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十日
中山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2006-20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广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制定“十一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背景
(一)“十五”期间我市老龄事业发展情况。
“十五”期间,各镇区、市老龄委各成员单位努力贯彻实施《中山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取得了可喜成绩。一是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稳步推进。截止2005年底,全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数达85.3万人,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44.6亿元,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838元,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100%;老年人生活得到基本保障,2005年有2.3万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其中特困老年人约5000人;医疗卫生部门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十五”期间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约350万元;全市有22个镇区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加合作医疗人数达94.5万人,覆盖率达 95.2%。二是老年福利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成效显著。我市现有福利院1间,敬老院28所,民办社会福利机构1家,老年福利设施总建筑面积达9.2万平方米,投资约1.4亿元,建有床位1685个。2005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我市农村敬老院建设的议案,提出我市在未来2—3年投入4470万元,扩建改造农村敬老院,计划建筑面积3.9万平方米,增加719张床位。“十五”期间,我市城乡“三无”、“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得到进一步落实,市、镇、村三级投入7450多万元资金,在全市创建了136个“星光老年之家”、346个老年人活动中心(室、站),老年人服务设施基本覆盖全市各村(居)委会。
(二)“十一五”期间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及影响。
按照国际标准,我国早在1999年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目前已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到2004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43亿人,占总人口的11%。据预测,201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1.74亿人,约占总人口的12.8%;2020年将达到2.48亿人,约占总人口的17.2%。2020年,我国总人口将比2005年净增1.33亿人,老年人口净增1.05亿人,平均每年增加660多万人。而我市人口年龄结构早在1990年就提前进入老龄化城市行列。对比全国情况,我市提前9年进入老龄化阶段。我市现有60岁以上老年人17.01万人,占总人口12.72%。据预测,到2015年,我市老年人口将达29.58万人,约占总人口的18.3%。我市老年人口将以每年3.5%的速度增长,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人将以每年5.4%的速度增长;90岁以上高寿老年人的增长速度超过7%,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非常严峻。
日益加剧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将对中山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一定影响。一是加重劳动适龄人口总抚养负担。高龄老年人抚养将成为老年人抚养问题中的“重中之重”,而且,我市农村老年人口总量远高于城市,也将加重农村劳动人口的抚养负担。二是加大社会及社区服务需求。老年群体日益庞大,使得老年人对社会和社区服务的需求增大,尤其是高龄老人对生活照料、日常保健、疾病护理等特殊需求加大。三是老年抚养负担加重,对单一家庭养老模式造成冲击,有老年人的家庭比例及家庭中老年人比例的上升,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四是对劳动就业产生影响。再就业可能成为低龄健康老年人口自我养老的主要途径之一,老年人与青壮年劳动力的就业竞争,对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消极影响。五是对消费市场需求产生影响。老年人口增加有效促进老年消费市场规模的形成和扩大,同时,女性和农村老年人口比重的上升又将削弱老年人口的整体消费能力。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各种影响,迫切要求对社会资源配置作出相应调整。
(三)“十一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条件。
“十一五”期间,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挑战与机遇并存,机遇大于挑战,具有广阔发展前景。一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影响的日益加深,各级对发展老龄事业重要意义的认识也不断提高。特别是各级党委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必将更加重视老龄工作及解决老年人问题,老龄事业的发展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二是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取得可喜成就,为加快发展老龄事业奠定了坚实基础。“十五”期末,我市经济总量稳居全省第5位,2005年全市生产总值达817.6亿元,比增15.2%;市级财政收入54.26亿元,比增27.28%;城乡居民储蓄存款725.06亿元。“十一五”期间,随着政府财力增强,各级政府将不断加大对老龄事业投入,老年社会保障水平将有较大提高,老年福利设施和老年文化体育设施也将有较大增长。三是“十五”期间我市老龄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为今后5年老龄事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到“十五”期末,全市老年社会保障水平、老年优待水平、老年社会福利设施和老年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水平等均居全省前列。
二、“十一五”期间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从我市实际出发,制定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努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和服务需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构建和谐中山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十一五”期间,全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坚持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坚持用法律和道德力量,营造发展老龄事业的社会环境;推动全市老龄事业上新台阶。
(三)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龄事业经费投入和自然增长机制;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建立适应我市人口老龄化形势的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立以老年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为老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老年政策法规体系;努力提高老年人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质量;积极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六个老有”目标。
(四)主要任务。
1、老年社会保障。
