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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2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中府办函〔2022〕10号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25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中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中山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5日

中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2.2 市指挥部

  2.2.1 市指挥部办公室

  2.2.2 市指挥部工作组

  2.2.3 现场指挥部

  2.3 地方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3.1 镇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3.2 其他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评估

  3.1.1 预防

  3.1.2 监测

  3.1.3 评估

  3.2 预报预警

  3.2.1 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3.2.2 地质灾害预警行动

  3.3 应急处置

  3.3.1 信息报告

  3.3.2 先期处置

  3.3.3 灾区监测

  3.3.4 响应启动

  3.3.5 现场处置

  3.3.6 社会动员

  3.3.7 响应级别、类别转变及响应终止

  3.4 信息发布

  3.5 恢复重建

  3.5.1 制订规划

  3.5.2 征用补偿

  3.5.3 灾害保险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避难场所保障

  4.5 基础设施保障

  4.5.1 电力和能源保障

  4.5.2 通信和信息保障

  4.5.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4.5.4 交通运输保障

  4.5.5 治安保障

  4.6 平台保障

  4.7 医疗卫生保障

  4.8 人员防护保障

  4.9 技术支撑保障

  4.10 气象服务保障

  4.11 其他应急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2 预案管理

  6.3 预案衔接

  6.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指导思想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高效科学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全面推进地质灾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美丽中山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3)《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06年1月13日颁布实施)

  (4)《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5)《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5年7月3日修订)

  (6)《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粤办函〔2020〕320号)

  (7)《中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中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2017年6月22日发布)

  (8)《中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府办〔2011〕86号)

  (9)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地震、山洪等其他自然灾害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适用其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立足防大灾,抗大险,做到关口前移,注重平时防范和减轻灾害风险,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统分结合。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地质灾害的主体,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政府”)是应对其行政区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的主体。

  (4)依法规范、协调有序。按照法定职责,细化部门分工,全面落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任务,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落实到位。加强各镇街、各有关单位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确保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5)整合资源,协同运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中山军分区、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6)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善于抓住时机,依靠科技手段和专业力量,精准研判,科学决策,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科技水平。
       2组织体系

  2.1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中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市指挥部工作组、市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
       2.2市指挥部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的副市长(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中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

  成员:中山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外办,市委台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金融局,市城管和执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气象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中山广播电视台,中山海关、中山港海关,中山海事局,武警中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山银保监分局,广东电网中山供电局,中国电信中山分公司,中国移动广东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国联通中山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广东省中山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2.2.1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为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
       2.2.2市指挥部工作组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信息组、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控组、抢险救援组、卫生防疫组、交通治安组、后勤保障与群众安置组、舆情应对与宣传组、涉外及涉港澳台工作组、恢复重建组、专家组等10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2.3现场指挥部

  必要时,市指挥部可在险情灾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组织架构可参照市指挥部架构进行组建。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或由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2.4镇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或出现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镇街政府可以参照市指挥部设立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所,镇街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所长。
       3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评估

  3.1.1预防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自然资源局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会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气象预测信息,每年汛期前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或依据市政府批准的跨年度防治方案组织实施。

  (2)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市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教育体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旅游、城管和执法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区、隐患点和风险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产权人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3)建立地质灾害数据库。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任务的单位,要认真组织应急准备,全面落实应急组织、应急责任、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和物资,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检查和风险隐患点管理工作,做好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交通等各类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核实、更新各类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数据。

  (4)发放“防灾明白卡”。市自然资源局提供指导,各镇街负责将当地地质灾害点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社区(村委会),并将涉及突发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单位、住户及责任人手中。

  (5)鼓励报灾报险。鼓励支持群众和单位通过邮件、电话、短信等各种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机构报告地质灾害信息。有关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员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要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标准报告相关的自然资源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共享有灾情险情信息。
3.1.2监测

  (1)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每年汛期前,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体育、城管和执法、水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报灾电话。接到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后,要迅速组织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自然资源局。市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初步核实灾情,及时研判,并报告市政府。必要时,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派员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指导、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妥善处置。
       3.1.3评估

  市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突发地质灾害风险进行评估,明确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措施。

  突发地质灾害风险主要包括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风险,破坏城镇、企业、房屋等重要建筑设施及室内财产风险,破坏生命线工程风险,破坏水利工程风险,破坏森林、树木、农作物及土地资源风险等。

  (1)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风险

  主要包括城镇、农村居民等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风险,要特别关注儿童、老人、残病、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的生命安全风险情况。

  (2)建筑物、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学校校舍风险

  主要包括城镇学校、医院、福利院、机关、部队营房、居民住宅、农村住宅、宾馆、饭店、公寓、商店、工业厂房、仓库等各种重要建筑设施及附属设施风险,同时包括建筑设施内的物资风险。

  (3)生命线工程风险

  主要包括铁路、公路、航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以及桥梁、涵洞、隧道等生命线工程风险。以及桥梁、涵洞、隧道等生命线工程风险。

  (4)水利工程风险

  主要包括水库(水电站)、堤防、水闸、泵站、农村供水设施等风险。
       3.2预报预警

  3.2.1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1)Ⅳ级、Ⅲ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Ⅱ级及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气象局和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发布。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地点、成灾范围、影响程度和应采取的措施等。各有关单位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2)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4个级别。

  Ⅳ级预警为关注级,用蓝色表示,代表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应启动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人员巡查与监测。

  Ⅲ级预警为注意级,用黄色表示,代表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应采取防御措施,提醒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民居、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人员密切关注天气预报,以防天气突然恶化。启动对易发区灾害隐患点巡查、监测,加强应急值守,注意地质灾害的发生。

  Ⅱ级预警为警报级,用橙色表示,代表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应停止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户外作业,各有关单位值班指挥人员到岗准备应急措施。组织抢险队伍做好准备,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紧急疏散危险区及附近民居、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人员。

  Ⅰ级预警为加强警报级,用红色表示,代表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应紧急疏散灾害易发地点附近民居、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人员,实施危险区段交通管制,组织人员准备应急抢险。
       3.2.2地质灾害预警行动

