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中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应急预案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一条 为建设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指挥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因气象灾害引起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中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应当按照“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原则,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威胁和危害,不断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手段,在监测预警、信息编制、传播途径、防御指南、社会救助等各个环节均要形成有利于社会响应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突发事件处置模式,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网络”的管理组织体系。市政府负责处置重大和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镇区负责处置一般、较大气象灾害事件;村(居)委会负责气象灾害事件先期处置、基层动员以及负责基层气象灾害情报收集、应急宣传等工作。
第四条 通过建立高效的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合力,提高对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发展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整合全市气象灾害应急资源,构建功能完善、内容全面、覆盖面广、信息共享、决策科学的应急技术支持平台,逐步完善中山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作为权威、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的作用;建设统一管理、装备精良、技术熟练、反应迅速的专业救援队伍;组建专业知识精湛、处置气象灾害事件经验丰富的应急专家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为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府办公室分管气象工作、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市三防办主任及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和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农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计生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安全监管局、城乡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旅游局、中山广播电视台、中山海事局、中山供电局、中国电信中山分公司、中国移动广东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国联通中山市分公司等部门分管同志为成员。
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由市气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职责:做好我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和汛期气象保障工作,为市政府和各级防灾责任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联系和协调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部门联动。
第六条 每年3月由市政府召集,市气象局组织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总结上一年工作,并对当年工作进行部署。
第七条 明确职责分工。
(一)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安排各项工作任务;及时掌握本市各类气象灾害的基本情况,编写有关资料信息向各成员单位通报;负责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和协调;加强公众气象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公众的气象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市政府和领导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做好各种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
(三)各镇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的防灾减灾和抗灾抢险救助工作。
第三章 气象灾害的等级
第八条 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雷雨大风、干旱、灰霾和雷电等天气、气候事件所造成的灾害、次生灾害和衍生灾害。
第九条 气象灾害的影响程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实际需要,可以从三个方面确定气象灾害的等级:
(一)市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警告信息;
(二)气象站网实际监测到的天气气候事件;
(三)气象灾害(含次生、衍生灾害)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条 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及雷雨大风等天气灾害的等级,详见分则规定。
第二编 分 则
第一章 台风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节 台风灾害
第十一条 本预案所称台风等同于专业术语热带气旋,是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和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的总称。
第十二条 台风造成的气象灾害事件一般可分为三类:
(一)由强风造成的灾害;
(二)由台风暴雨造成的灾害;
(三)由风暴潮造成的灾害。
第二节 台风监测
第十三条 市气象局在正常气象业务监测运行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台风监测。监测分为常规监测阶段、加密监测阶段、预警监测阶段及紧急监测阶段四个阶段。
第十四条 当西北太平洋(或南海)有命名(编号)的热带气旋生成或移入,距离中山800公里以上,且预计48小时内不会影响中山时,实施热带气旋常规监测:
(一)及时收集华南沿海及台风附近区域的气象资料,每6小时分析一次;
(二)及时接收静止气象卫星云图,每3小时分析一次;
(三)启动各应急气象业务系统,进入常规监测阶段,包括中尺度地面自动气象站网、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自动站视频监控系统、视频会商系统、业务网络系统、热带气旋业务系统等。
第十五条 距离中山300公里以外、800公里以内范围,有热带气旋生成或移入,且预计12小时内不会影响中山时,进入加密监测阶段:
(一)及时收集华南沿海及台风附近区域的气象资料,每3小时分析一次;
(二)及时收集台风附近区域的雷达观测资料,每3小时分析一次;
(三)及时接收静止气象卫星云图,每3小时分析一次;
(四)及时收集中尺度地面自动气象站网观测资料,每3小时分析一次;
(五)热带气旋业务系统每3小时分析一次;
(六)各应急气象业务系统进入加密监测阶段,包括中尺度地面自动气象站网、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自动站视频监控系统、视频会商系统、业务网络系统、热带气旋业务系统等,进入台风预警监测业务运行。
第十六条 距离中山300公里范围内,有热带气旋生成或移入,预计12小时内热带气旋或其外围环流将影响中山时,进入预警监测阶段:
(一)及时收集华南沿海及台风附近区域的气象资料,每小时分析一次;
(二)及时收集台风附近区域的雷达观测资料,每小时分析一次;
(三)及时接收静止和极轨气象卫星云图资料及辅助产品,每小时分析一次;
(四)及时收集中尺度地面自动气象站网观测资料,每小时分析一次;
(五)热带气旋业务系统每小时分析一次;
(六)各应急气象业务系统进入预警监测阶段,包括地面自动气象站网、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自动站视频监控系统、视频会商系统、业务网络系统、热带气旋业务系统等。
第十七条 热带气旋正面袭击中山或者外围环流正严重影响中山时,进入台风紧急监测阶段:
(一)及时收集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气象资料,每半小时分析一次;
(二)及时收集台风附近区域的雷达观测资料,每半小时分析一次;
(三)及时接收静止和极轨气象卫星云图资料及辅助产品,每半小时分析一次;
(四)及时收集中尺度地面自动气象站网观测资料,每半小时分析一次;
(五)热带气旋业务系统每半小时分析一次;
(六)各应急气象业务系统进入紧急监测阶段,包括地面自动气象站网、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自动站视频监控系统、视频会商系统、业务网络系统、热带气旋业务系统等。
第三节 灾害评估
第十八条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台风灾害的灾前、灾中及灾后影响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对应监测的不同阶段,评估的时间密度确定如下:
(一)在常规监测阶段,每24小时评估一次;
(二)在加密监测阶段,每12小时评估一次;
(三)在预警监测阶段,每6小时评估一次;
(四)在紧急监测阶段,每3小时评估一次。
第二十条 在台风影响结束后,对台风灾害事件进行事后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受灾范围、人员伤亡程度、被毁生产和生活设施及其它经济损失等。
第四节 预报预警
第二十一条 市气象台根据不同情形,发布《(重大)气象信息快报》。
第二十二条 当台风进入800公里范围内,预计在48小时内可能影响中山时(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有暴雨),市气象台应在正式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前6-24小时,发布《气象信息快报》,提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当预计台风将严重影响中山时(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有大暴雨),发布《气象信息快报》,提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召开防灾工作会议,部署防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市气象台应根据需要,及时发布《(重大)气象信息快报》,详细报告有关台风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台风预警信号采用广东省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根据热带气旋逼近时间和预计影响强度分为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第五节 应急启动
第二十六条 受台风或其外围环流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Ⅳ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
(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的大风且可能持续;
(三)监测到50毫米以上的降水且可能持续;
(四)造成严重人员伤害,需要立即送院抢救;
