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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山市建设高标准湿地公园的工作意见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30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调洪蓄水、储碳固碳、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是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全市湿地保护,高标准推进湿地公园建设,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构建湿地生态保护体系加快珠江三角洲地区绿色生态水网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落实《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定》,省政府关于推进珠三角地区水环境综合整治与绿色生态水网建设工作的有关精神,坚持保护优先、科学恢复、积极拓展、适度利用的原则,以扩大湿地面积、增强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为目标,以加强湿地保护体系建设为根本,以重要生态区域湿地保护和功能恢复为手段,依法加强管理,健全体制机制,采取多种措施,加快建设一批高标准湿地公园,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类型齐全、功能完善、规模适宜的湿地自然保护生态体系,为构建“三个适宜”更加美丽中山提供良好的生态保障。
  二、组织领导
  成立中山市湿地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湿地公园建设工作,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市绿委办: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指导全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市级湿地公园配套和奖补资金的运行,监督各湿地公园正确履行职责,制定全市湿地公园建设标准及规划设计指引,推进湿地公园健康有序发展。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湿地公园的立项和相关审批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省级、市级(含生态修复型)湿地公园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湿地公园建设所需土地利用相关手续办理,同时对湿地公园范围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非农建设行为进行制止、查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湿地公园建设;负责协调湿地公园项目的招标事宜;参与湿地公园建设的协调指导。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协调湿地公园项目的环评审批;负责生态修复型湿地公园的协调和指导。
  市水务局:负责建设具有体现本部门特点的专项湿地公园;负责湿地公园建设的协调指导;参与湿地公园建设的协调指导。
  市农业局:负责建设具有体现本部门特点的专项湿地公园;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协调湿地公园涉及农业用地方面的工作;参与湿地公园建设的协调指导。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建设具有体现本部门特点的专项湿地公园;参与湿地公园建设的协调指导。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协调用地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湿地公园项目规划审批;参与湿地公园建设的协调指导。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湿地文化的宣传推广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国家和省旅游部门旅游发展资金的争取;制定湿地旅游开发区管理规范;开展旅游项目的推荐和招商引资等工作。
  中山航道局:负责和协调涉及航道的湿地保护及公园项目的航道审批;参与湿地公园建设的协调指导。
  要充分发挥好镇区、部门、绿委办3个主体的作用。发挥好镇区的主体作用,实行以镇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建设、管理、投资模式;发挥好部门的主体作用,积极鼓励市级部门建设具有体现本部门特点的专项湿地公园,其中城区部分的湿地公园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生态修复型湿地公园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协调推进,项目所在镇区负责建设;发挥好市绿委办的主体作用,统筹推进镇区范围内湿地公园建设,统筹协调、监督全市湿地公园建设。
  三、工作目标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跨镇区建设一批湿地公园,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多类型、多层级、多功能的湿地公园体系,实现“一年开局起步、两年初见成效、五年基本建成”的阶段性目标,重现中山水乡风貌。
  到2020年底,全市建设完成20个湿地公园,即依托翠亨新区逸仙湾打造1个国家级湿地公园,依托南朗崖口、坦洲金斗湾打造2个省级湿地公园,打造一批市级(含生态修复型)湿地公园,完善一批现有湿地公园,引导各镇区结合实际情况适地建设一批镇村级湿地公园。
  四、主要任务
  (一)切实保护湿地资源。实施湿地保护恢复工程,不断增强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保护修复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和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繁殖、栖息的重点湿地。加快建设湿地监测网络,利用遥感和地理信息技术,开展湿地水文水质、气候、生物多样性等监测,有效评估湿地功能和效益。研究制定全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实现国家、省级、市级湿地公园“一园一办法”。加大湿地公园内检查和监管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打击各类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落实湿地保护红线,严格禁止在国家、省级、市级湿地公园内修建宾馆、会所、别墅和其他房地产开发活动。
  (二)精心建设湿地公园。充分挖掘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在河流、河涌、湖泊、库塘、河口、沼泽、滩涂等区域,大力推进原生态型、生态修复型、文化休闲型、农业观光型、自然滩涂型等多类型、多层级、多功能的湿地公园建设,努力构建水网湿地连通、景观特色鲜明的湿地公园网络。鼓励有条件的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湿地公园。市绿委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要提前做好相关湿地公园项目的收集和筛选工作。各镇区要高标准推进建设示范性湿地公园,打造一批具有中山特色的湿地公园精品。
  (三)大力抓好水网地区绿化美化。大力推进湿地生态建设,水陆并进、相互支撑,努力实现水网地区生态化、景观化。加快建设水网绿色生态廊道,在江河沿岸、河口地带营造建设防护绿带,修复拓展河涌两岸、环湖(库)滨水景观林带,合理配置乔木、灌木比例,多种树、种大苗,着力推广种植乡土景观树种,充分发挥树木的生态功能,打造“水清、岸绿、景美”的滨水景观。加快推进村镇道路、堤岸、庭院绿化美化和公共绿地建设,优化绿色休闲空间,改善宜居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四)着力推动绿色循环经济发展。积极发展特色生态养殖业、种植业,鼓励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拓宽群众就业增收致富渠道。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培育绿色产业孵化器,带动发展与湿地生态建设相关的绿色环保产业,最大程度地发挥绿色生态水网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有条件的镇区可借鉴东莞松山湖的经验,在将传统产业园区建设成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区的基础上,精心保护好湿地湖泊,带动招商引资,带动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集聚,带动高端人才聚合。