  市指挥部办公室对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采取相应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的镇街人民政府应立即将有关预警信息告知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威胁人员;并根据预警信息等级,协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预警等级为Ⅳ级时,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密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

  (2)预警等级为Ⅲ级时,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密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并报告市政府,通报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3)预警等级为Ⅱ级时,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一旦发现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迅速组织撤离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4)预警等级为Ⅰ级时,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撤离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避免人员伤亡。
       3.3应急处置

  3.3.1信息报告

  (1)报告时限。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其中,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要立即向上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上级政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1小时内要速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

  (2)报告内容。突发地质灾害以“突发事件信息专报”形式上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灾害造成死亡、失踪或受伤人数,影响范围、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3.1.1信息报送程序和内容

  (1)灾情速报程序: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村(居)委会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部门迅速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当我市发生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送工作。与此同时,收集灾情资料并进行分析处理,密切监视灾情发展,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并提出意见,及时续报。

  (2)灾情速报内容:速报时应根据已获得信息,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规模、伤亡人数、地质灾害类型,并尽可能说明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对一时难以完全搞清楚的紧急情况,可先报送初步情况,随着对情况的全面了解和事件的处理,再不断地补充报告,绝不能压而不报;对一次报不详尽的,可分几次续报;对发生的紧急信息报送把握不准的,可边处理边沟通,把好报送关。

  3.3.1.2信息报送要求

  (1)突发地质灾害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其他地区时,市指挥部立即报告市政府,并通知相关区域政府;必要时提请市政府进行沟通与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外其他地区发生灾害对本市产生较大影响的,市指挥部应主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2)信息报送和处理要快速、准确,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可以越级上报,之后以书面形式按程序及时补报和续报。

  (3)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

  首次报告指确认险情或灾情已经发生,在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上级报告;续报指在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对报告事件的补充报告。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4)发现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当地的镇街政府、应急部门报告灾情险情。接到报告的部门迅速按照相关规定上报。

  (5)发生一般地质灾害,事发地的镇街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向辖区政府和市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发生较大地质灾害,事发地的镇街政府应立即向市政府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7)发生重、特大地质灾害,事发地的镇街政府应立即向市政府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8)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村民小组在向镇街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报告。经分析研判认为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敏感信息、预警信息,按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执行。

  (9)因报送信息不准确或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造成工作失误和重大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0)当突发地质灾害造成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伤亡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并协助处置。
       3.3.2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涉事的单位、事发地政府组织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初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现场,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的镇街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灾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按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上级有关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依据灾害情况,向上级提出援助请求。

  对于初步判断为较大地质灾害、重大地质灾害和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局报告。
       3.3.3灾区监测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灾区的地质灾害类型、发展趋势提出研判意见,加密灾区监测网,加强对次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市气象局加强对灾区的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市水务局组织水情、汛情监测。灾区所在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3.3.4响应启动

  对于初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地质灾害,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险情及灾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地质灾害(Ⅳ级响应)、较大地质灾害(Ⅲ级响应)、重大地质灾害(Ⅱ级响应)和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响应)。

  (1)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执行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告省指挥部。市指挥部在国务院、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下,做好地质灾害救灾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带领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委、省政府、省有关部门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镇街政府。

  (2)II级响应

  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执行省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告省指挥部。市指挥部在省指挥部的领导、协调、指挥下,做好地质灾害救灾工作。市指挥部指挥长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带领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委、省政府、省有关部门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镇街。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在省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市指挥部领导灾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市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灾情信息。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有关部门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镇街政府。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镇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镇街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
       3.3.5现场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统一指挥调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理等措施,组织协调当地部队、武警部队、民兵、消防救援、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挖掘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设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灾区所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现场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人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生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布设或恢复灾害现场及周边观测设施,加强灾害现场及周边地质灾害动态监测,依据监测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并发出预报预警。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发布实时气象预报预警,确保救援现场人员安全。灾区所在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降雨等天气变化再次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或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周边江河、湖泊、水库、垃圾填埋场、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山体、高大建(构)筑物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煤矿、非煤矿山、尾库矿等受损情况组织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7)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化解、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3.3.6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事发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区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镇街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3.7响应级别、类别转变及响应终止

  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地质、气象、水文及突发地质灾害态势变化发展,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可按程序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转换应急响应类别。新的级别或类别发布后,原应急响应级别或类别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或类别,依据新的级别或类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或新的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单位向社会发布相关消息。

  突发地质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4信息发布

  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分级响应权限做好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发布工作要确保做到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1)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核实本行业(系统)内受影响情况等,按规定向市指挥部报告;各镇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所统计、核实本镇街灾情及受影响情况等,按规定向市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统一汇总、审核全市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按规定上报并适时向社会发布。

  (2)灾害发生期间,交通运输和公安交警等部门应通过视听媒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交通运输相关信息,商业、旅游、卫生、教育等部门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行业受影响信息。

  (3)新闻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开展,具体按省、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4)一般突发灾情、险情,由属地镇街政府发布,并向市指挥部报备。较大突发灾情、险情,经市指挥部指挥长审批后,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发布。

  (5)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配合做好各类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的发布工作,以政府公开发布的内容为准。
       3.5恢复重建

  3.5.1制订规划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部署,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质灾害,由省、市、镇街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别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5.2征用补偿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5.3灾害保险

  市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镇街政府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突发地质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加灾害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不断完善灾害补偿保障机制。

  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4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各镇街和市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常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地质灾害的救援能力。

  市消防救援支队、驻中山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我市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抢险救灾、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等应急处置任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利用本市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单位充实应急力量,保证相对稳定和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对地质灾害监测、应急抢险等需要。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有条件的社区组织,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地质灾害抢险救援队伍,加强日常防灾减灾救灾培训和演练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市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4.2资金保障

  积极筹集资金,保障地质灾害灾区群众生活和恢复重建所需的资金。

  将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确保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部门应当按程序快速反应配合做好地质灾害经费拨付等保障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4.3物资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灾区所需生活救助物资、救援工程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各镇街及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各镇街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的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各镇街政府等成员单位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各自应急职责分工,加强应急物资的统筹规划、日常储备、监督管理和调拨分配等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4避难场所保障

