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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开展口岸查验配套服务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12日

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开展口岸查验配套服务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2


中山市开展口岸查验配套服务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口岸配套服务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421号)、《广东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粤财外〔2015〕129号)等文件要求,按照《中山市落实外贸稳增长有关惠企政策专题工作会议纪要》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内容
在中山口岸范围内, 对外贸企业在中山海关查验环节发生的、查验没有问题的集装箱(重箱)货物和箱式货柜车运输货物(固体废物进出口货物除外) 吊装、移位、仓储等所产生的费用予以免除,减轻企业负担,该费用统一列为政府采购项目,由市商务局(口岸局)履行采购人责任,向口岸经营单位采购海关查验配套服务,采购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实施范围
(一)实施口岸范围。
中山港港航码头、中山港外运码头、神湾港货运码头、小榄港货运码头、小榄车检场、中山保税物流中心及车检场。
(二)实施项目范围。
外贸企业在中山海关查验环节发生的、查验没有问题的集装箱(重箱)货物和箱式货柜车运输货物(固体废物进出口货物除外)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 具体实施项目为:
1 .吊装费。即 中山海关在查验环节要求将集装箱(重箱)货物和箱式货柜车运输货物(固体废物进出口货物除外)从堆场吊运、拖运至查验场所或中山海关指定位置,海关实施查验所产生的费用。
2 .移位费。即 中山海关在查验环节要求将集装箱(重箱)货物和箱式货柜车运输货物(固体废物进出口货物除外)从堆场移位至机器检查设备所在位置实施机器查验作业所产生的费用。
3 .仓储费。即对中山海关确定需要查验的集装箱货物因未能当天安排查验作业,或当天未能完成查验作业导致集装箱货物不能及时放行所产生的仓储费用。
三、实施时间
2015 年10月15日 至2015年11月30日。试点结束后,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执行。
四、实施办法
(一)免除费用核定标准。
根据国发〔2015〕16号文规定,对查验没有问题的,以中山海关标识的放行信息(电子放行信息或纸本放行单证)为核定依据,免除企业因查验产生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对查验有问题的,相关费用不予免除)。特殊情况下,因中山海关查验工作需要,可能产生二次(或多次)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的,且经中山海关确定没有问题,纳入免除费用范围。
(二)报送数据办法。
中山海关负责报送海关查验情况,于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将加盖公章的《海关查验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报送市商务局(口岸局)口岸科,市商务局(口岸局)根据中山海关提供的查验情况统计数据,于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编制《中山市口岸查验情况及查验配套服务费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省口岸办
五、政府采购方式
(一)政府采购口岸查验配套服务项目。
将查验没有问题的吊装、移位、仓储等口岸查验配套服务列为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由市商务局(口岸局)履行采购人责任,市财政局积极配合做好该项工作的实施,由市商务局(口岸局)与相应口岸经营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政府采购口岸查验配套服务费用标准。
(三)政府采购口岸查验配套服务相关要求。
我市购买口岸查验配套服务费用标准,按照粤办函〔2015〕421号文的要求对吊装费、移位费、仓储费等费用实行包干计费,不得拆分服务项目进行单项计费。
(四)政府采购口岸查验配套服务支付方式。
根据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 市商务局(口岸局)以中山海关提供的查验情况统计数据为依据,核算政府应支付各口岸经营单位的服务费用,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前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确保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将服务费用支付给各口岸经营单位。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为扎实推进上述改革任务落实,由市政府牵头,建立由市商务局(口岸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中山海关等部门组成的中山市开展口岸查验配套服务费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指导实施该项工作,细化操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
(二)加强检查督促。联席会议成员负责开展工作检查和监督,明确责任和时限要求,实行定期检查、定期通报制度。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发〔2015〕16号文提出的“坚决取缔进出口环节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减轻外贸企业负担”,畅通社会监管举报机制。配合开展查验工作的各口岸经营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海关查验费用,不得在配合开展查验工作中增加与查验无关、进出口企业无实际需求的经营性服务项目并收取费用。
(三)加强宣传与衔接。加大对口岸查验配套服务费改革的宣传力度,形成支持鼓励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舆论氛围。市商务局(口岸局)、财政局、中山海关加强与上级部门沟通联系,及时跟进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