(五)造成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在(一)情况下,直接启动Ⅳ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在(二)、(三)情况下,由市气象局通知事件发生地镇区,启动Ⅳ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报市三防指挥部、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在(四)、(五)情况下,由各镇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报市三防指挥部、市政府应急办及市气象局,启动Ⅳ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第二十七条 受台风或其外围环流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III(较大)气象灾害事件:
(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的大风且可能持续;
(三)监测到100毫米以上的降水且可能持续;
(四)出现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点;
(五)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
(六)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在(一)情况下,直接启动III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在(二)、(三)情况下,由市气象局通知事件发生地镇区,启动III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报市三防指挥部、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在(四)、(五)、(六)情况下,由各镇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报市三防指挥部、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气象局,启动III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第二十八条 受台风或其外围环流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II级(重大)气象灾害事件:
(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的大风且可能持续;
(三)监测到250毫米以上的降水且可能持续;
(四)个别地区出现地质灾害;
(五)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六)造成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在(一)、(二)、(三)情况下,由市气象局报市三防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II级(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在(四)、(五)、(六)情况下,由各镇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报市三防指挥部、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气象局,市气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II级(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第二十九条 受台风或其外围环流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I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
(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平均风力12级以上的大风且可能持续;
(三)监测到500毫米以上的过程降水且可能持续;
(四)造成10人以上死亡;
(五)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六)较多地区出现地质灾害。
在(一)、(二)、(三)情况下,由市气象局报市三防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I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在(四)、(五)、(六)情况下,由各镇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报市三防指挥部、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气象局,经市处置突发事件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启动I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第二章 暴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节 暴雨灾害
第三十条 本预案所称暴雨是指日降雨量超过50毫米的降雨。按照日降雨量多少细分为暴雨、大暴雨及特大暴雨。
第三十一条 暴雨造成的气象灾害事件一般可分为三类:
(一)出现暴雨时往往降雨强度较大,降雨较为集中,容易造成积水、洪涝等灾害;
(二)暴雨过程常常伴有雷暴,造成雷电灾害;
(三)暴雨还可能引起山体滑坡、山泥倾泻等地质灾害。
第二节 暴雨监测
第三十二条 市气象局在正常气象业务监测运行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暴雨监测,并分为暴雨临近监测和暴雨预警监测两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 在省气象台、市气象台预报12-24小时内,中山可能出现暴雨以上降水时,进入暴雨临近监测阶段:
(一)及时接收静止气象卫星云图,每小时分析一次;
(二)及时收集珠江三角洲地区中尺度地面自动气象站网观测资料,每3小时分析一次;
(三)启动中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周边地区雷达回波的演变,当周边200公里范围内出现强烈发展的对流云团移入或生成,需跟踪云团的强度变化和移动方向,及时判断云团影响本市的可能性和强度;
(四)启动各应急气象业务系统,进入暴雨临近监测阶段,包括中尺度地面自动气象站网、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自动站视频监控系统、视频会商系统、业务网络系统、暴雨业务系统等。
第三十四条 在省气象台、市气象台预报0-12小时内,中山可能出现暴雨以上降水,或者本市3个以上镇区6小时内已经出现暴雨以上降水时,进入暴雨预警监测阶段:
(一)及时接收静止气象卫星云图,每半小时分析一次;
(二)及时收集珠江三角洲地区中尺度地面自动气象站网观测资料,每小时分析一次;
(三)启动中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周边地区雷达回波的演变,实时跟踪雷达回波的强度变化和移动方向,确定云团影响我市的时间和强度;
(四)启动各应急气象业务系统,进入暴雨预警监测阶段,包括中尺度地面自动气象站网、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自动站视频监控系统、视频会商系统、业务网络系统、暴雨业务系统等。
第三节 灾害评估
第三十五条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暴雨灾害的影响评估工作。
第三十六条 暴雨灾害评估分为灾中评估和灾后评估:在持续性暴雨过程中,对暴雨的持续时间及影响、可能出现的变化等做出灾中评估;在暴雨结束后,对暴雨灾害事件进行事后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受灾范围、人员伤亡程度、被毁生产和生活设施及其它经济损失等。
第四节 预报预警
第三十七条 市气象台根据不同情形,发布《(重大)气象信息快报》。
第三十八条 预计24 - 36小时内可能有暴雨影响中山时,市气象台应及时发布《气象信息快报》,提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响应的应急准备。
第三十九条 当预计24 - 36小时内有大暴雨或特大暴雨影响中山时,市气象台应及时发布《气象信息快报》,提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召开防灾工作会议,部署防御工作。
第四十条 对于突发性强、未能提前发布《气象信息快报》的暴雨,市气象台应及时直接发布暴雨预警信号。
第四十一条 在发布暴雨预警信号期间,市气象台应根据需要,及时发布《(重大)气象信息快报》,详细报告有关暴雨的演变和雨情信息。在暴雨过程结束后,及时通报全市雨情信息。
第四十二条 暴雨预警信号采用广东省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根据降雨强度和总降雨量分为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第五节 应急启动
第四十三条 受暴雨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Ⅳ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
(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二)部分地区监测到50毫米以上的降水且可能持续;
(三)因暴雨造成严重人员伤害,需要立即送院抢救;
(四)因暴雨造成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在(一)情况下,直接启动Ⅳ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在(二)情况下,由市气象局通知事件发生地镇区,启动Ⅳ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报市三防指挥部、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在(三)、(四)情况下,由各镇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报市三防指挥部、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气象局,启动Ⅳ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第四十四条 受暴雨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III(较大)气象灾害事件:
(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100毫米以上的降水且可能持续;
(三)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
(四)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五)出现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点。
在(一)情况下,直接启动III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在(二)情况下,由市气象局通知事件发生地镇区,启动III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报市三防指挥部、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在(三)、(四)、(五)情况下,由各镇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报市三防指挥部、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气象局,启动III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第四十五条 受暴雨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II级(重大)气象灾害事件:
(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250毫米以上的降水且可能持续;
(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四)造成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五)个别地区出现地质灾害。