  要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各镇街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教育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并做好管理和保障工作。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障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4.5基础设施保障

  4.5.1电力和能源保障

  电力供应部门要及时修复受损毁的电力系统和设施,保障灾区应急装备和应急通信基础设施的临时供电需求以及灾区电力供应。

  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油库、燃气管道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灾区居民基本生活和应急处置能源需求。
      4.5.2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相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通;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协调各相关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公用信息网运营企业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传播;广播电视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地质灾害信息。

  市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汇总各成员单位的通讯方式,并动态更新通讯录。
      4.5.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和各镇街政府等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责分工,调集满足应急工作需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投入抢险救援。
      4.5.4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灾害时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组织紧急动员和协调征用营运交通运输工具。根据灾害处置需求,市公安交警支队对灾害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

  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依职责牵头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进行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4.5.5治安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时,公安部门依据本部门应急预案维持灾害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集结警力,巡逻执勤,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社会治安稳定有序,阻止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4.6平台保障

  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险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灾害趋势研判快速反馈。
      4.7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建立和完善全市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组建卫生应急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监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护演练。

  发挥市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的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等能力,组织群众开展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4.8人员防护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灾害特点和自身应急工作职责,充分考虑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参与人员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和伤害类别,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防护机制,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安全。

  各镇街政府和各社区工作站应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机制,明确紧急疏散行动的各级责任人。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确保受灾害威胁的群众能及时有序疏散至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4.9技术支撑保障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积极鼓励和支持本市科研院校和企业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工程治理等方面的技术和研发;设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4.10气象服务保障

  根据应对地质灾害的需要,市气象局加强对极端天气和相关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为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提供气象服务和保障。
      4.11其他应急保障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其他相关应急保障工作。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交通、医疗、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1)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突发事件,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演练。

  (3)演习主要包括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及常见的险情和常用的查险、探险、抢险的方法,还需进行群众安全转移模拟演练。
      5.2宣教培训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避险意识、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镇街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1)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应急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抢险救灾骨干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结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2)调动驻中山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和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培训,市和地方有关部门给予支持与协作。

  (3)各镇街政府组织开展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识灾避险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4)教育部门将突发地质灾害、避险逃生等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
      5.3责任与奖惩

  对于在抢险救灾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瞒报、漏报、谎报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或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及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名词术语

  (1)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3)次生灾害是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生命线设施是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6)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6.2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2)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新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预案中的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按照各自的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各镇街、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6.3预案衔接

  本预案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各镇街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山市地震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中山减灾办〔2020〕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指挥部职责

  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指挥、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工作。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及省应急管理厅,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的有关决策部署;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监测;组织险情、灾情会商研判,以及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按要求报请省启动I级、Ⅱ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决定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市内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驻中山部队、武警、民兵和消防救援等队伍参与抢险救灾;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和救援信息上报,以及地质灾害舆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复产重建等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各镇街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救援机构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全市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指挥长批准。办公室主要职责:

  贯彻省、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现场指挥部职责

  市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和市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及应对情况;迅速了解、掌握情况,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指导事发地政府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分配救援任务,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协调事发地政府组织做好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工作;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协助事发地政府开展善后处理、灾后恢复生产、恢复重建工作等。

  四、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汇总灾情,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部署地质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前往灾区开展救援,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协调志愿者队伍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制订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拨救灾款物,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相关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后调查评估工作。

  市委宣传部:指导全市防灾减灾和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协调市属新闻媒体配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防御指引的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宣传和弘扬社会正气;指导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和应答口径,负责统筹协调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协助相关责任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工作;指导在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媒体上及时向公众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市委统战部、市委外办、市委台办:市委统战部、市委外办负责参与协调、督促、指导香港、澳门、海外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地质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香港、澳门、海外地区来中山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市委台办负责参与协调、督促、指导台湾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地质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台湾地区来中山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建立公安机关突发地质灾害处置机制,加强值班备勤,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灾害防御工作,提前做好警力预置;负责管理全市视频监控系统,提供视频监控实时图像共享,及时向市指挥部提供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及其他突发灾情信息;做好交通疏导,保障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车辆通行;灾害发生期间,做好灾区治安的巡查和维护工作,打击造谣传谣行为,防止违法犯罪事件发生;在应急响应期间,指导、协助车辆避险停放。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灾情、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建议;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Ⅳ级、Ⅲ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Ⅱ级及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会同市气象局和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发布;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和技术服务等工作;负责协调、落实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占用林地、林木砍伐、治理恢复等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与评价,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灾后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及时有效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承担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各镇街开展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评估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的损坏程度,指导处置受损建筑物的安全隐患;指导灾后重建工程建设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指导、督促水库、河道、堤防、涵闸、泵站、排水管网等管理单位巡查,重点监视堤围险段、病险水库等重要部位,及时提供工情信息,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工程出险时及时投入人力物力进行抢险;监控市属水务工程运行情况,组织、指导、督促各水务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防御措施,督促在建水务工程暂停作业,对施工设施做好防护后及时撤离;指导、督促各地完成水务工程的达标或修复、加固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部署消防救援队伍及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灾后重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配合市应急管理局确定市级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并根据市级救灾物资的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指导协调供电部门及时组织排查、抢修供电线路和设施,组织协调电力应急管理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督促管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场馆落实突发地质灾害防御措施;指导督促属地教育部门做好危险地区师生的转移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实施停(复)课;指导督促各类体育赛事停(复)办;指导督促学校、培训机构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指导督促体育场馆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组织、协调做好受损校舍、体育场馆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救援相关科研项目攻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及时组织排查、抢修通信线路、基站和设施,保障通信畅通;负责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三防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督促市本级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指导各镇街民政部门督促所属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相关机构落实突发地质灾害期间防御措施;指导各镇街民政部门督促相关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期间困难群众的安全防护;指导督促市本级救助管理机构,并指导各镇街民政部门督促所属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突发地质灾害期间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的安全防护;组织指导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的捐助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人员的应急安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进行审核、及时拨付,监督资金及时到位和使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技工院校开展校园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危及校舍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进行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协调灾区技校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组织开展学生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和抢修、抢险及灾后重建工作;协调各镇街交通运输部门、主要客运站运营单位、公交运营单位等在管辖站场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公告栏等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适时调整运营计划并及时向公众发布,组织妥善安置滞留旅客;协调应急运力,提供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以及灾民的道路运输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督促管辖范围内农用地、渔业水域等突发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整改;指导、督促、落实突发地质灾害农业、渔业防御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督促管辖范围内农业、渔业区域停止作业,及时组织人员撤离;指导、监督灾区灾后农业、渔业复产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灾后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和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市商务局:依职责配合应急管理、物资储备部门协调和指导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指导、监督监管范围内相关部门和企业落实防御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督促、指导监管范围内有关部门和企业实施危险区域游乐场所、星级饭店、景(区)点等的停业;督促指导管辖范围内景(区)点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限制旅游人员进入受灾地区和路段,督促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撤离工作,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灾后指导、督促监管范围内各景(区)点做好灾后恢复和安全隐患排查。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突发地质灾害防御措施;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灾区群众、抢险救灾人员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的卫生防疫工作,负责灾后传染病的防治监督。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协调所监管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和灾后复产、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市属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巡查,督促市属企业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

