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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03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日 

  

                           中山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发生及其带来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森林防火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协同联动,预防为主、积极消灭,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区行政一把手,以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镇区、各有关单位明确的森林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各镇区、各有关单位以及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在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灾后处置中的工作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森林防火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五条 各镇区履行如下森林防火管理责任:
  (一)根据市森林防火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森林防火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镇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建立健全本级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明确办事机构及工作人员,推动村(社区)全覆盖。
  (四)建立森林防火监控系统及应急指挥平台。
  (五)加强森林消防和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划定森林防火区,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对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检查督促。
  第六条 森林防火涉及两个以上镇(区)行政区域的,相关镇区应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落实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镇区、各有关单位应当完善森林防火责任制,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第八条 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实行森林防火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密监测森林火情,及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必须及时、如实、逐级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不得漏报、迟报、瞒报、谎报。
  
                                第三章 预防责任
  
  第九条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级人民政府(含区办事处,下同)责任:
  (一)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森林防火宣传,组织单位、学校、村(居)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
  (二)建立健全护林员队伍,划定管护责任区,明确责任与任务,严格考核。
  (三)坚决执行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制订并落实本辖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及时排查森林火灾隐患并落实整改。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订森林防火村规民约,严格管制野外农事、民俗用火。
  (四)加强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管理,对经批准的生产、生活用火加强管理,督促落实防火措施;对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应及时依法处理。
  (五)根据需要组建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齐扑火装备,开展必要的培训和演练。
  (六)建设30平方米以上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做好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工作,储备可供100人以上使用的灭火机具和装备,及时更换、维修。
  第十条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即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下同)责任:
  (一)组织宣传、林业、教育、民政、旅游、交通等有关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在家庭、社区、学校、农村以及机关、工矿企业中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二)组织气象、林业部门和宣传媒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预警信息,落实预警响应应对措施。
  (三)严格执行野外火源管理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管好野外火源。
  1.进入森林特别防火期,应全面组织清理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以及其他主要道路两旁的可燃物;对林缘地带和林区内的营地、监狱(看守所)、厂矿、油(气)站、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电力、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垃圾焚烧场以及森林旅游区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2.加强对进入森林防火区活动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管控各种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所需的野外用火,做好火灾防范措施。
  3.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如遇持续高火险天气,必须发布命令,在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依法处罚违规野外用火。
  (四)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每5000亩林地至少配备1名专职护林员,落实护林经费,明确责任,严格考核。
  (五)建立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并配齐装备;组织、指导下级政府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立森林消防队伍,组织开展防火培训和演练。
  (六)对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督促其森林防火设施建设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督促其同步配套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加强防火隔离带的建设与维护。
  (七)建设50平方米以上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可供300人以上使用的灭火机具和装备。
  
                              第四章 扑救责任
  
  第十一条 镇级人民政府责任:
  (一)制订本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二)发生森林火灾,立即启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政府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三)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人员。
  (四)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和扑火队伍相关补助。
  (五)协助做好火灾调查、火案查处工作。
  (六)森林火灾扑灭后,要对火场全面检查、清理余火,留足人员看守火场,并经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
  (七)发生有如下情形的森林火灾,有关领导必须赶赴现场组织处置:
  1.启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后,必须派出领导到现场组织扑救山火,并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2.对持续燃烧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或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主要负责同志必须立即前往现场组织处置,并视火情态势报请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责任:
  (一)组织编制、批准实施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组织开展必要的演练;组织指导下级制订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督促其加强演练。加强森林防火信息化、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
  (二)接到火情报告,立即委派本级林业主管部门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政府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三)根据扑火救灾工作需要,迅速调度本级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视情况调度辖区内其他消防队伍增援,或请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
  (四)组织、指导下级及辖区内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受火灾威胁群众的疏散、撤离,以及扑火人员的安全防护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五)组织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开展火灾调查及火案侦查工作。
  (六)在森林火灾扑灭后,督促全面做好清理余火、看守火场及其他善后工作。
  (七)组织开展受灾和损失情况的调查与评估,依法追究肇事者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八)组织有关部门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九)协调解决参加扑火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十)及时对火烧迹地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森林植被。
  (十一)发生有如下情形的森林火灾,有关领导必须赶赴现场组织处置:
  1.对持续燃烧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因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分管领导或其他领导必须赶赴火场组织处置工作。
  2.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灾,主要领导必须赶到现场组织处置火情、处理善后工作:
  (1)持续燃烧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因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
  (3)危及居民区、营地、监狱(看守所)、厂房和军事、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仓库、油库等重要设施,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
  第十三条 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根据所启动的处置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成立相应级别现场指挥部,明确(指定)现场指挥官。
  
                               第五章 部门责任
  
  第十四条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相应的森林防火责任:
  市林业局:归口组织、管理、指导全市日常森林防火工作;本预案启动后,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单位,调动扑火力量和物资,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事发镇区尽快扑灭火灾;具体承担综合调度、专用物资保障、技术咨询、现场督导等工作。
  中山军分区:根据森林防火扑火需要,组织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协调驻军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新闻媒体进行森林防火和重特大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警报、林火行为预测预报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供电部门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电力设施,指导电力设施受森林火灾威胁时的安全扑救工作,保障火灾扑救工作所需的供电和照明;协调通信部门保障扑火通信线路畅通。
  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加强中小学生森林防火基础知识教育,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组织学生安全转移等应急处置工作,严禁学校动员组织中小学生参与山火扑救。
  市公安局:扑火抢险期间,调派警力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指挥车辆通行与停放,确保扑火指挥、消防、物资运送等应急车辆优先通行;必要时,协助事发地镇区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转移;调派公安应急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督促指导打击盗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查处重大森林火灾案件。
  市民政局:倡导文明祭祀;落实森林火灾灾民生活救济;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人员,按照职责权限承办追认烈士申报、审批和伤残等级评定等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按规定及时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与应急运输保障。
  市卫生和计生局: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配合开展森林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森林火灾处置工作并对森林火灾波及范围内的石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森林防火期间天气变化情况,提供火险指数预报,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指导重大森林火灾时的有关协调、调度、督导等工作。
  市公安消防局: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时,组织消防力量参与聚居点的生命财产抢救和火灾扑救,协助扑救火灾。
  武警中山市支队:成立50人的兼职救援应急分队,由市林业局定期组织学习培训,并配发相应救援物资;负责组织武警官兵(森林火灾救援应急分队)参与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配合事发地镇政府维护火灾现场治安秩序。
  市公安边防支队:负责组织边防官兵参与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配合事发地镇政府维护火灾现场治安秩序。
  各镇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因执行本办法不力,造成森林火灾频繁发生或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视情节对镇(区)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约谈镇(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
  1.辖区内森林火灾频发,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2.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1‰的;
  3.因森林火灾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
  4.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
  5.漏报、迟报、瞒报、谎报森林火灾,情形严重的。
  (二)被约谈单位应按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约谈要求,汇报相关情况,查找问题与原因,落实责任追究,提出整改措施。
  约谈3个月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对被约谈的镇(区)落实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由市政府领导对镇(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处置不及时,导致森林火灾频发,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对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