在(一)、(二)情况下,由市气象局报市三防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办,并经市气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II级(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在(三)、(四)、(五)情况下,由各镇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报市三防指挥部、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气象局,市气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II级(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第四十六条 受特大暴雨(或连续暴雨过程)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I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
(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同时监测到500毫米以上的过程降水;
(二)造成10人以上死亡;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在(一)情况下,由市气象局报市三防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I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在(二)、(三)情况下,由各镇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报市三防指挥部、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气象局,经市气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I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第三章 高温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节 高温灾害
第四十七条 本预案所称高温是指日最高温度超过35℃的天气,是本市夏季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
第四十八条 高温造成的气象灾害事件一般有下列几种:
(一)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二)对农林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和畜牧业造成危害;
(三)对能源、交通、环境等领域产生衍生灾害。
第二节 高温监测
第四十九条 市气象局在正常气象业务监测运行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高温监测,并分为常规监测和预警监测两个阶段。
第五十条 当本市部分地区已出现高温,并预计未来我市大部分地区可能出现35℃或以上高温天气时,进入常规监测阶段:
(一)及时接收、分析静止气象卫星云图;
(二)及时收集华南地区及中山附近区域的地面中尺度气象观测资料,每6小时分析一次;
(三)启动各应急气象业务系统,进入高温常规监测阶段,包括中尺度地面自动气象站网、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自动站视频监控系统、视频会商系统、业务网络系统、紫外线监测业务系统等。
第五十一条 当本市大部分地区最高实测气温均达到或超过35℃,且预计高温天气将持续时,进入预警监测阶段:
(一)及时接收、分析静止气象卫星云图;
(二)及时收集华南地区及中山附近区域的地面中尺度气象观测资料,每6小时分析一次;
(三)实时接收中山范围内地面中尺度自动气象站气温监测数据和紫外线监测数据并分析;
(四)启动各应急气象业务系统,进入高温预警监测阶段,包括中尺度地面自动气象站网、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自动站视频监控系统、视频会商系统、业务网络系统、紫外线监测业务系统等。
第三节 灾害评估
第五十二条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高温灾害的影响评估工作。
第五十三条 对应监测的不同阶段,评估的时间密度确定如下:
(一)在常规监测阶段,每48小时评估一次;
(二)在预警监测阶段,每24小时评估一次。
第五十四条 在高温影响结束后,对高温灾害事件进行事后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高温天气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用水与用电异常情况及其他经济损失等。
第四节 预报预警
第五十五条 市气象台根据不同的天气灾害,发布《(重大)气象信息快报》。
第五十六条 预计48小时内可能出现最高气温达到或超过35℃高温天气时,市气象台应发布《气象信息快报》,提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十七条 预计高温严重影响中山时(如出现37℃以上高温或高温天气将持续3天以上),发布《气象信息快报》,提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召开防灾工作会议,部署防暑降温和高温防御工作。
第五十八条 在发布高温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市气象台根据需要,及时发布《(重大)气象信息快报》,详细报告有关高温的信息。
第五十九条 高温预警信号采用广东省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共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第五节 应急启动
第六十条 受高温天气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Ⅳ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
(一)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本市部分地区气温超过35℃且可能持续。
在(一)情况下,直接启动Ⅳ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在(二)情况下,由市气象局通知事件发生地镇区,启动Ⅳ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六十一条 受高温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III(较大)气象灾害事件:
(一)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大部分地区最高气温超过37℃且可能持续;
(三)24小时内,本市范围内报告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或有因高温造成1至3例死亡病例发生。
在(一)情况下,直接启动III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在(二)情况下,由市气象局通知事件发生地镇区,启动III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在(三)情况下,由市卫生计生局确认,及时通报市气象局。市气象局结合高温气象条件,启动III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六十二条 受高温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II级(重大)气象灾害事件:
(一)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最高气温超过39℃且可能持续;
(三)连续3天以上最高气温超过37℃;
(四)24小时内,本市范围内报告中暑患者150人至299人,或有因高温造成4至9例死亡病例发生。
在(一)、(二)、(三)情况下,经市气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II级(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在(四)情况下,由市卫生计生局确认,及时通报市气象局。市气象局结合高温气象条件,提出启动II级(重大)响应的建议,经市气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II级(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六十三条 受高温影响,满足下列条件,可确定为I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
(一)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且监测到最高气温已经上升到40℃以上;
(二)24小时内,本市范围内报告中暑患者达300人或以上,或有因高温造成10例或以上死亡病例发生。
在(一)情况下,经市气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直接启动I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在(二)情况下,由市卫生计生局确认,及时通报市气象局。市气象局结合高温气象条件,提出启动I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气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I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四章 寒冷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节 寒冷灾害
第六十四条 本预案所称寒冷主要是指因东北季风(北方冷空气)南下,造成本市气温下降,并对居民生活、农业种植养殖造成影响的天气灾害。
第六十五条 寒冷造成的气象灾害事件一般可分为三类:
(一)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二)对农业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和畜牧业造成危害;
(三)对交通物流、能源等领域造成衍生灾害。
第二节 寒冷监测
第六十六条 市气象局在正常气象业务监测运行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寒冷监测,分为常规监测和预警监测两个阶段。
第六十七条 预计未来本市可能出现10℃以下寒冷天气时,进入常规监测阶段:
(一)及时接收、分析静止气象卫星云图;
(二)及时收集华南地区及中山附近区域的地面中尺度气象观测资料,每6小时分析一次;
(三)启动各应急气象业务系统,进入寒冷常规监测阶段,包括中尺度地面自动气象站网、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自动站视频监控系统、视频会商系统、业务网络系统、寒潮预报业务系统等。
第六十八条 当本市大部分地区实测气温均已下降到10℃以下,且预计寒冷天气将持续时,进入预警监测阶段:
(一)及时接收、分析静止气象卫星云图;
(二)及时收集华南地区及中山附近区域的地面中尺度气象观测资料,每6小时分析一次;
(三)实时接收中山范围内地面中尺度自动气象站气温监测数据并分析;
(四)启动各应急气象业务系统,进入寒冷预警监测阶段,包括中尺度地面自动气象站网、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自动站视频监控系统、视频会商系统、业务网络系统、寒潮预报业务系统等。
第三节 灾害评估
第六十九条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寒冷灾害的影响评估工作。
第七十条 对应监测的不同阶段,评估的时间密度确定如下:
(一)在常规监测阶段,每48小时评估一次;
(二)在预警监测阶段,每24小时评估一次。
第七十一条 在寒冷影响结束后,对寒冷灾害事件进行事后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寒冷天气对农业、养殖业、人体健康的危害,用水、用电异常情况及其他经济损失等。
第四节 预报预警
第七十二条 市气象台根据不同的天气灾害,发布《(重大)气象信息快报》。
第七十三条 当预计在48小时内中山可能出现最低气温下降到10℃或以下的寒冷天气时,市气象台应发布《气象信息快报》,提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七十四条 当预计寒冷天气将严重影响中山时(如出现5℃以下低温或低温天气将持续3天以上的),市气象台应发布《重大气象信息快报》,提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召开防灾工作会议,部署防御工作。
第七十五条 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市气象台根据需要,及时发布《(重大)气象信息快报》,详细报告有关寒冷的信息。
第七十六条 寒冷预警信号采用广东省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共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第五节 应急启动
第七十七条 受寒冷天气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IV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