老年人社会保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社区服务、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扩大老年社会保障覆盖面,构筑社会保障安全网,逐步建立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
(1)养老保障。要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使养老保险覆盖全市城镇及各类从业人员,初步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地方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在农村,要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发展的原则,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险,力争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达100%,变“养儿防老”为“社会养老”。要鼓励农村股份分红制度、养老互助金等补充形式,发展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障。要鼓励企业开展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需求。要引导老年人转变传统养老观念,鼓励老年人积极参加养老储蓄,倡导个人储蓄养老。
(2)医疗保障。要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农村合作医疗逐步过渡到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尤其是老年人的基本医疗,减轻其因病所造成的经济负担。力争到2010年,我市城乡老年人人均有一份医疗保险。要将符合医保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在城市社区建立起基本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包括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老人家庭病床上门服务等。
(3)社会救助。要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要完善“五保”供养机制,把符合“五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五保”,切实保障“五保”户生活水平达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使人均月供养标准达到320元以上;要建立特困老年人的社会救助制度,设立以市、镇老龄部门为单位的特困老年人救助基金,向因不可抗力或突发情况而致困的老年人提供临时性经济困难资助;要积极推进慈善事业发展,让全社会都来关心老年人。
2、基础设施建设。
以满足老年人生活、娱乐、健身需要为目的,以镇区、村居为重点,加强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条件。
(1)老年福利服务设施。
在镇区,新建或改扩建建筑面积至少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镇区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使其达到镇区总数的80%以上;在城区,新建或改造建筑面积至少1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为老”服务站点,使其达到社区总数的85%左右;在农村,新建或改造建筑面积至少200平方米以上的行政村“为老”服务中心,使其达到行政村总数的85%左右。充分利用城市基层医疗机构的现有资源,开展养老服务,逐步形成养老服务网络。同时,开展针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半自理老年人为对象的“爱心护理工程”试点及示范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尝试建设“爱心护理院”。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养老护理机构床位数力争达到老年人总数的12‰。
(2)公共服务设施。
公园、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室等文化娱乐场所增加面向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并免费或优惠对老年人开放。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及现实需要,要建设有一定规模、设施完备、功能齐全、能起示范作用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院、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各社区(村)要建设相配套的老年人活动站(室)或“星光老年之家”,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有条件的各级老干部活动中心和敬老院等场所,要向社会老年人开放。
(3)住房和生活环境建设。
制定和完善各类老年设施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在城区旧区改建或新区开发建设中,要配套建设公益性的社区活动场所。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场所应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率达到100%。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要制定改造计划,增补无障碍设施。2010年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改造率达到60%。
3、养老服务业。
(1)加快构建养老服务体系。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有兴趣、有经验的海外慈善机构、公益团体、企业家参与我市的老年人社会工作的发展。
(2)重视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为老服务中介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加强岗位培训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养老服务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加快培养为老服务业所需的各类人才,特别要加快培养急需的养老服务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有计划地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老年学、老年心理和护理服务专业,拓宽人才培养途径。要充分利用现有中等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培养大批老年专业护理人员。有条件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也要适应市场需求,培训老年家庭服务人员,加强岗位职业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建立为老服务人才信息库和服务对象信息库,使养老服务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服务质量不断提高。老龄委办公室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为老服务质量的监督。
(3)拓展养老服务项目。依托社区服务设施,采取上门服务、定点服务等形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家政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文化学习、体育健身、娱乐休闲等综合性服务,支持家庭养老和老年人居家养老。有条件的社区要为独居高龄老年人安装“平安钟”,并提供紧急援助服务。各镇区要不断拓展养老服务项目,满足家庭养老和居家养老需要。
4、老年人权益保障。
(1)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积极协调各级人大和有关部门,适时对老年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的检查,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案件。
(2)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研究制定我市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意见。按照省老年政策法规,修改和完善中山市老年人优待政策,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优待标准,增加优待项目。重视和解决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过程中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3)初步建立老年法律服务与援助体系。“十一五”期间,政府安排适当资金用于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组织建设,鼓励社会各界志愿捐款用于老年法律援助。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建立的法律服务机构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
