专家组对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向被评查单位反馈最终复核结果。
(九)评查主体对评查结果进行梳理、研究、汇总,形成评查总体报告并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评查总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查对象;
(二)评查工作人员;
(三)评查案卷的数量、类别及卷宗号;
(四)等次评定情况;
(五)评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六)整改建议。
第三章 评查内容与标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
(二)行政执法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程序;
(四)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其执法权限;
(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情况;
(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七)执法决定的执行;
(八)案件结案归档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评查主体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合法性标准和规范性标准。
合法性标准是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合法性标准不设具体分数。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合法性标准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规范性标准是行政执法案卷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规范性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根据文书种类等确定评查类别,并逐项记分,未满60分的为不合格案卷。规范性标准得分=100×参与评查类别得分之和/参与评查类别标准分之和。
因不符合合法性标准而被评为不合格案卷的,仍要按照规范性标准评查案卷的规范性。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案卷记录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记录该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为不合格行政执法案卷: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第十九条 评查小组在评查案卷的规范性时,对不符合案卷规范性标准的案卷记载事项,根据评分标准扣除相应分值,各事项的扣分值以该事项所设分值为限,扣完为止。
第二十条 案卷按规范性标准评分,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得分90-100(含90分)分为优秀等次,75-90(含75分)分为良好等次,60-75(含60分)分为合格等次,未满60分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一条 开展线下集中评查时,行政执法案卷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评查工作结束后,评查主体应当及时将案卷退回被评查单位归档。
第四章 评查结果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查主体可以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情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各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总体报告,应当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司法局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或者行政执法主体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干扰、阻扰案卷评查活动,制作虚假案卷材料的,可以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属行政执法部门在案卷评查过程中,依法可以对本系统、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作出监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市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监督处理,市属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机构应当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合格案卷较多的行政执法主体,市司法局可以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对于承办不合格案卷较多的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可以将其调离执法岗位。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人员在案卷评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案卷评查、各镇街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