(一)发布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二)部分地区最低气温已下降到10℃以下且可能持续;
(三)监测到部分地区平均气温已下降到12℃或以下且可能持续。
在(一)情况下,直接启动IV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在(二)(三)情况下,由市气象局通知事件发生地镇区,启动Ⅳ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七十八条 受寒冷天气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III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
(一)发布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全市大部分地区最低气温下降到5℃左右且可能持续。
在(一)情况下,直接启动III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在(二)情况下,由市气象局通知事件发生地镇区,启动III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七十九条 受寒冷天气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II级(重大)气象灾害事件:
(一)监测到全市大部分地区最低气温下降到3℃左右且可能持续;
(二)未来3天内最低气温均徘徊在5℃左右或以下。
在(一)、(二)情况下,经市气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II级(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八十条 受强冷空气影响,出现特别寒冷天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I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
(一)发布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全市大部分地区最低气温均下降到0℃以下且可能持续;
(三)未来3天内最低气温均徘徊在3℃左右或以下。
经市气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I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五章 大雾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节 大雾灾害
第八十一条 本预案所称大雾是指水平能见度小于500米,且相对湿度在80%以上的天气现象。
第八十二条 大雾危害是因能见度显著降低引发交通事故,造成汽车、轮船、飞机交通运输受阻,电力设备被破坏,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气象灾害事件。
第二节 大雾监测
第八十三条 市气象局在正常气象业务监测运行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对雾的监测。监测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人工观测水平能见度的大小;二是通过能见度仪进行自动监测。对雾的监测分为常规监测、加密监测以及预警监测三个阶段。监测手段和间隔如下:
(一)常规监测阶段:通过人工观测雾,时间间隔为3小时。
(二)加密监测阶段:观测的时间间隔加密到1小时。
(三)预警监测阶段:除加密监测外,增加能见度仪的自动观测,时间间隔为15分钟。
第三节 灾害评估
第八十四条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大雾灾害的影响评估工作。
第八十五条 对应监测的不同阶段,评估的时间密度确定如下:
(一)在常规监测阶段,每48小时评估一次;
(二)在加密监测阶段,每24小时评估一次;
(三)在预警监测阶段,每12小时评估一次。
第八十六条 在大雾影响结束后,对大雾灾害事件进行事后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受灾范围和其它经济损失等。
第四节 预报预警
第八十七条 市气象台根据不同情形,发布《(重大)气象信息快报》。
第八十八条 当预计24-36小时内大雾可能影响中山时(能见度小于500米且大于等于200米),市气象台发布《气象信息快报》,提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十九条 当预计有严重影响时(能见度小于200米),市气象台应发布《气象信息快报》,提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召开防灾工作会议,部署防御工作。
第九十条 在发布大雾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市气象台应根据需要,及时发布《(重大)气象信息快报》,详细报告有关大雾的信息。
第九十一条 大雾预警信号采用广东省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根据可能出现时间和强度分为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第五节 应急启动
第九十二条 受大雾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IV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
(一)发布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能见度小于500米且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三)造成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在(一)情况下,直接启动IV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在(二)情况下,由市气象局通知事件发生地镇区,启动IV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在(三)情况下,由各镇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气象局,启动IV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第九十三条 受大雾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III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
(一)发布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能见度小于200米且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三)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
(四)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在(一)情况下,直接启动III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在(二)情况下,由市气象局通知事件发生地镇区,启动III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在(三)、(四)情况下,由各镇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气象局,启动III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第九十四条 受大雾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II级(重大)气象灾害事件:
(一)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能见度小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四)造成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在(一)、(二)情况下,经市气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II级(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在(三)、(四)情况下,由各镇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气象局,经市气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II级(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第六章 雷雨大风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节 雷雨大风灾害
第九十五条 本预案所称雷雨大风是指受强对流天气影响,出现强雷雨和大风。其中平均风速大于13.6米/秒,平均风力按国际蒲福风级标准大于6级,具有生命期短、突发性强、尺度较小的特点。
第九十六条 雷雨大风造成的气象灾害事件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强风有可能吹倒建筑物、高空设施,造成人员伤亡;
(二)强风会吹落高空物品,造成人员被砸伤砸死的事故。
第二节 雷雨大风监测
第九十七条 市气象局在正常气象业务监测运行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雷雨大风灾害监测,分为常规监测、加密检测和预警监测三个阶段。监测手段和间隔如下:
(一)常规监测阶段:通过雷达和自动站监测的时间间隔为1小时。
(二)加密监测阶段:通过雷达和自动站监测的时间间隔为12分钟。
(三)预警监测阶段:通过雷达和自动站监测的时间间隔为6分钟。
第三节 预报预警
第九十八条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采用广东省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根据逼近时间和强度分为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第四节 应急启动
第九十九条 受雷雨大风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Ⅳ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
(一)发布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的雷雨大风且可能持续;
(三)造成严重人员伤害,需要立即送院抢救;
(四)造成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在(一)情况下,直接启动Ⅳ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在(二)情况下,由市气象局通知事件发生地镇区,启动Ⅳ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在(三)、(四)情况下,由各镇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气象局,启动Ⅳ级(一般)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第一百条 受雷雨大风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III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
(一)发布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的雷雨大风且可能持续;
(三)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
(四)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在(一)情况下,直接启动III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在(二)情况下,由市气象局通知事件发生地镇区,启动III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在(三)、(四)情况下,由各镇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气象局,启动III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第一百零一条 受雷雨大风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II级(重大)气象灾害事件:
