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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18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15号)要求,建立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提高我市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5年上半年,各镇区完成辖区排水防涝设施普查工作,采取应急措施有效解决易涝点的隐患问题,在全面普查、摸清现状基础上,2015年底前编制或修编完成镇区排水防涝专项规划。新建区域排水管网全面实施雨污分流,对于现状雨污合流区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加快雨污分流管网改造与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解决城市积水内涝和水浸黑点问题。2017年底前,各镇区力争完成易涝区域的排水系统和雨污分流改造,城市内涝有明显改善,基本建成排水防涝信息化管控平台。到2020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和管理体系,我市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30年一遇的暴雨,各镇区中心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20年一遇的暴雨。
二、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开展现状普查。各镇区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订的城市排水防涝普查的数据标准要求,2015年上半年对辖区排水防涝基础设施、受纳水体、泄洪河道、严重积水与内涝易发地点等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对排水和防涝能力进行科学评估,对内涝风险等级进行划分,编制完成普查报告。
(二)编制专项规划。各镇区在普查的基础上,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大纲》的要求,在2015年底前编制或修编完成镇区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完善用地手续。专项规划须明确雨水径流控制、内涝防治等相关标准,提出蓄、滞、渗、净、用、排等多种措施组合的排水防涝系统方案,对雨水径流控制与资源化利用、排水管网系统和防涝系统等做出统筹安排(中心城区、火炬开发区的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
(三)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各镇区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控制开发强度,合理安排布局,有效控制地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城市开发、道路建设、园林绿化统筹协调,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增加下凹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湖泊、人工湿地、可渗透路面、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以及透水性停车场和广场。新建城区综合径流系数的确定以最大限度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为原则,一般控制不超过0.5;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宜低于40%;有条件的地区应对现有硬化路面进行透水性改造,提高对雨水的吸纳能力和蓄滞能力。到2020年,全市水域面积不低于10%。
(四)建设信息化管控平台。加强城市降雨规律、排水影响评价、暴雨内涝风险等方面的研究,构建城市排水管网水力模型,逐步建立完善覆盖整个城市排水防涝体系的信息化管控平台和资源共享平台,形成从政府到社区的多层级联动模式。发挥数字信息技术对排水防涝工作的支撑作用,实现雨情分析、水文分析、远程监控、风险评估、灾情预警、指挥调度等综合管理功能,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管理和应急水平。
(五)加强排水管理。全面实施排水许可制度,加强排水管理,避免雨水、污水管道混接。加大雨污合流区域分流改造力度,暂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尽快建设截流干管,加大截流倍数,提高雨水排放能力;新建区域排水管网全面实施雨污分流。加强初期雨水的污染防治,对截流的初期雨水进行达标处理。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加大对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运行状况的监管力度,加强河湖水系的疏浚和管理,汛前严格按照防汛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和清疏。
(六)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各镇区要按照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确定近远期工作目标和任务,细化分解年度任务,2015年底前完成建立排水防涝建设项目库工作,明确项目建设任务、规模、投入估算、进度安排和责任单位等,落实国土、规划、环评、立项等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安排。近期重点整治易涝片区和易涝点,加快排水管网、泵站、水闸、排涝站、调蓄设施、河道、内河涌等建设。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与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建设,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管网、园林绿化、道路桥梁等统筹实施。各镇区排水防涝建设项目库和排水防涝工作实施情况分别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作为检查验收的依据。2015年底前,我市要建成1个以上低影响开发建设综合示范项目和2个以上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示范项目(中心城区暂按现行体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镇区是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做好属地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要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完善管理体制。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制订具体工作措施,指导推动各镇区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统筹协调,牵头建立与市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指导监督城市排水防涝规划、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并做好年度检查验收工作;市发展改革局要督促各镇区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市水务局要加强对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保障防洪设施正常运行;市城乡规划局要加强对各镇区规划编制的指导,组织专项规划评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镇区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提高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城市防洪经费等用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比例。城市防涝设施建设和改造经费要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市发展改革、财政、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要统筹运用相关资金,研究出台相关财政补助政策,支持各地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要创新投入机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改造,健全基层排水管理和服务体系,落实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资金投入。
(三)完善应急机制。各镇区要尽快建立暴雨内涝监测预警体系,制定完善城市排水与暴雨内涝防范应急预案,明确预警等级及相应的处置程序和措施,健全应急处置的技防、物防、人防措施,加强应急能力培训和预警信息宣传,经常性地开展应急演练。
(四)强化监督考核。各镇区要把城市排水防涝工作作为改善民生、保障城市安全的紧迫任务,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排水防涝工作行政负责制,将其纳入镇区实绩考核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明确指标评分办法或等次评价标准,对各镇区排水防涝工作开展年度检查、验收,各镇区排水防涝建设项目库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年度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