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及其配套政策《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实行办法》,进一步引进培育科技创新资源,不断提升我市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和整体实力,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充分发挥新型研发机构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技术支撑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意见以下。
一、重要意义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以支撑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创富为动力、以企业化运作为模式,有效运用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和技术,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成果转化等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新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是市场规律与科技创新规律紧密结合的有效切入点,是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不断优化自主创新环境的重要抓手,是解决企业的技术难题、突破产业发展关键技术的实际需要,也是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高新技术转化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推手。大力推进和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有利于整合、集聚和壮大我市科技创新基础资源,全面激发社会创新活力,全面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不足、技术转移困难、科技成果转化路径不畅、效率不够高等创新发展难点和热点问题,对从源头上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增长的创新驱动能力,促进经济快速稳定增长,实现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目标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基本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思路。以市场为导向,政府加强引导,建设突出重点,体现公益性质,充分鼓励竞争,支持管理模式创新,建设和运营讲究绩效。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20年,全市各类新型研发机构达到50家,覆盖全市新兴产业和新型专业镇的主导产业,通过新型研发机构突破一批产业核心关键技术,重点实施一批具有全省(国)影响力的重大应用示范工程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研发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经济效益显著的战略产品和核心装备。在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辐射和带动下,全市科技服务型产业收入达10亿元,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规上工业总产值48%;带动全社会新增投入研发经费10亿(2015-2020年)。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制定新型研究机构发展规划。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和新型专业镇建设要求,充分发挥政府对研发机构的引导和指引作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明确新型研发机构总体发展思路和发展方向。
(二)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核心,探索技术与产业结合、研发与孵化结合、科技与金融结合、国内与国外结合、管投分离和独立运作的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模式。
(三)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原则,根据我市产业规划和发展需求,以中山工业发展研究院为载体,支持国内外研究型大学、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大型企业科研机构以产学研合作形式,组建一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落户中山,逐步实现新型研发机构从“1+4”到“1+N”转变,形成市级高水平科技创新研发群体,使之成为中山创新驱动强有力的助推器。
(四)在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通过新型研发机构的技术辐射带动,推动有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组建高水平的企业研究院,加强对行业战略性、前瞻性和基础性技术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提升大型骨干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和引领产业发展的能力。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和有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研发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开放实验仪器、装备和设施。
(五)营造良好的创新研究环境,引导和鼓励外资企业、总部企业将研发重心转移到我市,在中山建立企业研发机构集群。
(六)支持发展镇区技术创新服务机构和平台。重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在专业镇建立技术转移中心、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等各类技术创新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和服务支撑。
(七)组建中山新型研究机构创新联盟,整合联盟内的创新资源与新型专业镇产业创新平台和产业链上的企业研发机构对接,帮助解决行业共性技术和企业新产品技术开发难题,并为专业镇和企业创新提供人才培训。
四、政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促进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和体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火炬开发区等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新型研究机构建设日常工作。
(二)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新型研发机构能力建设、研发投入、科研仪器设备配套、研发服务效果等方面给予支持。专项资金可采取研发机构组建启动无偿资助、研发服务场地补助、研发前期和服务效果后补助,以及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三)建立有利于新型研发机构运行的良性机制。市产业扶持相关专项资金要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按照有关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托新型研发机构牵头或参与承担相应的科技研发和产业化项目。要探索以省市重大项目实施为纽带,建立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参与重大技术联合攻关的机制。对新型研发机构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型研发机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逐步建立多元化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的投入渠道。
(四)对利用财政性资金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赋予其职务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研发机构可自主决定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不需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新型研发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在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后,其余部分统筹用于单位科研、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成果转化。
(五)对利用财政性资金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其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部分,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暂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新型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奖励约定可以进行股权确认,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工商、监察等部门对上述约定的股权奖励和确认应当予以承认,并全面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
(六)对创新能力强、成果转化效果明显、带动企业新增产值高的新型研发机构,在考核中取得前3名的单位给予表彰(纳入市科技进步奖励)。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