(一)发布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的雷雨大风且可能持续;
(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四)造成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在(一)、(二)情况下,经市气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II级(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在(三)、(四)情况下,由各镇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气象局,经市气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II级(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第一百零二条 受雷雨大风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确定为I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
(一)发布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二)监测到平均风力12级以上的雷雨大风且可能持续;
(三)造成10人以上死亡;
(四)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在(一)、(二)情况下,经市气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I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在(三)、(四)情况下,由各镇区确认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气象局,经市气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I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第七章 其他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节 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百零三条 市三防指挥部是防御干旱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中山防御减轻干旱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 市气象局负责干旱监测与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根据监测分析情况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前期降雨情况和未来趋势预测预估。
第一百零五条 在干旱灾害期间,市气象局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密切监视天气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二)监视全市降水状况,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降雨、累计雨量、增雨作业情况和未来天气趋势。
第一百零六条 在干旱灾害期间,市水务局加强对全市水库库容动态的监测,组织制定和实施科学用水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通报;根据旱情状况,统一调度全市水源;组织实施抗旱水利设施建设。
第一百零七条 在干旱灾害期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制定市政、园林、环卫、物业小区等部门的科学用水计划,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市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收集农业、林业、养殖业受灾情况,组织实施防灾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在干旱灾害期间,各镇区加强对本区域水库库容动态的监测,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和市气象局通报。
第一百一十条 在干旱灾害期间,中山广播电视台、中山日报社、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媒体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及时播发干旱预警信息;
(二)播放节约用水宣传广告和节水措施;
(三)通过有效方式及时播发用水信息。
第二节 灰霾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预案所称灰霾是指大量细微的干尘粒子均匀地浮游在空中,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公里的空气普遍浑浊现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灰霾天气易对人的呼吸系统产生损害;出现阴霾天气时,室外能见度低,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第一百一十三条 市气象局负责灰霾监测与警告信息发布工作,建立和完善灰霾天气监测系统。
第一百一十四条 灰霾警告信息发布后,市气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密切跟踪监视灰霾天气演变,及时发布信息;
(二)进行灰霾灾害调查,收集灰霾灾害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第一百一十五条 灰霾警告信息发布后,市公安交警支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警力上街巡查,疏导交通;
(二) 因灰霾天气能见度低引发人员伤亡交通事故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气象局报告。
第一百一十六条 灰霾警告信息发布后,市交警支队负责提示我市汽车驾驶员做好预防因能见度低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
灰霾警告信息发布后,中山海事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示船舶减速慢行,使用安全航速,组织执法人员水上巡逻,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二)因灰霾天气能见度低造成水上交通事故时,根据规定处置。
第一百一十七条 灰霾警告信息发布后,市环保局应加密监测大气主要污染物浓度,分析并预测污染物迁移趋势,发布空气污染指数实况,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报。
第一百一十八条 灰霾警告信息发布后,市卫生计生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灰霾天气下各类疾病监测,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气象局提供有关情况信息;
(二)提出灰霾天气下防御疾病的措施,通过广播电视台播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灰霾警告信息发布后,各镇区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因灰霾天气造成交通事故时,组织协调人员伤亡和灾情救助;
(二)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气象局报告人员伤亡事故和灾情救助情况。
第一百二十条 灰霾预警信号发布后,中山广播电视台、广播电台、中山日报社、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媒体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通过有效方式及时播出灰霾信息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
(二)政府门户网站应悬挂灰霾警告信息,并登载灰霾天气注意事项。
第三节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预案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引起,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市气象局是防御雷电灾害主管部门,防雷减灾办负责雷电灾害的预警与监测。
第一百二十三条 强雷暴天气预警信息由市气象局统一发布,符合雷电灾害预警标准的,由市气象局核准后发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可能受雷电灾害或已受雷电灾害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应急响应:
(一)市气象局发布强雷暴预警,可能发生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的;
(二)市气象局确认已经发生重、特大雷灾事故。
在(一)情况下,市气象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经市气象局确认后,市防雷减灾办立即召开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分析部署;
在(二)情况下,事故发生单位在组织自救的同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通知相关单位。市防雷减灾办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分析和灾害调查。
第一百二十五条 雷电灾害事故发生后,各部门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急救队伍到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及时做好灾后的卫生防疫工作。
(二)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扑灭火灾,参与伤员抢救、转移及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调查等工作。
(三)市安全监管局参与对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协助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四)市公安局负责雷电灾害地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做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五)市交通运输局协调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所需运力的组织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抢险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协调各公路管养单位或相关镇区及时组织修复管养范围内遭破坏的交通设施。
(六)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七)中山广播电视台等负责及时播发雷电灾害的预测预报、预警等信息,对灾害情况进行及时客观的报道。
(八)各镇区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做好辖区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和雷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雷灾情况,做好辖区内雷电灾害的善后工作。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章 灾情上报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各部门、各镇区应及时将灾害情况报送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气象局;鼓励各媒体、气象志愿者、市民将发生在身边的灾情及时报送市气象局。
第一百二十七条 报送气象灾情损失的内容如下:
(一)受灾人口:受灾总人数、死亡人数、失踪人数、受伤人数、被困人数、造成饮水困难人数、转移安置人数等;
(二)社会影响:疾病名称、发病人数、停课学校数、道路堵塞情况等;
(三)工业影响:停产工厂数、设备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等;
