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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30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中山市粮食安全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


                           中山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政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0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6〕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镇区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以及落实省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考核的相关工作。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政府按年度对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落实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落实粮食安全保障责任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为各镇政府(区办事处)粮食安全保障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详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中山市粮食安全责任联席会议负责。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考核日常工作。
  第八条 在省考核细化方案印发后,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拟订具体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我市考核细化方案,经联席会议审核后印发。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按照本办法以及年度考核细化方案进行自评,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落实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自查情况报告、自评得分及相关证明资料等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抄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自评情况,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评分,形成书面考核意见,于每年1月底前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实地抽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自评报告和考核牵头部门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地区,组织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抽查组进行实地抽查,并形成抽查报告。
  (四)综合评价。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各镇政府(区办事处)通报,并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镇政府(区办事处)予以表扬,市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镇政府(区办事处),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整改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会相关部门约谈该镇政府(区办事处)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镇政府(区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考核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粮食安全工作统一领导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粮食安全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中山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