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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24日

(已废止)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
 


 
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保障承担耕地保护任务者利益,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耕地保护责任主体是各镇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下同),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挂钩制度。耕地土地所有权单位及其所属村(居)委会、镇政府必须明确责任,严格保护,落实以下工作:
(一)依法保护和管理耕地;
(二)依法在耕地内进行耕作和种植等农业生产;
(三)落实本级财政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
(四)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各级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
(五)按照规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
第三条 本办法确定的耕地保护补贴范围,是指中山市各镇区每年度土地利用调查所核定的耕地范围,包括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和基本农田划定以外的耕地。
耕地面积按每年度土地利用调查的现状耕地面积为依据;基本农田面积按市政府与各镇政府签订责任书所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依据。
第四条 耕地补贴对象是指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并依法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递增,原则上每三年评估调整一次:
(一)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的耕地,2015-2017年分别按照100、150和200元/年·亩的标准予以补贴;
(二)基本农田划定以外的耕地,2015-2017年分别按照50、75、100元/年·亩的标准予以补贴。
第六条 各镇政府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
第七条 耕地保护补贴资金来源包括省级财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以及市、镇财政筹集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全市耕地保护补贴。
第八条 耕地保护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支付一次。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市政府与各镇政府签订的责任书和年度土地利用调查确定的现状耕地面积核定耕地补贴面积,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于资金筹集到位后1个月内将耕地保护补贴资金指标下达至各镇区财政部门。
第九条 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将资金使用方案报所在地镇政府审批同意后,镇区财政部门方可将相应资金拨付至责任单位专用账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延迟发放。具体实施方式由各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第十条 各镇政府应当设立专账核算省、市各级投入的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耕地保护补贴资金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省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以15元/亩·年的标准按实际核定面积直接补贴给承担相应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扣除省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后所剩的基本农田及其他耕地保护补贴资金,40%由各镇政府统筹使用,用于本地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60%按实际核定耕地面积补贴到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补贴给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召开村民会议同意后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耕地保护,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田生态环境建设、农田整治和农田集约经营等。
(二)提升地力,包括土壤有机质提升、增厚耕作层、科学施肥技术、地力监测点的建设和监控。
(三)社会养老及医疗保险补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以及社会医疗保险的补贴。
第十二条 各镇政府、村(居)委会要把补贴资金收入、开支情况,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接受市监察局、审计局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财政局应每年度组织对各镇区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开展、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的专项检查。每年3月底前,各镇区应负责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年度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开展、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分别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财政局。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镇政府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当年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且在年度内没有复耕复绿的;
(二)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
(三)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属于耕作轮休外,耕地及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面积超过保护责任面积1%或连片10亩以上,时间超过6个月的。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截留、挪用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的,取消责任单位相应补贴资金,责成其追回截留、挪用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实施耕地保护补贴工作过程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财政局必须就耕地保护范围、保护职责、不依法保护耕地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等事项向责任单位公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2年12月29日市政府办公室颁布实施的《中山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试行)》(中府办〔2012〕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