  市市场监管局:突发地质灾害期间,负责整顿、规范、协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价格稳定,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配合事发当地政府或社区督促各类市场主体做好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工作。

  市医保局:依职责参与组织、调配医疗卫生资源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与心理援助等工作。

  市金融局:负责为灾区重建提供金融政策支持;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指导。

  市城管和执法局:组织排查、整改管辖范围内的广告牌、市政公用设施等突发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组织清除清拆管辖范围内影响突发地质灾害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等;组织清除路面垃圾杂物,配合水务部门保障路面进水口进水通畅;负责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并组织因灾损毁市政公用设施的抢险修复;及时处理灾后生活废弃物。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协调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为市指挥部有关决策提供数据分析技术支持。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市及各镇街灾害性天气的监测情况、预报预警情况,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与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各成员单位、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门、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媒体、通信运营商,以及其他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和预发布信息;配合有关单位在气象显示屏等媒介播放预报、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团市委:组织青年志愿者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向社会公开募集灾区救助及灾后重建所需的物资、资金;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中山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对广播电视设施、设备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完善灾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电视网络,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地质灾害信息。

  中山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中山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中山海关、中山港海关:负责协调落实救灾人员、物资和装备应急通关手续。

  中山海事局:负责向辖区水域船舶播发突发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提醒船舶做好防范措施;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协助转移受灾群众;组织开展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武警中山支队:组织部署武警部队及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群众安全转移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中山银保监分局:负责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指导保险公司及时做好保险理赔事宜。

  广东电网中山供电局:负责保障权属范围内的线路、供电设施,重点做好党政机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医院、供水、供气、通信等民生保障部门的电力供应;组织开展权属范围内的电力线路、设备、设施突发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整改,及时切断危险区域电源,并在高压电塔、变电站附近设置警示标示;组织抢修权属范围内的受损电力线路、设施、设备、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及时向灾害影响范围内的用户发送突发地质灾害防御提醒信息,提醒用户做好用电设施的突发地质灾害防御措施。

  市三大通信运营商、中国铁塔中山分公司: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通信保障,重点做好党政机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民生保障部门的通信保障;及时向公众发送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负责做好通信线路、基站设施设备等的维护和修复工作;推进手机短信靶向发送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负责落实通讯铁塔(杆塔)、基站机房(机柜)、动力配套等设施设备的突发地质灾害防御措施,及时抢修受损设施设备。

  广东省中山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中心:负责技术支撑。

  五、镇街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负责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和公布实施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储备应急救灾物资及设备;组织建立健全辖区综合救援队伍、专业队伍和基层地质灾害抢修救灾队伍;组织开展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习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所辖应急力量对突发地质灾害实施初期处置,及时上报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及时组织人员实施紧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次生、衍生灾害,开展社会动员,防止险情、灾情扩大;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后,负责成立镇街地质灾害应急现场指挥所(以下简称应急指挥所),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及其处置情况的消息。


附件2

市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信息组、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控组、抢险救援组、卫生防疫组、交通治安组、后勤保障与群众安置组、舆情应对与宣传组、涉外及涉港澳台工作组、恢复重建组、专家组,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必要时,市指挥部可在险情灾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组织架构可参照上述分组进行组建。

  一、综合信息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城管和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中山银保监分局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分析灾害的影响程度并提供市指挥部作为决策参考;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损失评估,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质灾害的社会影响程度等;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控组

  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和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调集必要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密切监测险情灾情发展,做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指导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指导当地政府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群众;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灾害监测信息;加强江河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控,保障重大、重点监测设施运行安全。

  三、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中山军分区、武警中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指导开展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清理灾区现场,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投放工作。确有需要,按规定提请驻中山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四、卫生防疫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做好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五、交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司法局、市交警支队、武警中山支队、市交通运输局、中山海事局、中山航道事务中心、中山银保监分局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物资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协调运力,组织疏导交通,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疏导交通。

  六、后勤保障与群众安置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中山军分区、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和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中山供电局、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负责组织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和维护;组织调集抢险救援装备,保备,保障灾区抢险救灾应急物资供应。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因灾倒塌房屋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措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协调办理国内、国际捐赠和援助事务。

  七、舆情应对与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地质灾害灾情和抢险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及时平息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谣传、误传,做好舆情监控和引导。

  八、涉外及涉港澳台工作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统战部、市委外办、市委台办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负责协调、督促、指导海外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地质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海外、港澳台地区来我市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负责协调落实海外、港澳台地区参与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的通关手续。

  九、恢复重建组

  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和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指导灾区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十、专家组

  市指挥部根据灾情险情需要,在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组成市专家组,指导开展灾情险情评估,分析地质灾害变化趋势,并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附件3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地质灾害(I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二、重大地质灾害(II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三、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短时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四、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附件4

中山市地质灾害概况


  中山市地质灾害以滑坡、崩塌以及地面沉降为主,突生性地质灾害占灾害总数80%以上。大部分地质灾害点稳定性较差,且位于房前屋后,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要威胁。加上强降雨等极端天气频发,人类工程建设活动增加,每年还会新增一批地质灾害隐患点,中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重道远。

