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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27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7
 


 
中山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政府责任制,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广东省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考核评价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区。
二、考核组织
(一)市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食安办,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
(二)市食安办按照广东省、中山市食品安全工作部署,负责研究提出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和考核评价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印发实施。
(三)市食安办按照年度考核评价方案,牵头组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考核评价工作组,采取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镇区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三、考核内容
(一)市政府与各镇区签订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提出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市食安办制订的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指标完成情况。具体指标设置和分值根据当年工作重点确定,主要包括:
1.食品安全机制运行情况。包括政府重视、经费落实、人员落实、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宣传工作等情况;
2.食品安全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涵盖农产品和水产品环节,食品生产(保健食品)、加工、流通、餐饮环节的许可审批、日常监管、检验检测、专项检查、案件查处等重点工作。
四、考核评分
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采取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下同)的,评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评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为合格;60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当年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且列为下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督导重点:
(一)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瞒报、谎报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考核程序
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求真务实、以考促管”原则,采取自查自评和现场考核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程序为:
(一)平时检查。由市食安办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开展,主要采取抽检和明查暗访等形式,直接到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平时检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价结果。
(二)年终考核评价。
1.自查自评。各镇区按照本办法和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方案等文件要求,于每年12月下旬开始自查自评,并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相关数据和年度工作总结(自查自评报告)等材料报送市食安办。
2.资料审查。资料审查采取集中分组审查方式进行,由市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组结合各镇区上报数据和工作总结(自查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评分,并将结果提交市食安办。
3.现场考核。市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组对镇区进行年终考核,主要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对于现场考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指出并提出工作建议。
4.综合评价。现场考核结束后,市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组对各镇区自查自评、平时检查以及年终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并向市食安办提交综合考评及评分结果。
(三)考核评价结果的审定和公布。
市食安办对综合考评情况及评分结果进行汇总,形成报告报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由市食安办向全市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要及时、真实、全面,防止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在考核评价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各镇区要认真落实本级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