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市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市场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七部委办《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2001〕17号)以及《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30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对我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案。
二、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组成在市政府领导下,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市府办、纠风办、监察局、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经贸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1名领导组成。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兼任委员会主任,监察局副局长(市纠风办主任)兼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应指定相关科室1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对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监督工作。
三、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方针、政策及相关规定,结合中山实际,制定有关规范性措施。
(二)审定中山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计划、方案。
(三)审定并督促落实《中山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廉政准入规定》和《中山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廉政责任书》。
(四)明确招标过程中各监督部门的工作职责,督促各参与监督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促进招标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五)负责召集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对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有关监督工作进行讨论、决策。
(六)规范并监督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及药品、医疗器械(耗材)交易过程中的各项活动。
四、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监察机关和纠风机构: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办法,并协调监督管理;受理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检举和控告;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中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其不作为、违规行政和执法、包庇纵容和参与违法活动,违规干预或参与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过程、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以及贪污、受贿等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行为进行监督,依照《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依照《招标投标法》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组织协调并监督集中招标采购的各有关具体工作:组织成立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制定市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及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和纪律守则。拟制市医疗机构选择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方案。拟制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计划和实施办法。拟制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廉政准入规定和廉政责任书。及时发现并处理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须提交市监督管理委员会讨论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报委员会领导审批。
(三)价格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有关当事人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并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四)经济贸易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投标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照《招标投标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参加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生产和批发企业进行监督,并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行为进行查处;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依照《招标投标法》和《代理机构监督办法》,对药品、医疗器械(耗材)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通过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所签合同的行政监管。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药品管理法》、《合同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购销双方的合同欺诈及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七)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的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部门有关工作职责,重点监督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招标采购情况,并敦促医保经办机构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标药品情况的监管,以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作。
(九)市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有组成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监督职责,提出具体、操作性强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切实提高监督工作成效。
(十)监督管理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拟办会议纪要、传达领导指示、文件资料传递和归档工作。
五、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每年召开一次审定选择中介机构工作方案、廉政准入规定和廉政责任书会议,工作方案、廉政准入规定和廉政责任书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不定期召开审定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计划和实施办法会议,计划和实施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
(二)每年对参与集中招标采购的各医疗机构执行中标药品、医疗器械(耗材)质量以及中标的经营企业服务、履约情况等组织一次检查。
(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听取市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我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年度集中招标采购情况总结报告,各成员单位汇报监督工作情况;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研究解决办法,完善监管措施。
(四)市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监督过程中如遇有重大问题、紧急情况,须经监督管理委员会讨论解决的,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随时召集各成员召开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
(五)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必须参加,有特殊情况请假的须经委员会主任批准。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邀请市检察院1名分管领导和1名科室负责人列席。每次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由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整理会议纪要,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批后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各成员单位和市检察院。
六、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和各成员单位指定的相关科室1名负责人,参加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开标会议,并对此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有关职能部门依据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同时,要视其情节及时给予批评、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报市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能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如拒绝按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情况和说明,或提供虚假资料、情况和说明,甚至转移、纂改、毁灭证据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处理。
(三)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恪守诚信,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市卫生行政部门须对参加投标代理机构和供销单位,依据廉政准入规定进行审查、筛选;凡在我市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中中标的代理机构和供销单位,在签订代理合同和供销合同前,须分别与市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主任、采购单位法人代表签订廉政责任书。廉政责任书报监督委员会备案,代理招标合同和供销合同交市工商局审查、备案。医疗机构人员违反责任承诺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代理机构或营销单位违反责任承诺的,按责任书明确的处罚条款处理。
(四)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招投标采购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市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由委员会主任负全部领导责任,副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委员负履行组成单位监督管理职能的责任。各组成单位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有失、渎职等问题的,按照有关规章追究责任。
对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集中议价采购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方案执行。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