  (五)积极弘扬岭南水乡文化。绿色生态水网建设要体现依水而居、人水和谐的水乡特色,传承和发扬中山特色水乡文化,不断赋予岭南文化鲜明的时代内涵。湿地公园要设置必要的科普、宣教设施和亲水观鸟等设施建设,向群众宣传湿地功能价值、普及湿地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加强生态旅游开发,广泛开展生态廊道旅游观光、乡村体验、体育健身、影视摄影等活动,充分满足广大群众休闲、娱乐、养生需求,努力实现绿色生态水网建设成果全民共享。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市林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务等部门,共同抓好全市湿地公园建设工作。对列入湿地公园项目建设方案的单位和镇区,要比照市里的规格,成立专门的湿地公园建设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明确具体牵头单位,认真抓好本部门、本镇区湿地公园建设的日常工作。相关市属部门、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建设主体责任,围绕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谋划,统筹制订本部门和本区域实施方案。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内容,为湿地公园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社会氛围。以“全民修身绿化月”、“世界湿地日”等为契机,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介,多形式、多途径开展群众性湿地保护科普活动,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湿地公园,关心和支持湿地公园建设。
  (二)突出规划立项。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划分确定湿地生态功能分区。坚持“大小、远近、高低”相结合,科学谋划湿地公园建设规模、建设周期、建设标准等,按照“宜片则片、宜线则线、宜点则点”的原则,合理选址建设一批高标准湿地公园,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湿地公园生态体系。及时编制全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科学推进全市湿地公园建设。科学引导湿地公园设计,国家、省级、市级湿地公园设计编制完成后须上报市绿委办审核。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省级、市级湿地公园在科学选址、资源调查、规划编制与审查论证、申报材料审核等方面的指导,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相关镇区的沟通,认真核实项目选址用地范围的土规、权属、维稳等相关情况,严格把好申报质量关。
  着力优化规划、立项、报批等相关程序,开辟审批“绿色通道”,按照“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妥善处理农地与湿地公园的关系,落实湿地公园建设用地,比如公园内路桥,可以按不超6米宽农路标准建设,解决规划、立项、土地等问题。要按照市、镇区事权划分,合理进行项目立项,对市财政仅提供补贴资金的镇财政投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镇区负责立项。对土地权属清晰、建设条件具备的,要按照一次性立项、一次性规划、一次性建设的原则,加快组织实施;对规划的湿地公园内存在建设用地问题的,如停车场用地一时无法解决的,可采取总体设计、预留空间、分批立项、分期实施的办法逐步解决,要严格控制配套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能超过20-30亩。对符合湿地公园建设政策的项目,要以湿地公园名义整体立项;对可以纳入湿地公园建设范围,且有相关政策支撑的项目,要各自分别立项;对立项暂时有困难的,要积极努力、强化争取,加快项目立项步伐。
  (三)加大资金投入。把湿地公园建设纳入市、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各级财政投入为主,吸纳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的投入机制。探索建立湿地公园建设运行成本平衡机制,多方面扩充投融资渠道,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探索湿地公园建设的PPP模式,引导和鼓励企业、民众、民间组织投资。对于广东中山翠亨国家湿地公园等由功能类镇区建设的公园,由镇区自行落实建设资金,并积极争取国家、省的资金支持;对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的沙咀湿地公园以及彩虹绿洲公园一期等项目,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解决;对于坦洲镇负责建设的金斗湾湿地公园、南朗镇负责建设的崖口湿地公园等2个省级湿地公园,所需经费由市镇按5:5比例分担;对于镇区负责建设的市级(含生态修复型)湿地公园,按照市、镇4:6的比例分担。同时,采取以奖励促进度的方式,由市级财政预留3000万元予以奖励,对推进力度大、进度快的项目按完成时间予以奖补。上述配套和奖补资金不含征地、租地以及拆迁补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按照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其中,2016年市级补助部分纳入基建计划安排,据实列支,2017年起归口林业绿化专项资金申报,市级补助资金按规定直接支付。此外,2015年底前已完成的湿地公园建设项目资金不纳入配套和奖补范围。各部门、各镇区要根据各自实际,加大投入力度。各部门要在优先确保市级湿地公园建设任务的基础上,积极指导和支持镇区湿地公园(含乡村小型湿地)建设。
  (四)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对湿地公园实行规范化管理。采取属地管理、部门监督、投资者运营的管理模式。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湿地公园相关服务价格运行机制。要加强对湿地公园管理、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努力提高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每年定期组织对市级或以上湿地公园有关人员的管理和技术培训,提升其在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合理利用等方面的能力。
  (五)加强督查考核。市财政全额或配套投资的湿地公园,其建设管理情况按进度和节点纳入市政府对承建部门、镇区的目标责任考核。市府办公室、市绿委办要坚持经常性督导和集中检查相结合,加强对湿地公园建设的监督考核,督促各有关部门、镇区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在湿地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用地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管理混乱、保护不力的湿地公园要加强重点监管,限期整改;对批而不建、资源破坏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命名。
  
  附件:1.建设高标准湿地公园工作计划表 (点击打开)
     2.湿地公园建设资金奖补方案   (点击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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