(四)农业损失:受灾作物名称、受灾面积、绝收面积、直接经济损失等;
(五)林业损失:树林损失数(以万棵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等;
(七)渔业损失:渔业船舶损失情况、水产养殖受灾面积、损失产量、产值、直接经济损失等;
(八)交通业损失:汽车停运时间(小时)、汽车等交通工具损毁数、水上运输翻(沉)船只数、直接经济损失;
(九)电力损失:倒杆根数、断线公里(或千米)、电力中断时间(小时)、直接经济损失;
(十)通讯损失:通讯中断时间(小时)、直接经济损失;
(十一)基础设施损失:倒塌损坏房屋间数、交通设施损坏长度(公里)、损坏桥梁涵洞情况、直接经济损失;
(十二)商业影响:停业商店数,商业收购、储运、销售等直接经济损失;
(十三)水利设施的受损情况及水文信息:因洪涝水毁的水库(大中小型分别统计)、塘坝座数、防洪堤决口处(并标明地点)、因干旱引起的水利发电、工农业用水、人畜饮水困难等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和相关的江河洪水流量、洪峰水位及其比较值。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镇区直接将信息报送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气象局;各单位、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拨打市气象局设立的气象灾害报灾热线、登陆市气象局公众网站等方式将灾害信息发送到市气象局:
(一)气象灾害报灾热线:0760-88637124。
(二)气象灾害传真电话:0760-88623156。
(三)市气象局公众服务网站:www.zsqx.com。
第一百二十九条 市气象局负责将收集到的灾情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整理,并以气象灾害灾情信息快报的形式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广东省气象局和中国气象局。
第二章 保障体系
第一节 技术协调
第一百三十条 市气象局负责对各类气象灾害事件的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开展灾害事故风险评估,建立动态的城市气象灾害事件数据库,供紧急指挥决策咨询调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 市气象局应建立专业技术平台,为紧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保证;水文、环保、交通、国土、林业等部门应及时提供灾害防御过程中所需的有关信息,做到防灾信息的共享。
第一百三十二条 市气象局应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气象灾害事件现场的应急气象保障服务。以移动式气象监测车和现场气象保障系统为依托,确保现场需要的气象信息和气象预报服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市气象局应根据预报、预警工作的实际需要,与周边地区气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交换气象探测资料和信息;同时要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广东省气象台、中央气象台等)实时开展灾害性天气会商。必要时,应保持与西江流域各地气象部门和水文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整个西江流域的雨情、水情。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市气象局应启动应急备份业务系统。当主系统出现异常时,能够迅速切换业务系统,确保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期间的预报预警服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气象灾害发生时,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成员应及时到岗,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第二节 宣传教育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气象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中山广播电视台、中山日报社等宣传媒体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市教育和体育局应在大、中、小学普及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推广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一百三十七条 市气象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市委党校应将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教育列入干部任职培训的内容;各镇区应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常识培训。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针对中山经常发生的台风、暴雨、雷雨大风等重大气象灾害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节 总结归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应配合市气象局做好应急工作总结。市气象局负责将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监测资料、灾情资料、工作和技术总结、主要服务材料等整理归档。
第三章 信息传播
第一百四十条 启动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后,市气象局应迅速将有关情况上报广东省气象局;启动III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后,市气象局应根据具体情况上报广东省气象局。
第一百四十一条 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警告信息发布后,信息传播途径如下:
(一)市气象局在30分钟之内,通过气象灾害预警传真分发系统,向以下部门和单位发送传真:
市政府应急办、市三防指挥部、火炬区、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区;中山广播电台、中山广播电视台、中山日报、中山商报;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旅游局、市公路局、中山海事局、中山供电局及三大电信运营商等。
(二)市气象局在30分钟之内,通过决策气象信息发布平台向全市各部门、各镇区和相关单位的领导发送手机短信。
(三)市气象局在15分钟之内,通过《中山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发布系统》、12121应急气象电话、官方微博、中山气象公众信息服务网站,向公众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四)中山广播电视台在收到市气象台直接发送的预警信号后,30分钟内向公众传播预警信号。
(五)移动通讯运营商、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门户网站、中山地区主要户外广告屏运营单位,均须适时发布市气象局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在宣布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后,各相关部门参照上述方式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章 其 他
第一百四十二条 森林火险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处置。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雷雨大风等气象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附件
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雷雨大风等气象灾害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台风灾害部门联动
灾害 等级 | IV级 一般事件 | III级 较大事件 | II级 重大事件 | I级 特别重大事件 |
台风蓝色 预警信号 | 台风黄色 预警信号 | 台风橙色 预警信号 | 台风红色 预警信号 |
市教育和 体育局 | 提示学校做好防风准备工作、检查安全隐患。 | 督察学校防风安全措施,检查各学校停课及对已到学校学生的保护情况。 |
市公安局 |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提示进入高速公路车辆注意防风。 | 组织警力,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 | 负责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封闭部分高速公路。 | 根据需要,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
市民政局 | 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准备开放紧急避难场所。 | 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开放紧急避难场所;为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负责困难灾民吃、穿等生活救助。 | 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协助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
市国土资源局 | 通知地质灾害易发点安全责任人员。 | 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易发点。 | 对已出现和可能出现事故的地点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台风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做好防台风工作。 |
负责道路两侧树木的防风、修枝和对新栽种树木进行加固。 | 通知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室外电源;及时清理折断和倒伏的树木。 |
市交通运输局 | 会同交警部门确定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气象灾害发生时交通安全通畅。 | 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 | 组织、指挥修复受灾中断的管养公路及受损坏的重要交通设施。 |
市公路局 | 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 | 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因受灾中断的公路、桥梁及隧道。 |
市水务局 | 通知各水库、河道、泵站等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 组织对各水库、河道、泵站等的安全巡查。 | 组织水库抢险、排洪。 |
市农业局 | 组织种植业主抢收成熟农作物和防护易被风吹倒或抗风能力差的作物。 |
市卫生计生局 | 做好医疗救护准备工作,随时开展抢救伤员、防治疫情工作。 | 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
市安全监管局 | 督促企业制订有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预防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 组织或者参与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市海洋渔业局 | 通知海上作业渔船、水产养殖业主做好防风准备。 | 海上作业渔船回港或就近避风;停止水产养殖作业,采取加固网箱、鱼排等防风措施。 | 船上人员和水产养殖人员全部撤离到岸上安全地带。 |
城管执法局 | 组织拆除户外危险广告牌。 |
市旅游局 | 了解台风动态,要求各旅游景点做好防风准备,并广播通知游客。 | 督促各旅游景点采取措施保护游客安全。 | 暂时关闭旅游景点,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
中山海事局 | 启动相应防热带气旋应急预案。 |