  一、自然地理概述。

  (一)中山地区地质环境条件较脆弱。全市低山丘陵台地面积约430km2,约占规划面积的24%,为地质灾害多发频发区域;平原面积约1220km2,约占规划面积的68%,广布淤泥类软土,最大厚度达78.30m(中山火炬开发区横门水道),是地面沉降的重灾区。在极端天气和不合理人类工程活动的影响下,风化剥蚀残丘地区极易诱发地质灾害。随着自然和人为因素的不断影响及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的不断深入,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还会不断地产生和发现。

  (二)极端天气引发地质灾害呈上升趋势。根据气象部门对未来气候趋势的分析,“十四五”期间,我省我市极端强降雨天气增多,极端性、异常性天气等自然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概率进一步增加。

  (三)建设工程活动加大地质灾害发育程度。“十四五”期间,全市将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城镇建设、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坡地开发利用、旧城改造及大规模的工业建设等工程活动不断向山坡地带转移,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加剧,人为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增大;低等级公路沿线,特别是通村公路遗留边坡地质灾害隐患较多;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推进,三角洲平原和滩涂地带的开发利用力度不断加大,建设规模不断发展,软土地基引发的地面沉降的范围和程度亦不断增大。

  二、登记在册地质灾害。

  我市属地质灾害多发区,根据新一轮的地质灾害调查资料,全市(登记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128处(含已治理)。按已发/潜在灾种来分,崩塌49处、滑坡38处、泥石流1处、不稳定斜坡34处、地面沉降6处;按规模分,大型2处、中型37处、小型89处,其中滑坡、崩塌及泥石流以浅层为主;按险(灾)情等级划分,大型2处,中型62处,小型64处。

  (一)崩塌。主要分布于公路沿线和切坡建房陡坡地段,以岩质和土质崩塌为主,其次为混合质崩塌;切坡修路、建房等人类工程活动和强降雨是最直接的引发原因;其中中型规模6处,小型规模43处。

  (二)滑坡。主要分布于神湾镇、三角镇和火炬开发区等丘陵缓坡人工削坡地段,其中大型规模1处,中型规模16处,小型规模21处;以浅层土质和混合质滑坡为主,岩质较少,人为削坡和强降雨是引发滑坡的主要因素。

  (三)泥石流。区内发育的1处泥石流位于中山市天键电声有限公司厂房后侧沟谷地带(属南朗街道管辖),中型规模,为浅层岩土质泥石流,沟谷地形和强降雨是引发泥石流的主要因素。

  (四)地面沉降。地面沉降是我市分布面积最广的一个灾种,主要分布于北部横栏、港口等镇及南部的坦洲、三乡、神湾镇等三角洲平原工程建设区域,其中规模中型2处,小型4处。主要是厚层欠固结软土固结和温泉影响区孔隙水压力下降引起地面下沉,根据野外调查资料,地面沉降的最大下沉量达1.5m。其对建设工程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周边地面下沉,主体建筑脱裂,基础外露,道路起伏,引桥部位桥头跳车,防护设施安全高程下降等。

  (五)不稳定斜坡。不稳定斜坡,是指一些坡度较陡,坡面植物大多遭受破坏、水土流失严重、基本未作护坡或只作简单护坡措施,在人为活动、降雨、地震等外动力作用下发生崩塌、滑坡或泥石流灾害可能性大的斜坡。这类斜坡往往比已发生崩塌、滑坡的斜坡更具危险性,随时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不稳定斜坡主要分布于山坡坡脚人类工程活动强烈地段,为建房或修路人工削坡形成,全市各镇(区)广泛分布,其中大型规模1处,中型规模12处,小型规模21处。

  根据统计分析,地质灾害的发生与强降雨密切相关,在时间上,约85%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在4-10月份。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完成工程整治、应急排险和搬迁隐患点共59处。其中已完成竣工验收44处,已完成避险搬迁2处,完成排危除险13处,正在施工21处。

  

中山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 市指挥部办公室

  2.1.2 市指挥部工作组

  2.1.3 现场指挥部

  2.2 地方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2.1 镇街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

  2.2.2 其他抗震救灾应急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报告

  3.1.2 预测预报

  3.1.3 预防行动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先期处置

  3.2.3 震区监测

  3.2.4 响应启动

  3.2.5 现场处置

  3.2.6 社会动员

  3.2.7 区域合作

  3.2.8 响应级别、类别转变及响应终止

  3.3 信息发布

  3.4 恢复重建

  3.4.1 制订规划

  3.4.2 征用补偿

  3.4.3 灾害保险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避难场所保障

  4.5 基础设施保障

  4.6 平台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2 预案管理

  6.3 预案衔接

  6.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指导思想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防震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为全面推进中山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发布,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012年8月28日修订)

  (5)《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6)《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17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7)《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5年7月3日修订)

  (8)《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粤办函〔2020〕320号)

  (9)《中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中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2017年6月22日发布)

  (10)《中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府办〔2011〕86号)

  (11)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以及其他行政区域发生的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坚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指挥、统分结合。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上下联动,反应灵敏,统分结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市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镇街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4)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驻中山部队、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5)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科学决策,依靠先进装备和先进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地震灾害的科学处置水平。

  (6)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立足防大震、抗大灾、抢大险,实行关口前移。注重平时防范和减轻灾害风险,注重发挥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重心下移、保障下放、力量下沉,将更多的资源、力量、资金集中到灾前预防上来,增强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准备的针对性、有效性。
      2组织体系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中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市指挥部工作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中山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

  成员:中山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外办,市委台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金融局,市城管和执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气象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中山广播电视台,中山海关、中山港海关,中山海事局,武警中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山银保监分局,广东电网中山供电局,中国电信中山分公司,中国移动广东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国联通中山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广东省中山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2.1.1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和市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1.2市指挥部工作组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信息组、监测调查组、抢险救援组、卫生防疫组、交通治安组、后勤保障与群众安置组、舆情应对与宣传组、涉外及涉港澳台工作组、恢复重建组、专家组等10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1.3现场指挥部

