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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06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
  
  

                        中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规范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11号)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分步实施、注重绩效”等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是指与政务活动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级财政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上级补助资金)安排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含基建配套智能化项目)。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额度由各年度市财政预算确定,专项用于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各单位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所需经费原则上在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内安排,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基建配套智能化项目(含机房、网络综合布线、多媒体会议室、户内外大屏、数字广播、门禁、停车场管理、安防监控、一卡通等),本类项目经费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列支。
  (二)信息系统运维费、网络租金和信息服务费,本类项目经费纳入项目建设单位年度预算。
  第五条 建立市电子政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常设机构由市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公安局、保密局、信息中心等单位组成,负责统筹、审议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具体项目,协调各职能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解决有关项目建设问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推进和协调全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若有特殊情况需紧急召开会议的,由联席会议常设机构提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职责:
  (一)市府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各职能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在全市发展方向、资源共享等方面给予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写和推进全市电子政务项目发展规划,规划全市基础性资源共享项目建设,编制全市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立项前的技术评审和项目竣工后的验收审核。
  (三)市发展改革局。项目立项审批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和备案工作。
  (四)市财政局。项目资金管理、绩效管理和采购监管部门,负责编制市级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预算、协助落实项目经费渠道、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预算绩效审核、监督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五)市公安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作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技术评审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定级工作,立项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和综合验收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风险评估等工作;对全市已建成使用的电子政务项目进行不定时的安全等级风险排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督促存在信息安全风险的单位及时整改,切实保障我市政务信息化系统的网络和信息安全。
  (六)市保密局。涉密项目保密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涉密项目确认和相关管理工作。
  (七)市信息中心。负责市党政平台、市政务数据交换中心等基础性资源共享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负责审核电子政务项目与市政务数据交换中心的对接。
  (八)其他非联席会议常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项目的规划建设。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国家和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经市发展改革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项目建设应当以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以可持续发展、节约资源、资源共享为原则,按以下顺序优先安排建设:
  (一)涉及国家或省要求建设的重点电子政务项目;
  (二)涉及城市安全的电子政务项目;
  (三)涉及民生工程的电子政务项目;
  (四)涉及提供方便群众和企业网上服务的电子政务项目;
  (五)涉及基础性资源共享的电子政务项目;
  (六)积极利用中山市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和市政务数据交换中心资源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充分利用中山市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资源和其他已有基础性政务信息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原则上不再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服务器、存储、政务专网、信息安全服务和其他云平台可提供资源的采购。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政法系统按规定需纳入政法网管理的电子政务项目和涉密信息化项目。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系统应用考核机制,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实用性。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在项目运行、应用过程中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应用效果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以及安排财政资金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项目安全管理,做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保密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指导和协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电子政务项目信息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管理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一)项目规划和预算编制。
  1.各单位根据业务需求情况,制定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和预算,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申报至联席会议办公室。
  2.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各单位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后,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预算,并按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二)项目评审。
  项目评审一般包括建设方案技术评审、预算绩效审核、立项等环节,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建设单位制定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方案后,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开展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书面申请。设有信息中心或信息化管理统筹机构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先由本单位信息中心或信息化管理统筹机构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预审并加具意见。
  2.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项目建设申请后,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建设方案进行初审,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建设方案中的技术内容进行技术评审。项目建设方案通过技术评审后,建设单位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修改完善,联席会议办公室综合相关技术评审意见后转送市财政局进行预算绩效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技术评审不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完善后,重新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评审;经过3次修改完善仍未能通过技术评审的项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与项目建设单位协商退件处理或报请市政府不予批准项目建设。
  3.市财政局收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的技术评审意见和项目建设方案后,对项目进行预算绩效审核,提出项目绩效目标及预算的审查意见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4.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项目相关材料,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拟建设项目,并将讨论结果报请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审批结果复建设单位启动项目建设并抄送各相关单位。因建设时间紧急等原因不能等待联席会议集中审核的项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专文报请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函告建设单位启动项目建设。
  5.建设单位收到联席会议办公室复文后,向市发展改革局咨询办理立项事宜。
  (三)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联席会议办公室复文,与市财政局衔接资金及采购相关事宜,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政务数据交换、工程监理、第三方测试等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项目的审核意见实施建设,除市政府另有文件要求外,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必须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理;应用软件开发费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必须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应用软件部分进行第三方测试工作;必须利用云平台资源进行建设;必须与中山市政务数据交换中心进行数据交换,确保实现数据共享;必须按市公安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要求通过测评。未迁移到云平台和接入到数据中心的信息系统,应尽快开展迁移和接入工作。
  (四)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预审,组织市政务信息化专家、法律顾问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五)项目绩效评价。
  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抄送各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 涉密项目经市保密局确认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上级部门及保密项目建设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和自行验收,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再组织技术评审、预算绩效审核和验收工作。需要在市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列支项目经费的涉密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函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具意见后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投资规模较大需要前期工作规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先编写项目前期工作方案,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技术评审及市财政局预算绩效审核后,报请联席会议或市政府批准后可在市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安排项目前期经费。项目前期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主要用于前期调研、开展应用需求分析、建设方案编制、专家咨询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对大型及跨年度项目,按照“总体审核、滚动安排”原则,视项目建设进度在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分年度滚动安排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山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府办〔2011〕97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