各镇区 | 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区内灾害防御、救援工作。 |
村(居)委会 | 通知居住在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的人员注意防风,并组织检查安全隐患。 | 撤离辖区范围山边、河边、海边窝棚内的临时居住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危坡、危墙、危房的监测。 | 对居住在确有安全隐患的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的人员,组织撤离并安置。 |
武警部队 | | 进入紧急备战状态。 | 实施抢险救援。 |
台风灾害社会响应
灾害 等级 | IV级 一般事件 | III级 较大事件 | II级 重大事件 | I级 特别重大事件 |
台风蓝色 预警信号 | 台风黄色 预警信号 | 台风橙色 预警信号 | 台风红色 预警信号 |
市民 | 注意收听、收看媒体传播的各类台风信息,及时了解台风动态;不要到台风经过的地区旅游或到海滩游泳;不要驾船出海 。 | 调整出行计划,尽量减少外出,户外活动人员尽快回家;楼房居民应将阳台上容易坠落的花盆、晒衣架等物品收好,并加固室外易被吹动的物体。 | 户外人员尽量避开大树、广告牌、围墙、电线杆、高压线和高大建筑物;室内人员尽量远离玻璃门窗;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需要撤离;市民尽量不要外出。 |
学校 | 做好防风准备,及时收听有关台风信息。 | 停止户外活动。 | 停课,对已到学校的学生实施保护。 |
社区 | 做好防风准备,及时收听有关台风信息,并通知该区住户。 | 关注台风最新动态,检查该区各项防风情况。 | 组织力量对区内出现的灾情进行救援。 |
建筑工地 | 做好防风准备,及时收听有关台风信息。 | 关注台风最新动态,工地采取防风措施。 | 停止户外作业。 |
港口、码头、 车站 | 发送预警信息到所有进港(站)船只、车辆,并向全体来中山的船只通报。 | 船舶、车辆全部停发;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
供电、供水、燃气等基础 设施 | 做好防风准备,及时收听有关台风信息。 | 关注台风最新动态,采取防风措施,避免设施损坏。 | 迅速调集力量,组织抢修水毁设施。 |
暴雨灾害部门联动
灾害 等级 | IV级 一般事件 | III级 较大事件 | II级 重大事件 | I级 特别重大事件 |
暴雨黄色 预警信号 | 暴雨橙色 预警信号 | 暴雨红色 预警信号 | 暴雨红色 预警信号 |
市教育和 体育局 | 提示学校做好防雨准备、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 督察学校保护已经抵达学校的学生安全。 |
市公安局 |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 组织警力,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及时处置因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 | 负责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必要时封闭高速公路、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
市民政局 | | | 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准备开放紧急避难场所。 | 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开放紧急避难场所;为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 |
市国土资源局 | 通知地质灾害易发点安全责任人员。 | 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易发点。 | 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组织人员抢救。 |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暴雨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做好防暴雨工作;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水情况和因暴雨造成的水毁设施,并配合及时修复。 |
市交通运输局 | 会同海事、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气象灾害发生时陆、海、空交通安全通畅。 | 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 | 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因灾中断的国道、省道及内河航道及其它受损坏的重要交通设施。 |
市公路局 | 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公路交通设施。 | 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因灾中断的公路、桥梁及隧道。 |
市水务局 | 通知各水库、河道、泵站等做好防洪准备,疏通排水管道,避免或减缓强降雨造成的道路积水。 | 组织对各水库、河道、泵站、排水设施等的安全巡查。 | 及时排除因洪水造成的险情。 |
市农业局 | 组织种植业主抢收成熟瓜果和防护低洼地带的作物。 |
市卫生计生局 | | | 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
市安全监管局 | 督促企业制订有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预防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 组织或者参与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市海洋渔业局 | 加固塘基、加高崩缺塘基,预排部分塘水。 |
市旅游局 | | 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 | 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
各镇区 | 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区内灾害防御、救援工作。 |
村(居)委会 | 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水浸、房屋漏雨等情况,并组织检查安全隐患。 | 撤离辖区范围山边、河边窝棚内的临时居住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危坡、危墙、危房的监测。 | 对居住在确有安全隐患的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的人员,尤其是临近山坡的临时建筑中的人员组织撤离并安置。 |
武警部队 | | | 进入紧急备战状态。 |
暴雨灾害社会响应
灾害 等级 | IV级 一般事件 | III级 较大事件 | II级 重大事件 | I级 特别重大事件 |
暴雨黄色 预警信号 | 暴雨橙色 预警信号 | 暴雨红色 预警信号 | 暴雨红色 预警信号 |
市民 | 注意收听、收看媒体传播的暴雨信息,及时了解暴雨动态;不要到暴雨发生的地区游玩或到海滩游泳;不要驾船出海。 | 调整出行计划,尽量减少外出,尽快回家;关闭门窗,以免雨水进入室内。 | 户外人员尽量寻找安全地带躲雨,并要注意防止雷电袭击;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需要撤离。 |
学校 | 做好防雨准备、暂停户外活动。 | 收到停课通知后保护好在校学生的安全。 |
社区 | 及时收听有关暴雨信息,并通知该区住户。 | 关注暴雨最新动态,检查该区各项防雨情况。 | 组织力量对区内出现的灾情进行救援。 |
建筑工地 | 及时收听有关暴雨信息,做好防雨工作。 | 停止户外作业。 |
港口 | 发送预警信息到所有船只。 | 港口船舶全部停航,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
供电、供水、燃气等基础设施 | 及时收听、收看暴雨信息。 | 关注暴雨最新动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损坏。 | 迅速调集力量,组织抢修水毁设施。 |
高温灾害部门联动
灾害 等级 | IV级 一般事件 | III级 较大事件 | II级 重大事件 | I级 特别重大事件 |
高温黄色 预警信号 | 高温橙色 预警信号 | 高温橙色 预警信号 |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且最高气温升到40度以上 |
市教育和 体育局 | 各学校做好学生防暑降温工作。 | 停止举行户外活动。 | 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派专人负责看护已到校学生和入园儿童并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
市公安局 |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防止车辆因高温造成自燃、爆胎等引发的交通事故。 | 公安消防部门特别注意因电器超负荷引起火灾的危险,告诫市民注意防火。 | 负责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 |
市民政局 | 通知各镇区做好高温预防工作,注意防暑降温,对贫困户、五保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 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加强避暑、收容场所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暑降温。 |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 建筑、施工等露天作业场所要采取有效防暑措施,防止发生人员中暑。 | 督促各建筑施工单位合理安排户外作业。 | 建议建设单位停止户外、高空作业。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各交通物流企业、单位加强指导和组织,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 提示港口、码头、道路作业单位,合理安排户外作业;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应采取防护措施。 | 停止户外、道路路面作业。 |
市水务局 | 采取措施保障生产和生活用水。 | 采取紧急措施保障生产和生活用水。 | 确保居民生活用水。 |
市农业局 | 指导农民预防高温对农、畜牧业的影响;加强对农、畜牧业防暑防晒应对措施指导。 |
市林业局 | 指导林业管理人员预防高温对林业的影响;加强对林业防暑防晒应对措施指导。 |
市卫生计生局 | 宣传中暑救治常识,督促并指导有关单位落实防暑降温卫生保障措施。 | 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和儿童)因中暑引发其他疾病的防护措施。 | 各卫生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可能大量增加的中暑或类似病患者;采取紧急措施,对中暑人员随时救治。 |
市安全监管局 | 督促企业制订有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预防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 组织或者参与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市海洋渔业局 | 指导渔民预防高温对水产养殖业的影响;加强对水产养殖业防暑防晒应对措施指导。 |
市旅游局 | 对本市旅游景点、饭店和旅行社加强监管,督促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 采取措施,建议某些户外旅游项目暂时停止开放。 | 关闭户外旅游场所。 |
中山供电局 | 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故障。 | 采取错峰用电措施,保障用电供给和安全。 |
市食品药品 监管局 | 加强对市场生产、流通防暑降温药品、防暑防晒化妆品、保健品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避免食品变质引发中毒事件。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加强劳动安全监察,查处高温下不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强行工作的企业。 | 在高温时段根据情况发出停工建议。 | 通知部分行业停工停产。 |
各镇区 | 启动响应预案,组织实施区内各项防御、救援工作。 |