  市指挥部根据险情和灾情需要,成立市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或由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2镇街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地震灾害或出现地震灾害险情时,相关镇街政府可以参照市指挥部设立相应的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所(以下简称“应急指挥所”),镇街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所长。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报

  3.1.1监测报告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配合省地震局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并进行震情跟踪。
       3.1.2预测预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收集、管理全市地震观测数据,根据应急管理部、中国地震局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省地震趋势会商会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市政府根据预测意见决定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3.1.3预防行动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展地震预警工作;加强城市震害预测和活断层探测成果运用,科学选址,合理规划,提高城市防震减灾能力;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开展防震减灾宣传科普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各自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市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建立相关制度,明确分工,组织演练,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2)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震情变化;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震情发展、建筑物抗震能力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及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3.2.1.1 地震灾害信息报送

  (1)震情速报:发现地震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镇街政府和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市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当我市发生3.0级及以上(或同等影响)的地震时,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地震灾害灾情和险情报送工作。与此同时,收集震情资料并进行分析处理,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及时续报。

  (2)灾情速报:启动应急响应后,各镇街和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灾情报告市指挥部;教育体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通信、电力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单位要将相关灾情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迅速开展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公安、应急等相关部门负责收集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等情况,向市指挥部报告。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建(构)筑物损毁、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3.2.1.2 信息报送要求

  (1)地震灾害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其他地区时,市指挥部立即报告市政府,并通知相关区域政府;必要时提请市政府进行沟通与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外其他地区发生灾害对本市产生较大影响的,市指挥部应主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2)信息报送和处理要快速、准确,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可以越级上报,之后以书面形式按程序及时补报和续报。

  (3)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

  ①首次报告指确认险情或灾情已经发生,在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上级报告。

  ②续报指在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对报告事件的补充报告。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4)发现地震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当地的镇街政府、应急部门报告灾情险情。接到报告的部门迅速按照相关规定上报。

  (5)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发地的镇街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向辖区政府和市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发地的镇街政府应立即向市政府及市指挥部报告。

  (7)发生重、特大地震灾害,事发地的镇街政府应立即向市政府及市指挥部报告。

  (8)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村民小组在向镇街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报告。经分析研判认为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敏感信息、预警信息,按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执行。

  (9)因报送信息不准确或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造成工作失误和重大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0)当地震灾害造成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伤亡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并协助处置。
       3.2.2先期处置

  灾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向事发地的镇街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对于初步判断为较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
       3.2.3震区监测

  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数据分析工作队伍,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相关数据进行收集,并上报省地震局;加密震区监测网,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次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市水务局组织水情、汛情监测。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3.2.4响应启动

  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本市区域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或者本市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1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在国务院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委、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及市委、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镇街。

  (2)Ⅱ级响应

  本市区域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本市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指挥部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灾情信息。市政府分管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委、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及市委、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镇街。

  (3)Ⅲ级响应

  本市区域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或者本市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市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分析研判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指挥长到市指挥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报告灾情信息。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委、省政府、省有关部门以及市委、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镇街。

  (4)Ⅳ级响应

  本市区域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或者本市地震灾区内累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在市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镇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由市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镇街人民政府或者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根据地震灾害影响情况,按照本行政区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向市指挥部报告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情况。当地的应急响应级别,不得低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其他特殊地区发生地震灾害,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3.2.5现场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区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措施,组织协调当地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救援、地震、建筑、市政和专业志愿者队伍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

  配合省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形势进行研判。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周边江河、湖泊、水库、垃圾填埋场、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山体、高大建(构)筑物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非煤矿山、尾矿库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7)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化解、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3.2.6社会动员

  灾区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2.7区域合作

  (1)市应急管理局要加强与相关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区域合作与交流。

  (2)请求相邻城市或地区支援时,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会商研判和征询意见,根据会商研判和征询意见结果,提出我市对地震趋势的研判意见,以及我市请求支援的有关请示,市指挥部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根据市委、市政府批示要求,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落实相关工作。

  (3)其他地区发生地震灾害,需要本市支援时,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联合市应急管理局等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联络员和地震专家,连线震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开展会商研判和征询意见,根据会商研判和征询意见结果,提出我市支援受灾地区有关请示,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根据市委、市政府批示要求,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落实相关救援措施。
       3.2.8响应级别、类别转变及响应终止

  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地质、气象、水文及地震灾害态势变化发展,应急指挥机构可按程序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转换应急响应类别。新的级别或类别发布后,原应急响应级别或类别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或类别,依据新的级别或类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或新的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单位向社会发布相关消息。

  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单位向社会发布相关消息。
3.3信息发布

  建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分级响应权限做好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发布工作要确保做到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1)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核实本行业(系统)内受影响情况等,按规定向市指挥部报告;各镇街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所统计、核实本镇街灾情及受影响情况等,按规定向市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统一汇总、审核全市地震灾害信息,按规定上报并适时向社会发布。

  (2)灾害发生期间,交通运输和公安交警等部门应通过视听媒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交通运输相关信息,商业、旅游、卫生、教育等部门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行业受影响信息。

  (3)新闻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开展,具体按省、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4)一般突发灾情、险情,由属地镇街政府发布,并向市指挥部报备。较大突发灾情、险情,经市指挥部指挥长审批后,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发布。

  (5)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配合做好各类地震灾害信息的发布工作,以政府公开发布的内容为准。
       3.4恢复重建

  3.4.1制订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由省、市、镇街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别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4.2征用补偿

  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实施应急征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毁损、灭失的,要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4.3灾害保险

  市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镇街政府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加灾害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不断完善灾害补偿保障机制。

  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4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各镇街和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地震灾害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经常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救援救助能力。

  通信、广播电视、交通、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镇街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社区组织,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防灾救灾培训和演练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4.2资金保障

  将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确保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为应对地震灾害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4.3物资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配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镇街及市人民政府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的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地震灾害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4避难场所保障

  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障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4.5基础设施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协调组织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负责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广电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地震信息。

