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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1-2013年)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年07月26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业经十三届7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中山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1-2013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和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1〕30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提高学前教育整体质量和水平,满足广大群众多样化学前教育需求,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相关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以幼儿发展为本,加强内涵发展,形成权责更加分明、结构更加合理、内涵更加丰富、特色更加鲜明的学前教育发展新格局,进一步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使学前教育成果惠及每一个幼儿,为受教育者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二、发展目标 
    (一)完善办园体制。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建立政府主导、集体和社会参与、公办和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发展学前教育的积极性。公办幼儿园的办园主体为市、镇(区)两级政府,大力鼓励村(社区)支持配合办园,扶持并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形成学前教育公办和民办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二)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多渠道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逐年提高公办幼儿园所占比例,力争到2013年,全市公办幼儿园占比达30%以上,每个镇区至少有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 
    (三)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通过户籍人口生均定额补助和以奖代补等形式,鼓励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落实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的同等法律地位。 
    (四)巩固学前三年入园率。满足幼儿入园(所)需求,重点解决部分镇区幼儿学位紧缺问题,保证学前三年入园率保持在98%以上。 
    (五)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2013年底,全市等级幼儿园比例达到35%。 
    (六)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满足残疾儿童特殊需要,到2013年,全市残疾儿童接受三年学前教育比例达到85%以上。 
    (七)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三年内对全市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一轮全员专业培训。2013年底,全市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达100%,50%以上专任教师具备大专以上学历,10%以上专任教师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确保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落实分级办学责任,着力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的公益性,逐步完善政府统筹、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政府加强对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宏观规划、协调监督。镇政府(区办事处)承担本地区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加强统筹管理,努力改善辖区幼儿园办学条件,提高学前教育服务质量。教育、财政、城乡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统筹规划学前教育机构布局。由城乡规划、教育部门根据未来人口出生状况和外来人口变化趋势,组织编制我市学前教育机构布点规划,更加科学、合理地布局学前教育资源,满足幼儿就近入园需求。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按布点规划要求,落实到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2.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对公办幼儿园重新登记造册,切实办好现有的公办幼儿园,并通过新建、扩建、改建公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等方式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同时,积极支持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面向社区,面向社会,承担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3.拓展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资源。对“三旧”改造及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舍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安排用于本地区学前教育。通过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改善托幼机构办园条件,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 
    4.加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新建居住小区需配套幼儿园的,应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规划部门编制的规划予以保障,未按规划要求安排配套幼儿园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政府统筹安排,归口教育部门统一管理,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政府定价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已交付使用的公建配套幼儿园租金较高的,应逐步降低标准。 
    5.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进一步完善促进民办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平价幼儿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合理的普惠性服务,为家长提供多层次、多样化选择空间。民办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要求,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质量评估、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三)加强托幼机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 
    1.严格执行托幼机构准入制度和办园(所)资格公开制度。按照“教育部门主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托幼机构加强监管,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托幼机构年检制度,加大对无证办园(所)整顿力度。建立和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对幼儿园保教质量动态评估和监管指导,促进幼儿园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2.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幼儿园收费标准,通过完善备案程序、实行公示制度、加强监管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的收费管理,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 
    3.强化托幼机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托幼机构安全设施建设,建立全覆盖的安全监控网络,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配齐保安人员,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托幼机构财产安全。 
    4.优化托幼机构内部管理。以先进办园理念为指导,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实行园长负责制,实施园务公开制度,鼓励家长和社区参与幼儿园管理。 
    (四)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1.加强幼儿教师队伍管理。健全幼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准入关,园长和教师持证上岗。根据我省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照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和核定的编制数,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完善教师聘任制度,建立激励机制。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规定的人员配备标准以及实际需要和岗位需求,自主聘用各类人员。 
    2.实施分类分层培养培训。将名师、名园长纳入市“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通过开设“名师名园长工作室”,加快名师和名园长的培养。依托高校等培训机构,三年内对全市幼儿园正、副园长轮训一次,完成100%专任教师的职务培训和450名骨干教师的专业培训。加强保育员考证培训和业务培训。鼓励幼师参加在职学历进修,促进教师自主发展、自主提高。 
    3.提高幼儿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逐步完善幼儿教师工资保障、增长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2011年9月前,全市全面落实幼儿教师最低工资标准和教职工社保待遇。在此基础上,探索幼师年金奖励机制,逐年提升幼师福利待遇。切实保障幼儿教师在职称评定、评优表彰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稳定优化幼师队伍。 
    (五)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公共财政服务体系。 
    1.建立公共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学前教育投入,落实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做到预算有科目、增量有倾斜、投入有比例、拨款有标准、资助有制度。2011年起,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幼儿园建设。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要在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有合理比例,且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 
    2.稳步实施在读户籍小班至大班幼儿生均定额补助制度,逐步实现户籍幼儿享受学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具体实施方案由相关部门研究制定。 
    3.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镇区发展学前教育、幼儿园等级创建工作及成绩突出的幼儿教师实行奖励,内容涵盖办学、师资培训、基建、创优考核等多方面。具体考核指标及奖励标准由相关部门研究制定。 
    4.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户籍幼儿给予资助,保证贫困家庭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六)深化改革,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深化教学改革,注重内涵发展。树立以幼儿全面和谐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儿童,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为幼儿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活动环境,努力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健康活泼、好奇探究、文明乐群等素质品质,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坚决杜绝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2.加强对托幼机构保教工作的专业指导。成立由科研人员、幼教管理干部、幼教教研员、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等组成的市级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小组,定期到幼儿园、托儿所视导和诊断保教工作,提高托幼机构的教育教学质量。 
    3.推动幼儿园创特色、树品牌。以创建等级幼儿园为抓手,推动幼儿园提升办园质量和品位,打造一批教学质量过硬、办园特色显著、教学成果突出的品牌幼儿园,充分发挥其在办学理念、内部管理、队伍建设、教学特色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整体提升全市幼儿园的办园水平。 
    4.加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向农村辐射力度。深入开展城乡交流合作项目,通过名园办分园、联合办园、选派优秀教师送教下乡等方式,完善农村学前教育体系,促进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共享。 
    5.提升早期教育质量。探索0-3岁婴幼儿的教养内容和教养方式。整合社区资源,加强与卫生部门、医疗机构的交流合作,强化对保健医生和家长科学育儿的指导,逐步提高托儿所及其他早教机构的服务质量。 
    6.提升幼儿园教科研水平。完善市、镇、园三级教研体系,促进教研活动常规化、制度化。鼓励幼儿园开展课题研究,以科研促教学,提升教科研水平。 
    7.拓展与国内外学前教育交流渠道。搭建与国内外学前教育交流平台,通过举办研讨会、年会、外出学习参观等方式,加强与学前教育先进地区交流沟通,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落实到位。 
    1.加强部门联动,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市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学前教育工作情况,研究学前教育政策,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督促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贯彻落实,推动全市学前教育工作健康发展。各镇区要相应建立镇(区)级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 
    2.明确工作分工,出台配套政策。各镇区要相应制定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各部门要出台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配套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实施方案。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建立托幼机构保教质量评估体系,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动态管理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财政部门要研究落实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政策,与教育部门共同制定在读户籍幼儿生均定额补助标准;规划部门要制定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和建设政策,并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物价、教育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治安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幼儿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镇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3.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市对各镇区制定、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情况进行督查,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镇区党政领导教育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落实学前三年行动计划成绩突出的镇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