(4)认真做好老年维权工作。各级司法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比较突出的要及时回访,对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老年人酌情减免。各级公安部门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妥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5)老年人权益法制建设。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配套实施细则,加快老年社会保障的法制化进程。
5、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努力提供符合老年人特点、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老年精神文化产品和服务。
(1)重视发展老年教育网络。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发展老年教育网络。市级至少有1所老年大学,镇区至少有1所老年学校,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发展。到2010年,全市各类老年大学或老年学校要增加到20所,基本满足老年人到老年大学(学校)参加学习的要求。重视发展面向老年人的广播、电视、网络和函授教育,方便老年人参加学习。积极发展农村老年教育,重视对老年农民的现代农业培训,把老年教育与老年人脱贫致富、维护权益、破除迷信和移风易俗结合起来。
(2)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文化产品。广播电台、电视台办好老年文化专题节目。文学、影视、戏剧界积极创作优秀的老年题材作品。新闻出版部门办好各类老年报刊,出版面向老年人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
(3)广泛开展老年活动。市、镇(区)定期组织老年文艺调演、老年才艺展演和老年体育健身运动会。大力推动基层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的开展,积极组织文艺下乡活动,丰富基层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支持各类老年群众文体组织的活动,大力表彰老年教育和老年文体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6、老年人社会参与。
(1)积极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按照积极老龄化的要求,充分发挥老年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优势和特长,鼓励、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老专家参与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发挥老年人在教育下一代中的示范和教育作用。根据社会需要和志愿量力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老年人从事教育传授、社会公益事业,社区服务和自我服务等活动。对于从事教育、科研、医务和其他特殊专长的老年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按规定和需要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为他们继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继续配合开展“银龄行动”,组织老年专家为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或其它贫困地区的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城市社区要建立老年人才档案,为老年人参与社区服务提供信息,牵线搭桥。在农村,充分发挥老年人协会和老年人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积极参加“两个文明”建设。老龄工作委员会定期评选表彰为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
(2)大力培育和发展老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的作用,为老年知识分子和具有特殊技能的老年人才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平台。老龄工作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定期举办的各种形式的老年人才交流活动,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积极把老年人纳入服务范围。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证书者按照规定登记注册。
(3)重视老年群众组织在老年人才资源开发过程中的作用。通过各级老年群众组织将老年人有效组织起来,加强对老年人力资源的管理,建立老年人才档案和信息库,实现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规范化、有序化、合理化。
三、“十一五”期间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要认真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形成党委政府领导、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努力的老龄工作机制。各镇区要切实加强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镇区老龄工作机构,并且努力提高老龄工作人员的素质,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的作用。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基层老年群众组织,使其数量达到全市社区、村总数的100%。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及老年群众组织,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老龄工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和职责范围,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2010年对规划执行情况全面评估。要实行《老龄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开展老龄工作评先活动。
(二)加大宣传,提高思想认识。要进一步加大对老龄问题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敬老爱老助老意识,创造适应人口老龄化的社会舆论环境。充分利用各种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的大众传播媒体,开办有关老龄问题的宣传节目和栏目,提高全社会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严峻性、紧迫性的认识。
(三)增加投入,确保资金到位。要把老龄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与省相配套,我市每年可以从财政或国家发行的福利彩票地方收益中提取一定资金,注入同级老年事业发展基金。这些基金主要用于老年福利设施建设,开展老年活动、老年教育、人才培训、老年科学研究、扶持发展老年群众组织等。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加强对各级老年基金会的领导和管理,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在发展我市老龄事业中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
(四)深入研究,提供理论支持。要进一步加大对老龄科学研究经费的投入,改革科研体制,培养一支高水平的老龄科研队伍。加强老龄科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为老龄事业提供前瞻性、指导性建议。逐步建设和发展老龄科学研究和培训机构。各级老龄工作机构也要适当培养专业研究人才,逐步形成多学科的、专业人员和实际工作相结合的老龄科学研究力量。
(五)加强交流,学习先进经验。要有计划地同各地老龄组织建立经常性联系,开展老龄领域信息交流,加强老龄问题合作研究,学习借鉴外地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发展先进经验,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老龄事业发展新路子,努力提高我市老龄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