  发展改革和电力部门要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及时修复所辖区域受损毁的电网及供电设备,保障所辖灾区应急处置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燃气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城管和执法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供水排水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能源监管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油库、油气管道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灾区居民基本生活和应急处置能源需求。

  公安、交通运输、海事、铁路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4.6平台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要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1)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突发事件,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地震灾害抢险演练。

  (3)演习主要包括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及常见的险情和常用的查险、探险、抢险的方法,还需进行群众安全转移模拟演练。
       5.2宣教培训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地震灾害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避险意识、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1)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应急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抢险救灾骨干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结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2)调动驻中山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和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培训,市和地方有关部门给予支持与协作。

  (3)各镇街政府应组织开展本辖区抗震救灾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识灾避险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4)教育部门将地震灾害、避险逃生等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
       5.3责任与奖惩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抗震救灾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对于在抢险救灾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瞒报、漏报、谎报地震灾害灾情和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以及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附则

  6.1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3)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地震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4)生命线工程设施是指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5)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以及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6.2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2)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新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预案中的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按照各自的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督促镇街、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6.3预案衔接

  本预案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各镇街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山市地震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中山减灾办〔2020〕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在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指挥、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的抗震救灾应急指挥工作。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地震趋势、震情、灾情会商研判;部署指导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协调中山军分区、武警、民兵、预备役等人员参与抢险救灾;组织指导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研究解决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方面的问题;完成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区现场指挥机构。

  二、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现场指挥部职责

  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和市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及应对情况;迅速了解、掌握情况,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指导事发地政府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分配救援任务,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协调事发地政府组织做好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工作;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协助事发地政府开展善后处理、灾后恢复生产、恢复重建工作等。

  四、镇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负责建立健全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辖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和公布实施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储备应急救灾物资及设备;组织建立健全辖区综合救援队伍、专业队伍和基层地震灾害抢修救灾队伍;组织开展辖区内抗震救灾应急演习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所辖应急力量对地震灾害实施初期处置,及时上报地震灾害信息,及时组织人员实施紧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次生、衍生灾害,开展社会动员,防止险情、灾情扩大;启动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后,负责成立镇街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所,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地震灾害及其处置情况的消息。

  五、成员单位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市抗震救灾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确保抗震救灾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汇总灾情,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部署专业地震灾害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救援,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协调志愿者队伍协助应急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地震灾情信息;组织制订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相关部门调拨帐篷、衣被、食品等生活必需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组织对灾区工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市委宣传部:指导全市防灾减灾和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协调市属新闻媒体配合做好地震灾害预警信息、防御指引的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宣传和弘扬社会正气;指导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和应答口径,负责统筹协调重大地震灾害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协助相关责任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工作;指导在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媒体上及时向公众发布地震灾害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市委统战部、市委外办、市委台办:市委统战部、市委外办负责参与协调、督促、指导香港、澳门、海外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香港、澳门、海外地区来中山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市委台办负责参与协调、督促、指导台湾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台湾地区来中山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建立公安机关地震灾害处置机制,加强值班备勤,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灾害防御工作,提前做好警力预置;负责管理全市视频监控系统,提供视频监控实时图像共享,及时向市指挥部提供地震灾害信息及其他突发灾情信息;做好交通疏导,保障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车辆通行;灾害发生期间,做好灾区治安的巡查和维护工作,打击造谣传谣行为,防止违法犯罪事件发生;在应急响应期间,指导、协助车辆避险停放。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灾情、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建议;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与市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和技术服务等工作;负责协调、落实地震及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占用林地、林木砍伐、治理恢复等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组织开展灾后环境影响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有效处置环境污染事故;承担因地震灾害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联络镇街防震减灾助理员,收集汇总震情;开展震区地震监测及趋势分析,根据地震灾害影响情况,按照本行政区地震应急预案要求,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成立地震灾害应急专家组,协助开展地震紧急救援、灾害调查及损失评估工作;组织排查、整改管辖范围内地震安全隐患,指导镇街主管单位落实在建工地、物业小区、地下空间、老旧房屋、低洼易涝区域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做好灾后重建工程管理、重大地震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水情、汛情监测,指导地震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指导、督促水库、河道、堤防、涵闸、泵站、排水管网等管理单位巡查,重点监视堤围险段、病险水库等重要部位,及时提供工情信息,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工程出险时及时投入人力物力进行抢险;监控市属水务工程运行情况,组织、指导、督促各水务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防御措施,督促在建水务工程暂停作业,对施工设施做好防护后及时撤离;指导、督促各地完成水务工程的达标或修复、加固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部署消防救援队伍及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灾后重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配合市应急管理局确定市级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并根据市级救灾物资的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指导协调供电部门及时组织排查、抢修供电线路和设施,组织协调电力应急管理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督促管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场馆落实地震灾害防御措施;指导督促属地教育部门做好危险地区师生的转移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实施停(复)课;指导督促各类体育赛事停(复)办;指导督促学校、培训机构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指导督促体育场馆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组织、协调做好受损校舍、体育场馆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及时组织排查、抢修通信线路、基站和设施,保障通信畅通;负责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三防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

  市科技局:支持科研力量开展地震预测、预报、预警和地震应急救援相关科研项目攻关。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督促市本级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并指导各镇街民政部门督促所属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相关机构落实地震灾害期间防御措施及人员安全防护工作;指导各镇街民政部门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地震灾害期间困难群众的安全防护;组织指导开展地震灾害的捐助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人员的应急安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地震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进行审核、及时拨付,监督资金及时到位和使用。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地震灾害的险情排查和抢修、抢险及灾后重建工作;协调各镇街交通运输部门、主要客运站运营单位、公交运营单位等在管辖站场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公告栏等发布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适时调整运营计划并及时向公众发布,组织妥善安置滞留旅客;协调应急运力,提供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以及灾民的道路运输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督促管辖范围内农用地、渔业水域等地震灾害隐患排查和整改;指导、督促、落实地震灾害农业、渔业防御措施;指导、督促、核查渔船归港和渔排人员上岸避险,协助做好渔排人员安全转移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督促管辖范围内农业、渔业区域停止作业,及时组织人员撤离;指导、监督灾区灾后农业、渔业复产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灾后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和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市商务局:依职责配合应急管理、物资储备部门协调和指导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指导、监督监管范围内相关部门和企业落实防御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督促、指导监管范围内有关部门和企业实施危险区域游乐场所、星级饭店、景(区)点等的停业;督促指导管辖范围内景(区)点开展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限制旅游人员进入受灾地区和路段,督促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撤离工作,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灾后指导、督促监管范围内各景(区)点做好灾后恢复和安全隐患排查。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地震灾害防御措施;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灾区群众、抢险救灾人员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的卫生防疫工作,负责灾后传染病的防治监督。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协调所监管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和灾后复产、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市属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巡查,督促市属企业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

