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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28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构建我市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15〕45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中山市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2015-2020年)》(中府〔2015〕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社会办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健康服务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鼓励和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起协调、有序、健康发展。到2020年,形成竞争有序、优势互补、相互促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的多元化医疗服务体系。
二、主要措施
(一)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消除障碍,鼓励社会办医发展。
坚决破除影响社会办医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市场对医疗资源的配置作用,激发社会办医活力。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社会办医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消除社会办医障碍。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准入和发展上设置额外的条件和限制,积极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排忧解难,提供宽松的政务环境。
(二)放宽社会办医准入。
1.加强规划引导。调整我市现行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在制定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充足的空间。2020年前,除基层医疗机构外,我市各级政府不再举办新的医疗机构,严格控制市属公立医院规模。申请设置社会办医疗机构时不受数量、地点、规模、距离的限制。实行社会办医优先准入、优先选址和优先审批。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以下医疗机构:一是以执业医师为服务提供主体,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的诊所类医疗机构;二是具规模、有技术优势或者在我市服务欠缺的医疗机构,以提供差异性服务,满足多样化需求为主;三是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
2.取消和放宽相关的准入条件。各镇区、各部门在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和运营中,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得额外设置限制准入条件。允许自然人及法人开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支持和鼓励境外资本和香港、澳门、台湾的服务提供者在我市设立合资、合作、独资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有第三方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服务的前提下,可免设医学影像检验、消毒供应等科目。
3.放宽社会办医在诊疗科目核准、医疗技术等方面的准入。只要符合条件和国家标准,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诊疗科目核准、临床技术准入、医保定点、加入120急救网络等方面优先予以准入。
(三)规划和简化医疗机构行政审批。
1.结合我市行政审批事权改革,规范医疗机构审批。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
2.进一步简化医疗机构行政审批程序。精简申请材料,统一实行网上并联审批,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间,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审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申请人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设置申请,取消逐级申请、逐级审批。
3.自择经营性质。社会办医疗机构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经营性质,并可在运营中根据实际需要在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转换经营性质。
4.允许以不同的名称登记注册。工商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不一致时,应在本部门核发证照的副本备注栏注明或扩注对方登记的医疗机构(公司)名称。在出具有关票据时,社会办医疗机构可选择使用登记名称。
(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重组和业务合作。
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的改制重组。公立医院可以就品牌、技术、人员、管理等与民营医疗机构合作办医或开展技术合作。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联合体或单独与公立医院组建医疗联合体。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并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
(五)放宽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
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充分考虑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并按照社会办医疗机构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按照满足合理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配置申请,重点考核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等相关指标,对床位规模、门急诊人次等业务量评价指标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把握。对新建社会办医疗机构可按照建设方案拟定的科室、人员等条件予以配置评审。如符合配置要求,可予先行采购,经组织专家复审并确保相关专业人员落实到位后再正式下达配置规划。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形成共建、共用、共享和共管机制,促进资源充分合理利用。
(六)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融资服务。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固定资产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资产条件的,可申请贷款或通过其他方式融资。政府可探索引导成立相关投资基金,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金融扶持。
(七)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财政、收费政策。
1.社会办的老年医疗护理、康复、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举办我市稀缺医疗服务机构的,有条件的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2.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3.落实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以及在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时,同级财政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相应的补助。
4.扶优扶强,加大社会办医扶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高起点、高水平、高质量办医,鼓励民营医院做大做强,引导现有的民营医院扩大规模、提升水平。社会办医院经国家相关部门评审通过三级甲等医院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000万元补贴。
(八)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1.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按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认定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对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3.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按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对其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价格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还可自定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用水、用电、用气等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
(十)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用地用房。
优先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竞价等方式出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其用地应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出让土地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但法律法规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农民集体用房等均可用于办医,无需办理变更房屋用途手续。
社会资本可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现有空闲用房举办医疗机构的,土地、房屋使用性质与现用途不符时,土地使用性质可不作变更。
(十一)实行统一的医保政策。
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我市医保体系,完善社保定点服务规范,强化社保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报销政策。人力资源社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
(十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1.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2.在我市实施医师多点执业和实施区域注册政策。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国家承认的工龄可连续计算。
3.公立医疗机构退休人员在不改变与原单位关系的情况下,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到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原单位不得因此减发其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
(十三)改善社会办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
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科学技术研究,同等条件下优先对民营医疗机构立项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当安排合理比例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并使其平等享受承担领导职务的机会。
(十四)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水平。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统一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督导相关制度的落实,将医疗质量与患者满意度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社会办医疗机构逐步参与全市统一的考核评估等。积极开展民营医院的等级评审。引导成立民营医疗机构社会团体,同时医学会等医疗卫生团体主动接纳社会办医疗机构,发挥社会团体在业内协调、同业发展、行业信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帮助和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
(十五)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市区域信息平台建设,保障其与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同等权利。社会办医疗机构应与公立医院一起规范信息化的建设。
(十六)建立社会办医疗机构退出机制。
社会办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主动配合部门监管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内的医疗服务诚信体系,建立医疗机构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公示制度。落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制度并定期公示。探索建立社会办医疗机构的退出机制,并制定具可操作性的细则。市、镇两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医疗机构的行为监管,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实施不良行为记分制度、校验、评价、评审等方法,切实落实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监管,并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维护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和医疗秩序。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我市平安医院建设工作,各级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纠纷调解纳入工作范畴,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畅通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等途径,使社会办医疗机构维护自身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培育和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维护社会办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八)发展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相关支撑性服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及中介组织对社会办医的指导和服务功能。积极引导成立区域性的医学检验中心、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等,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支撑性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检验检查结果互认。
三、保障措施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摆上重要位置,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政策,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大力宣传并贯彻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明确分工和责任,齐抓共管,形成推动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合力,促进民营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