及时了解高温信息,做好区内防暑降温、防病、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 |
村(居)委会 | 配合民政部门,积极救助困难户、老弱人员;在辖区内广泛宣传防高温中暑常识。 |
高温灾害社会响应
灾害 等级 | IV级 一般事件 | III级 较大事件 | II级 重大事件 | I级 特别重大事件 |
高温黄色 预警信号 | 高温橙色 预警信号 | 高温橙色 预警信号 | 高温红色 预警信号 |
市民 | 注意收听、收看媒体传播的高温天气预警信息;中午前后避免户外活动。 | 调整作息,注意饮食调节,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 停止户外活动。 |
社区 | 及时收听有关高温信息,并通知该区住户做好防暑工作。 |
寒冷灾害部门联动
灾害 等级 | IV级 一般事件 | III级 较大事件 | II级 重大事件 | I级 特别重大事件 |
寒冷黄色 预警信号 | 寒冷橙色 预警信号 | 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
市民政局 | 采取防寒措施,避寒场所开放。 | 采取应急预案进行防寒保障,尤其是贫困户以及流浪人员等。 | 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 对防御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 加强对各公园对防御树木、花卉等防寒工作。 | 对市政园林树木、花卉采取紧急防寒防冻措施。 |
市农业局、 市林业局、 市海洋渔业局 | 指导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业主做好防寒措施。 | 指导热带作物及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 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工作,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加暖、加盖和防大风措施。部分作物可以提前收获上市。 |
市卫生计生局 | 采取措施,宣传寒冷可能对市民健康的不利影响及对策。 | 做好寒冷所引发的疾病救治工作。 |
各镇区 | 启动响应预案,组织实施区内各项防御、救援工作。 |
村(居)委会 | 组织实施区本街道各项防御、救援工作。 |
寒冷灾害社会响应
灾害 等级 | IV级 一般事件 | III级 较大事件 | II级 重大事件 | I级 特别重大事件 |
寒冷黄色 预警信号 | 寒冷橙色 预警信号 | 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
市民 | 注意收听、收看媒体传播的各类寒冷信息,及时了解天气变化,注意添衣保暖。 | 年老体弱者、儿童及患有呼吸道疾病、关节炎、胃溃疡、心脑血管疾病者注意预防。 |
社区 | 及时收听有关寒冷信息,并通知该区住户做好防寒工作,并提示居民注意取暖设施的用电、用气安全。 |
大雾灾害部门联动
灾害 等级 | IV级 较大事件 | III级 重大事件 | II级 特别重大事件 |
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 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 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
市教育和 体育局 | 取消所有室外活动,及时了解天气信息并转告学校幼儿园的学生和儿童,并告知大雾天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 取消所有室外活动,及时了解天气信息并转告学校幼儿园的学生和儿童,并告知大雾天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 取消所有室外活动,及时了解天气信息并转告学校幼儿园的学生和儿童, 并告知大雾天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妥善安排校内园内的学生和儿童。 |
市公安局 | 通过城区主要路口的电子屏幕及交通信息服务短信平台,向驾驶员发布有关道路动态信息,提醒途经盘山临水及崎岖道路时自觉放慢行驶速度,开启亮雾灯、近光灯及尾灯等,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 通过城区主要路口的电子屏幕及交通信息服务短信平台,向驾驶员发布有关道路动态信息,提醒他们途经盘山临水及崎岖道路时自觉放慢行驶速度,开启雾灯、近光灯及尾灯等,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 | 封闭高速公路,对机场、客运站、市内交通采取分流和管制措施。 |
市农业局、 市林业局、 市海洋渔业局 | 对大雾天可能影响的农作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提醒作业渔船(包括捕捞渔船、休闲渔船、运输船等)及人员目前的天气状况,并告知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
中山海事局 | 船舶签证站点窗口及电子屏幕提示,利用海事综合短信平台向驾驶员和有关单位发布相关信息,提示船舶减速航行,谨慎驾驶。 | 签证给予船舶提醒,客船、渡船、旅游船停止航行。 | 所有船舶停止航行,海事部门根据情况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
大雾灾害社会响应
灾害 等级 | IV级 较大事件 | III级 重大事件 | II级 特别重大事件 |
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 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 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
市民 | 尽量不要出门行走,更不要早起锻炼,非出门行走不可的最好戴上口罩,外出归来应立即清洗面部及裸露的肌肤,注意交通安全。 | 尽量不要出门行走,更不要早起锻炼,非出门行走不可的最好戴上口罩,外出归来,应立即清洗面部及裸露的肌肤,注意交通安全。 | 户外人员应使用口罩等防护器具,尽早到室内躲避浓雾天气,注意交通安全。 |
新闻媒体 | 及时跟踪报道预警和预测、交通路况等信息。 | 及时跟踪报道预警和预测、交通路况等信息,听从应急指挥部门的安排及时刊播防灾救灾信息。 | 及时跟踪报道预警和预测、交通路况等信息,听从应急指挥部门的安排及时刊播防灾救灾信息。 |
雷雨大风部门联动
灾害 等级 | IV级 一般事件 | III级 较大事件 | II级 重大事件 | I级 特别重大事件 |
雷雨大风蓝色 预警信号 | 雷雨大风黄色 预警信号 | 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 雷雨大风红色 预警信号 |
市教育和 体育局 | 提示学校做好防风准备工作,检查安全隐患。 | 督察学校防风安全措施。 | 督促学校落实停课安全措施。 |
市公安局 | 防灾救灾期间,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提示进入高速公路车辆注意防风。 | 组织警力,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 | 负责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封闭高速公路。 | 根据需要,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 |
市民政局 | 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开放紧急避难场所;负责救灾款物的筹集和储备。 | 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开放紧急避难场所;为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负责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 | 指导和督促镇区组织转移、安置灾民,落实灾民生活救助。 |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大风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做好防大风工作。 |
负责行道树的防风修枝和对新栽种树木进行加固。 | 通知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室外电源;及时清理折断和倒伏的树木。 |
市交通 运输局 | 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气象灾害时间发生时交通安全通畅。 | 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 | 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受灾中断的国道、省道及内河航道及其它受损坏的重要交通设施。 |
市公路局 | 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公路交通设施。 | 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因受灾中断的公路、桥梁及隧道。 |
市水务局 | 通知相关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 组织安全巡查,并及时处置相关灾情。 | 及时处置因大风引起的灾情。 |
市农业局 | 组织种植业主抢收成熟农作物和防护易被风吹倒或抗风能力差的作物。 | 及时通知户外农民及时撤离,做好相应保护措施。 |
市卫生 计生局 | 做好防风准备,制定抢救伤病员、灾区防疫工作方案;无偿献血,储备医疗救护所需药品、器械等。 | | 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
市安全 监管局 | 督促企业制订有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预防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 组织或者参与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的调查处理工作。 |
市海洋 渔业局 | 通知海上作业渔船;通知水产养殖业主做好防风措施。 | 海上作业渔船回港或就近避风;停止水产养殖作业,采取加固网箱、鱼排等防风措施。 | 船上人员全体撤离;水产养殖作业人员全体撤离。 |
市城管 执法局 | 组织拆除户外危险广告牌。 |
市旅游局 | 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 关闭部分户外旅游景点。 |
村(居) 委会 | 通知居住在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的人员注意防风,并组织检查安全隐患。 | 撤离辖区范围山边、河边、海边窝棚内的临时居住人员;会通有关部门,加强对危坡、危墙、危房的监测。 | 对居住在确有安全隐患的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的人员,组织撤离并安置。 |
武警部队 | | 进入紧急备战状态。 | 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
雷雨大风社会响应
灾害 等级 | IV级 一般事件 | III级 较大事件 | II级 重大事件 | I级 特别重大事件 |
雷雨大风 蓝色预警信号 | 雷雨大风黄色 预警信号 | 雷雨大风橙色 预警信号 | 雷雨大风红色 预警信号 |
市民 | 注意收听、收看媒体传播的各类大风信息,及时了解大风动态; 不要到大风经过的地区旅游或到海滩游泳;不要驾船出海。 | 调整出行计划,尽量减少外出,尽快回家;楼房居民应将阳台上容易坠落花盆、晒衣架等物品收好,并加固室外易被吹动的物体。 | 户外人员尽量避开大树、广告牌、围墙、电线杆、高压线和高大建筑物;室内人员尽量远离玻璃门窗。 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需要撤离。 | 户外人员尽量避开大树、广告牌、围墙、电线杆、高压线和高大建筑物;室内人员尽量远离玻璃门窗。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需要撤离。 |
港口 | 发送预警信息到所有港口。 | 港口船舶全部停航;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 港口船舶全部停航;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 港口船舶全部停航;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
供电、水、燃气等基础设施 | 供电、供水、通信、交通、水利等部门迅速调集力量,组织抢修水毁设施。 | 供电、供水、通信、交通、水利等部门迅速调集力量,组织抢修水毁设施。 | 供电、供水、通信、交通、水利等部门迅速调集力量,组织抢修水毁设施。 | 供电、供水、通信、交通、水利等部门迅速调集力量,组织抢修水毁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