  市市场监管局:地震灾害期间,负责整顿、规范、协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价格稳定,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配合事发当地政府或社区督促各类市场主体做好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工作。

  市医保局:依职责参与组织、调配医疗卫生资源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与心理援助等工作。

  市金融局:引导金融机构对灾区重建提供金融支持。

  市城管和执法局:组织排查、整改管辖范围内的广告牌、市政公用设施等地震灾害安全隐患;组织清除清拆管辖范围内影响地震灾害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等;组织清除路面垃圾杂物,保障路面进水口进水通畅;负责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并组织因灾损毁市政公用设施的抢险修复;及时处理灾后生活废弃物。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协调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统筹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工作,为市指挥部有关决策提供数据分析技术支持。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市及各镇街灾害性天气的监测情况、预报预警情况,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地震灾害应急防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负责提供地震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地震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负责提供地震期间我市抗震救灾所需的气象资料;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各成员单位、各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门、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媒体、通信运营商,以及其他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和预发布信息;配合有关单位在气象显示屏等媒介播放预报、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团市委:组织青年志愿者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向社会公开募集救灾救助及灾后恢复重建所需的物资、资金;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中山广播电视台:负责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地震灾害信息。

  中山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中山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中山海关、中山港海关:负责协调落实救灾人员、物资和装备应急通关手续。

  中山海事局:负责向辖区水域船舶播发地震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提醒船舶做好防范措施;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协助转移受灾群众;组织开展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武警中山支队:组织部署武警部队及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群众安全转移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中山银保监分局:负责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指导保险公司及时做好保险理赔事宜。

  广东电网中山供电局:负责保障权属范围内的线路、供电设施,重点做好党政机关、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和医院、供水、供气、通信等民生保障部门的电力供应;组织开展权属范围内的电力线路、设备、设施地震灾害隐患排查和整改,及时切断危险区域电源,并在高压电塔、变电站附近设置警示标示;组织抢修权属范围内的受损电力线路、设施、设备、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及时向灾害影响范围内的用户发送地震灾害防御提醒信息,提醒用户做好用电设施的地震灾害防御措施。

  市三大通信运营商、中国铁塔中山分公司: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通信保障,重点做好党政机关、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和民生保障部门的通信保障;及时向公众发送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负责做好通信线路、基站设施设备等的维护和修复工作;推进手机短信靶向发送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负责落实通讯铁塔(杆塔)、基站机房(机柜)、动力配套等设施设备的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及时抢修受损设施设备。

  广东省中山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中心:负责技术支撑。

  
附件2

市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信息组、监测调查组、抢险救援组、卫生防疫组、交通治安组、后勤保障与群众安置组、舆情应对与宣传组、涉外及涉港澳台工作组、恢复重建组、专家组,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一、综合信息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中山银保监分局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搜集灾区及社会相关信息,为市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及时汇总、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及动态信息。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文件草拟、会议组织以及市指挥部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开展灾害损失评估,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震灾害的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建筑物受损程度等,及时发布灾害信息,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

  二、监测调查组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水务局等参加。负责加强震情监视,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提供灾区气象信息;预测海域地震对我市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发布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负责加强气候、水文、水质、土壤等监测,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监测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震引发的各类地质灾害,消除安全隐患。

  三、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中山军分区、武警中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通讯公司等参加。负责组织救援队伍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负责协调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的后勤保障,负责清理灾区现场,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市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四、卫生防疫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等参加。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心理援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五、交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司法局、市金融局、中山银保监分局、武警中山支队、中山海事局等参加。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和对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组织、协调、处置灾区金融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开展抢险救灾运输工作;协调运力,疏导交通,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六、后勤保障与群众安置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等参加。准备好抢险救灾物资及调运、储存和发放;选定灾民的临时安置点;组织受灾人员撤离现场及到临时安置点;负责抢险救灾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障抢险救灾场所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确保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因灾倒塌房屋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协调办理接收国内以及国际捐赠和救助有关事务。

  七、舆情应对与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单位参加。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下,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利用新媒体加强震情舆情应对,做好科普宣传,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八、涉外及涉港澳台工作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统战部、市委外办、市委台办参加。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协调、安排外宾、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来中山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

  九、恢复重建组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城管和执法局、市金融局、市红十字会、通讯公司、中山供电局等参加。参与指导灾区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保救灾资金、物资以及有关设施设备的保障落实;负责交通设施,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抢修维护工作;组织调集抢险装备和物资;组织协调编制灾害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各部门分工负责研究相关领域灾后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十、专家组

  市指挥部根据地震灾情险情需要,从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指导地震灾情险情评估,分析地震发展趋势,并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附件3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

  (一)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广东省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二)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二、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一)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二)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三、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一)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二)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四、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一)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二)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国家或广东省对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4

中山市地震灾害概况


  中山市位于我国东南沿海地震带中段,地质构造发育,境内断裂纵横,主要包括北东向构造、北北东向构造、北西向和东西向构造四组,形成网格状,部分尚属高中等程度乱动状态,形成了以断块差异升降为特点的新构造运动。

  中山位于地震带的边缘地区,全境峰值加速度0.10g,地震烈度Ⅶ度。1322年,元代,香山县第一次记录了地震,接着明代有九次地震记录。从1905年到2005年这百年期间,中山历史上共发生过8次地震。从历史记录来看,位于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中山,地震震级普遍较低,3级以下的地震占75%。其中,1936年4月23日小榄发生的5级地震震级最高,1984年11月4日发生的1.2级地震震级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